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共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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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7号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2013年6月28日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褒扬烈士,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第三条 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
2、级保护管理。烈士纪念设施分为:(一)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三)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四)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有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安排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补助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当地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经费。维修改造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加强工
3、作力量,明确管理责任。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第六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一)为纪念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二)为纪念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三)为纪念为中国革命斗争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纪念设施;(四)位于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省级以下各级烈士纪念设施,根据其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分别确定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第七条 确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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