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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采购中心供应商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集团物资集中采购“四个坚定不移”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对采购中心供应商的管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1、供应商入围条件1.1为集团用户提供材料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的代理商、授权商。1.2港口生产建设需要引进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的代理商、授权商。1.3招标采购中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的代理商、授权商。1.4能满足港口生产、生活用资,并具备一定规摸和经营业绩的经销商。1.5新入围供应商手续由招标组招标员负责办理。供应商提交符合要求的资质材料,填写“青岛港集团物资设备招标采购中心供应商入围申请单”,经采购
2、中心审核确定后,签订“反商业贿赂协议”。2、采购中心供应商的考察2、1供应商的考察由采购中心招标组组织,考察人员不少于2人,考察人员组成为采购中心、使用单位、监理、设计院、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等。2、2青岛市内供应商、重点工程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的中标厂家入围前需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应包括以下内容: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供应商场地面积、供应商在职职工人数、相关资质的真实性、管理水平、产品质量与检测、供应商其他设施等情况(附供应商考察表)。实地考察后写出考察报告,由中心各组组长及采购中心领导签字,方可办理入围手续,并将考察表一并加入供应商档案中。2、3对于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注册资金大于1亿元的著名
3、大型企业、著名国外独资、合资企业、医疗器械与药材的供应商入围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进行实地考察,但相应招标员应进行网上查阅、市场调查等手段对该供应商进行评价。入围供应商除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厂家代表性照片或印刷(包括门头、厂房、设备、办公区域等)资料、产品业绩等。3、采购中心供应商具备的资质条件3.1应提交的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发票领购簿复印件。以上证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红)章。3.2经营产品的区域代理证书或授权证书,并加盖单位公(红)章、提供有关产品目录样本。3.3特殊产品必须提供以下资质证明:(
4、1)产品生产许可证(2)产品经营许可证(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4)生产厂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5)厂家的规模、业绩等资料(6)需提供的其它资质证明3.4以上有关资质材料必须合法有效。4、供应商的动态管理4.1采购中心随时对供应商的有关资质进行检查,发现失效的资质材料,随时通知供应商进行更新。4.2供应商接到通知后,必须在一周之内将有关有效的资质材料送至采购中心。4.3供应商如一周之内未送至采购中心,采购中心有权暂停与其的业务关系;如一月之内未送至采购中心,采购中心有权停止与其的业务关系。4.4 供应商更名必须填写供应商更名表,出具工商行政
5、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更名后的资质材料(按本管理规定的要求)、并报采购中心审批。4.5 因各种原因,供应商被暂停业务三个月以上的,如需开通业务,供应商需写出书面申请,招标员收到申请后,填写开通申请单,各采购组长签字后报请采购中心审批。5、供应商年审与年度评价5.1每年八月三十日开始,采购中心对在运行的供应商进行上一年的年度资质审核。5.2审核后发现有关资质不全、过期的供应商,采购中心有权暂停业务资格。5.3如一月之内供应商仍没补充齐全、有效的资质材料,采购中心有权停止业务资格。6、考核6.1因供应商的原因,当月供货未及时开具发票送至采购中心的,发生一次,口头警告;发生两次,黄牌警告;发生三次停止其供货资格。6.2出具假发票、套用发票的供应商,经查实,停止其供货资格。6.3违规操作,有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供应商,经查实,停止其供货资格。6.4供应商以次充好,提供伪劣产品,一经发现,超市停止其业务资格。6.5 违反商业道德,有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竞争和行贿的供应商,一经发现,停止其业务资格。7、相关说明7.1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7.2本规定解释权归青岛港集团物资设备招标采购中心。 (2013年4月15日修定)专心-专注-专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