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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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ICS 13.060.30Z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544-2008代替 GB3544-2001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ulp and paper indust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08-06-25 发布确 2008-08-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目 录专心-专注-专业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2、、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浆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3 年,1992 年第一次修订,2001 年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内
3、容:1、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履行国际公约和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监控要求和水污染物排放基准排水量;3、将可吸附有机卤素指标调整为强制执行项目。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52 号)废止。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等单位起草。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8 年 4 月 29 日批准。本标准
4、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制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5、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机卤素(AOX)、二噁英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T 6920-1986 水质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7478
6、-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81-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T 77-2001 水
7、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GB/T 15959-1995水质 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83-2001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制浆造纸企业指以植物(木材、其他植物)或废纸等为原料生产纸浆,及(或)以纸浆为
8、原料生产纸张、纸板等产品的企业或生产设施。3.2现有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制浆造纸企业。3.3新建企业3.4制浆企业指单纯进行制浆生产的企业,以及纸浆产量大于纸张产量,且销售纸浆量占总制浆量80及以上的制浆造纸企业。3.5造纸企业指单纯进行造纸生产的企业,以及自产纸浆量占纸浆总用量 20及以下的制浆造纸企业。3.6 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指除制浆企业和造纸企业以外、同时进行制浆和造纸生产的制浆造纸企业。3.7废纸制浆和造纸企业指自产废纸浆量占纸浆总用量 80及以上的制浆造纸企业。3.8 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
9、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9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纸浆、纸张(板)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企业生产类型制浆企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造纸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废纸制浆和造纸企业其他制浆和造纸企业排放限值1PH值6969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2色度(稀释倍数)805050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3悬浮物(mg/l)70505
10、0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4五日生化习量(BOD5,mg/l)503030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5化学需氧量(CODCr,mg/l)2001201501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6氨氮(mg/l)15101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7总氮(mg/l)181515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8总磷(mg/l)1.01.01.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9可吸附有卤素(AOX、mg/l)1515151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吨/吨位(浆)8020602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说明:1、可吸附有机卤素(AOX)指标适用于采用含氯漂白工艺的情况。2、纸浆量以绝干浆计。3、核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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