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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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河道管理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执法机构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河 道 监 督 检 查 岗对河道利用进行监管委 托 执 法行 政 检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 对经批准的河道利用事项进行管理。实地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主任。对河道和两岸的堤防、防岸工程、护堤地、水流及河道滩地的砂石、土料统由河道管理部门规划、整治和管理委 托 执 法行 政 检 查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6条:河道和两岸的堤防、护岸工程、护堤地、水流以及河道滩地的砂、石、土料,统由河道管理部门规划、整治和管理。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实地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主任。河道管理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执法机构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规 费 征 收 岗采砂管理费的征收委 托 执 法行 政 征 收1、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14条:在河道和入
3、海口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开采砂、石、土料,须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但不得影响河势变化、河道行洪和危及堤岸、水工建筑物、铁路、公路交通的安全。从事营业性开采的,要按规定向县(区)以上河道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和采掘费。未经审批,擅自开采而造成河道险工或损毁工程的,由开采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河道管理范围(市区河段除外)按执法依据标准征收2、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按照辽宁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执行。3、辽宁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第5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缴纳管理费。管理费计收标准:每立方米,
4、建筑砂:0.90 1.50元;铸造砂:1.40-2.00元;河石、卵石:1.40-2.00 元;土料:0.60-1.20元;贝壳:0.50-0.80元。淘金按翻动体积,每立方米0.80-1.20元第6条:采砂管理费由县以上河道管理单位计收。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占河费、清淤费、损坏河道设施赔偿费的征收。委 托 执 法行 政 征 收1、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23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原有功能;在行洪范围内占用水域、陆域的,应当向县以上水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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