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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劳动仲裁申请书(一)申请人:市钢窗厂。 住所地: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厂长,电话: 委托代理人:王,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仲裁要求:一、立即支付货款元。二、赔偿损失费元。 事实与理由: 19年13月2日,被申请人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我厂在市签订销合同一份,采购我厂生产的钢窗副。合同对钢窗的质料、规格、数量和单价都作了明确约定,交货日期为19年6月份。我厂按期向被申请人交付了钢窗并经过合格验收,但对方却迟迟不支付货款,后又称有部分钢窗不符合合市场变化的影响,公司资金紧张,一时难于支付货款
2、。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拒不支付货款,我厂几次到省市往返交涉,给我厂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上述情况,根据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市钢窗厂 19年11月18日(二)申请人:北京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县乡。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家具中国制作销售中心。【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申请书。 地址:北京市区路78号。 法定代表人:郑 职务:总经理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贷款60万美元; 2.被申请人承担仲裁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1992年7月,申请人
3、与被申请人订立家具生产机械设备购销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于1992年12月31日前供给申请人该国产木制家具生产设备一套,申请人分别于同年7月31日之前和收到设备之日支付被申请人该套设备款的60%和40%,共计130万美元。此后,双方各自分别履行了上述约定。 1993年1月,申请人在对上述设备安装调试时得知,该套生产设备的国际公平市场价格只有30余万美元,远远低于被申请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报价,遂委托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该套生产设备进行价值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该套生产设备属于全新状态时的公平市场鉴定总会额为31.7万美元。被申请人在为申请人购买这套生产设备时索取的货款明显高于其实际价值。 为公平解决这
4、套设备的款额问题,减少申请人经济损失,申请人多次以友好的态度与被申请人协商,希望在确保被申请人合法利润的前提下由被申请人退回多付的部分货款,但被申请人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设备价款系双方约定的”为由予以拒绝。 为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得到公正的解决,确保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特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请依法仲裁。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购销合同书,由争议双方共同订立; 2.生产设备明细表,被申请人提供,申请人核查签收; 3.生产设备付款单据,被申请人给付; 4.鉴定证书,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供。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北京家具有
5、限公司 1993年6月21日 附:1.申请书副本4份; 2.仲裁协议书4份; 3.证据材料:合同书4份; 鉴定证书4份; 其他材料4份。 声 明 我公司授权并请求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在我方与调国家具中国制作销售中心购销合同争议案中代我方指定仲裁员1人。 如被申请方未在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指定仲裁员,我方要求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代被申请方指定仲裁员1人。 北京家具有限公司 1993年6月21日(三)申请人:,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被申请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 二
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200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 2015年1月至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 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
7、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 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 同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四)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生,住湖北省咸宁市沿河大道35号 被申请人:武汉新星通信有限公司 住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
8、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4291元; 3.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和各项补贴9600元; 4. 裁判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6480元; 5.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160元;(2015年4月份加班费) 6. 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年绩效工资6066.67元; 7. 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第13个月工资2211元; 8. 裁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5年12月25日至2015年9月份社会保险费; 9. 裁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劳动仲裁申请书】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于2015年6月25日未擅自变更了申请人的工作岗位; 综上
9、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五) 申请人:XXX,男,汉族,1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市XXX区XXX路XXX号。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路XXX号。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00元(月平均工资2600元*2)。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2015年6月
10、至2015年6月加班费共54455.15元,其中: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667.58元;2休息日加班费24893.7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223.44元;。 以上二项合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1995年10月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任司机一职至今。2015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为总务部司机,约定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700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但事实上,被申请人要求我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处,星期六、日还要求我随时出车,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车均有打卡记录,由公司保管,请仲裁庭要求被
11、申请人提供我的2015年6月至2015年6月间的考勤记录)。另外,休息日也是随时出车加班,我早上6时30分出车接送公司员工上班,直到18时10分接公司员工下班,送完员工需要到20时,除去中午吃饭和休息时间1个小时、平均每日延长工作3个小时以上,同时,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随时候命出车加班,具体时间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记录为准。我为被申请人加班,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安排补休,也没有按规定为我支付加班费。从被申请人发给我的工资条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时数、加班工资均为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940元(2015年7月1日双方协商将我的合同工资变更为940元)为基数计算,2015年6月至201
12、5年6月间,被申请人拖欠我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940元/21.75*1.5倍*3个小时*4周*12个月*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时间加班费24893.79元(940元/21.75*2倍*8个小时*3天*12个月*2年)未付。为此,我多次找被申请人领导协商要求支付,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和46条第1项的规定,我于XX年XX月XX日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
13、,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签名) 年 月 日(六) 申请人:王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原系某公司职员,住广州市海珠区,电话: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电话:020-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860*80%*5=344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交两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3、支付经济补偿金860元(3440*0.25=860元); 4、合计人民币4300元。 5、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4月应聘到某有限公司,
14、2015年3月聘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约。由于公司管理人员管理水平极其有限,解聘时没有为申请人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没有提醒或为申请人办理劳动手册,没有提醒或为申请人办理失业待遇核定手续,没有提醒或为申请人办理失业证,等等。总之,几乎没有任何手续或提醒。【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书shenqingshu.htm。 以至申请人在此后的求职和生活中屡屡碰壁,也失去几次工作机会和按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机会,给申请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申请人在与一些单位和部门机构打交道的过程中,才明白这些手续的重要性,积极督促被申请人提供一些便利,办理了劳动手册和失业证。 此外,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两个月的试用期
15、间,没有交纳任何社会保险费用。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O O八年三月十四日(七) 申 诉 人: 联系电话: 被 申 诉人: 法定代表人: 公 司 地址: 电 话: 邮 编: 被 申 诉人: 法定代表人: 公 司 地址: 区 街 号 电 话: 邮 编: 请求事项 1、解除申诉人同被诉人烟大建设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2、裁令被诉人烟大建设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2015年11月至今拖欠的工资96000元; 3、裁令被诉人
16、烟大建设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000元; 4、裁令被诉人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600元; 5、裁令被诉人烟大建设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2015年1月至解除合同日拖欠的劳动保险金21000元; 6、裁令被诉人烟大建设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000元; 7、裁令被诉人烟大建设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404元; 8、裁令被诉人烟大建设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005元; 9、两被诉人对上述所列各项诉
17、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自1979年1月16日年起即在被申诉人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烟大建设集团内部调整,申诉人所在部门名称变更为烟大建设集团第六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烟大建设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申诉人及所在部门所有工作人员同烟大建设集团第六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自2015年1月开始,被诉人烟大建设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即停止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自2015年11月开始,被诉人烟大建设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又开始拖欠申诉人工资,2015年,申诉人在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九级伤残,被诉人烟大建设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也未向申诉人支付各项工伤福利待遇。不得已,申诉人不得不向被诉人烟大建设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诉人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大建设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请求事项中所列各项仲裁请求。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诉诸贵委,望裁如所请。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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