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电大本科《证据学》复习题及答案(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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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2013年6月证据学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1.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2.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文明作用。3.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律的集中体现。4.证明对象:证明对象也就是证明的客体,即要件事实或者待证事实,它是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为正确处理案件必须查明的案件事实。5.证明标准: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6.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
2、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7.直接言词原则:也称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8.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自由心证是以证据的存在为前提,而不是以单纯的“自由”心证而认定事实。9.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10.证明方法:证明方法包括逻辑推理、司法认知、推定等。11.推定: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
3、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12.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待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平息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确保审理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13.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二、问答题 1有人说:“原始证据才能成为直接证据,传来证据只能成为间接证据”。你认为这句话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答:此话不正确。(2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在于证据的来源不同。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4、(2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是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2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同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并不相干,不能将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同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相混淆,不能认为直接证据就是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只能是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可以是原始证据,也可以是传来证据。(4分)2甲买东西给乙 100元,乙在交付商品并找给甲90元钱后又说甲的100元是假票。问甲乙谁应该对l00元钱的真伪承担证明责任?理由是什么? 答:乙应对100元钱的真伪承担举证责任。
5、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按照一般现金交易的规则,应该是货款当面两清。本案中乙收到甲100元后,交付商品并找给甲90元钱,说明甲对于乙的100元钱的真伪已经认可;后又说甲的100元钱是假票子,乙应承担举证责任,他应该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甲所交付的这100元是假币。3.在民事诉讼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你认为此句话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对方当事人如果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有异议应该如何办理?答:此句话是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
6、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用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作为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法院经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审查确认后,可以将其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从而免除该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对方当事人对该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有异议的,须承担证明责任,举证加以证明,否则其异议不能成立。4.谈谈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三者之间的关系?答:证明对象是作为证明的最初环节而产生的。正是在观念上首先设立了证明对象,才产生了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对象是证明的出发点,又是证明的归宿。(3分) 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证明对象在获得确证之前处于真假不明的状态,为了确证其真假,有必要把证
7、据的提供落实在特定的诉讼主体身上,这就是证明责任。(3分)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证明责任解决的问题是:对于待证事实,谁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明标准解决的问题是:对于待证事实,应当证明到什么程度。从逻辑上说,证明标准是从证明责任基础上产生的概念,没有证明责任,便没有证明标准。同时,证明标准又是证明责任的方向和准绳,证明责任因为证明标准而具体化和具有可操作性。(4分) 5证据学理上的分类有哪些?答: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根据诉讼证据是否能单独直接
8、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可将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诉讼证据的来源,可将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的作用,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否定有罪或罪轻的证据是无罪证据。6论述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答:1在证据的收集中,要努力寻找、发现并尽可能地获得原始证据。司法和执法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追根求源,尽最大努力去发现原物、原件,直接听取原始证人、当事人的口头陈诉,以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最深入的了解。即使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也应尽可能地获取最接近案件事实的传来证据。2传来证据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对传来证据的运用,首先要树立起传来证据也是证据的观念,不要
9、对传来证据视而不见。其次,要充分发挥传来证据的作用。传来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而来的,收集到传来证据,可以寻根溯源,找到原始证据;传来证据还可以与原始证据互相印证、核实,增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在难于收集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用传来证据代替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经审查核实,也可以用作定案的根据。但是,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据规则外,还应遵守相应的特殊规则:(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取传闻、转抄、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3)只有传来证据时,定案必须持慎重态度,对案件事实不能轻易作出结论。7简述证明对象的特征。答:(1)证明对象是与当事人的主张相联系的概念
10、。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依其诉讼地位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请求,也就是权利主张。(2)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3)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要证事实。(4)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8简述证人证言的特征。答:证人证言是由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所陈述的内容;(2分)是证人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1分)应当是证人就案件有关情况向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1分) 三、案例分析1张某与李某长期有仇,终于一日晚到李某处用匕首将李的头部刺伤。此时,张某发现其犯罪行为被窗外王某看到,便随手抢了李某的钱包丢下匕首落荒而逃,但其在行凶时与李某的对话均被屋内李某正开着的录音机录下。公安机关根
11、据报案,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提取了现场的所有证据。在张某家将张某抓获,查获李某的钱包和张某写有行凶计划的笔记本。张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后称自己有间歇性精神病。公安机关带张某到指定的精神病院对其作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张某一切正常。王某和李某分别到公安机关对案情作了陈述。 请回答:(1)此案中,公安机关收集了哪些法定证据(请按照证据种类分类列举)? (2)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 答:(1)此案中,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有:物证:李某头部的伤口、匕首、钱包;书证:写有行凶计划的笔记本;证人证言:王某的陈述;被害人陈述:李某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供认全部犯罪事实
12、和有间歇性精神病的陈述;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精神病院对张某的精神病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录下张某在行凶前与李某的对话的录音带。(2)其中直接证据有:写有行凶计划的笔记本;证人王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陈述;张某供认全部犯罪事实和有间歇性精神病的陈述;实物证据有:李某头部的伤口、匕首、写有行凶计划的笔记本;钱包、现场勘验笔录、录音带。2某县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王某有贪污行为。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因本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将举报信移送到了县人民检察院。县检察院经过凋查取证,未能查实王某的贪污行为,但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王某的个人生活支出明显高于其收入,并在王某家中查获巨额现金
13、。县检察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请回答:(1)阐述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证明责任的承担。 (2)本案中证明责任如何承担? 答:(1)在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同时,公安机关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的程序法事实。人民法院不负有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据此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证明责任的例外,是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2)在本案中,首先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是公诉方,即县检察院;公诉方首先应
14、该用充分的证据证明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王某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公诉方举证后,证明责任便转移到被告人王某身上,王某应举证说明其财产和支出的合法来源;若王某不能说明或证明其财产和支出的合法来源,差额部分即以非法所得论。3.某化工厂附近的农民甲以该化工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声称自己承包的养鱼池因受到该化工厂排出的生产污水持染,造成养鱼池内鱼大量死亡,经济损失近十万元,请求法院判决该化工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诉讼中,被告化工厂承认自己的排宿管道距离甲某的养鱼池较近,在前几天对排污管道进行清污时有污水外泄,但当时采取了紧急措施,不可能对养鱼池有污染,因此拒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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