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共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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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2000】20号2000年1月19日发布施行)为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号),制定本规定:一、印章的规格、式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分为名称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专用印章分为钢印、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一律为圆形。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印章直径为厘米,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为厘米。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印章直径为厘米,办事
2、机构的印章直径为厘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用印章必须小于名称印章且直径最大不超过厘米,最小不小于厘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其中办事机构印章中的办事机构名称及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中的财务专用、合同专用等字样,刊在五角星下面,自左而右横排。二、印章的名称、文字、文体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名称;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国际交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需要刻制外文名称的,将核准登记注册的中文名称译成相应的外国文字,并列刊汉文和外文。印章印文中的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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