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电子支付中的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问题(共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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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三方电子支付中的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问题伴随着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及相关市场的蓬勃发展,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相关立法工作也近两年来有了重大进展,在央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公布实施后,第三方支付行业已摆脱了过去无法可依,没有明确身份的尴尬境况,可以预见,随着第三方支付行业法律规范的日趋完备,第三方支付行业必将迎来新一轮更为规范而快速的发展。本文试结合我国关于第三方支付领域的最新立法成果,就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中的相关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目前行业中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予以探讨,限于篇幅所限,本文仅就以支付宝为代表的担保型第三方支付为对象进行相关分析和探讨
2、。一、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关系第三方支付行为中的法律主体主要有第三方支付企业、网上交易双方、银行、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管机构、认证机构等,在不同主体之间形成了较为复杂的多层法律关系,长久以来,关于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关系性质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和争论,究其源,都在于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定性存在争议,在央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颁布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性质在法律上已明确,即:非金融机构,立足于此,本文着重就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其他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1. 第三方支付企业与网上交易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网上交易的双方,即第三方支付中的付款方和收款方,他们是第三方支付的原因和起点是第三方支付中最重要
3、的参与者,关于他们同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律关系,基于立场的不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概括而言,站在客户立场一方的观点通常倾向于将第三方支付企业比照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和认定,这一方的观点认为第三方支付企业和其客户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当类同于客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甚至有的观点直接将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其客户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存贷款法律关系,其初衷在于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客以更严格法律责任,籍此来平衡客户(付款方或收款方)在面对第三方支付企业时,无论在信息、知识、技术、资金等方面所处的弱势地位,从而更好的来客户一方的权益。另一类观点则倾向于将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其客户之间定位为委托关系或是代理关系,对第三方支付
4、企业的定位为中介组织,按照其同客户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根据客户的指令为双方提供代为收付款的服务。无疑,在此种定性下,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义务和责任范围更小,更利于保护第三方支付企业。笔者认为,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颁行后,关于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其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已有定论,首先,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性质为非金融机构,在此定性上,第一种观点的主张已失去其理论基础,同时,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市场准入、资金监管、退出机制等制度的建立已经大大加强了对客户本身权利的保护,因此,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第三方支付企业本身的定性应为网上交易的中介,它与自己的客户之间根据服务协议形成支付服务合同关系,
5、这种关系的本质则是基于服务协议的委托代理,第三方支付企业根据与其客户之间达成的支付服务协议的约定和客户的具体指令为其提供代为收付款的服务。在目前第三方支付行业尚处于发展阶段的情况下,这样的定性是适宜的,也是有利于鼓励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发展的。基于此种定性,第三方支付企业所担负的主要义务有: 资金保管义务。用户在按照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指定的转移方式向其账户转移资金,实际上是形成了用户与支付企业之间的保管合同,作为代收代付中间人的支付平台有义务妥善保管用户汇入的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确保用户暂时存放在支付企业账户的资金独立于其运营资金之外,并不用于非用户指定的用途。 代收款义务。支付企业应按照按照用
6、户指令,代为收取其它注册用户向该用户支付的各类款项。 代为支付义务。用户可以要求支付企业就所保管或代收的款项向第三方进行支付,但同时,如果非经法律程序或无支付服务协议约定事项出现,这种支付的款项均是不可撤销。 退款与付款的义务。除例外约定,第三方支付企业有义务按照用户的要求返还其保管的资金或向用户交付该用户的应收款项。 按要求提供记录的义务。第三方支付企业应记录用户在其支付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不管该操作之目的最终是否实现。用户则可以在该支付系统中实时查询本人的支付记录,若用户认为记录有误,则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有义务对该记录进行核查以确保记录无误。 保护用户隐私权的义务。在支付过程中,第三方电子支
7、付企业为了保证网络交易的可靠性与安全性,会要求进行实名认证,注册提供真实信息。而提现业务及其他相关服务则还需要获取用户的银行账户信息,这就要求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严格履行自己对用户的保密义务并遵守银行账户信息的相关法规以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 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电子支付对技术要求十分高,稍有不慎就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故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必须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来保证其交易数据、用户信息不被盗窃和非法使用。2. 第三方支付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方支付中的银行根据其扮演的角色不同可分两类,一是提供资金转移和结算服务的银行,一般同时也为客户的签约行。另一类则为存管行,即为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存管
8、服务的银行。由于角色不同,第三方支付企业与上述两种银行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略有不同,在同提供资金转移和结算服务的银行之间,双方往往是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形成金融服务合作合同关系。通过此类协议,第三方支付企业以其灵活多变的运作方式,完成了银行没有精力也不愿应付的小额交易中的资金支付问题。同时,银行能够从此类合作中得到适当利润分成。双方之间是平等的金融服务合作关系。而在同存管行之间,除了存管服务合同关系外,基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存管行同时还负有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备付金使用进行监督、复核的义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规定,存管银行应当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存管在本机
9、构的备付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方支付企业对其存管账户头寸进行调整时,也必须先经过存管银行法人机构的复核。由此可见,在第三方支付企业和存管银行之间,除了备付金存管服务合作外,双方之间还有监督管理的法律关系。3. 第三方支付企业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双方之间是纵向的监督管理的法律关系,根据办法中的规定,这种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市场准入第三方支付企业保管着大量的交易资金,关系到众多支付平台使用者的利益,事关公众利益,因此,第三方支付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资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实行牌照
10、管理,只有资质良好、实力雄厚、符合办法规定的一系列软硬件要求的支付企业才能获得第三方支付服务牌照,而不能获得牌照的企业将不得继续经营第三方支付服务,这对于风险防范、客户利益的保护、行业内支付资源的整合、促进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有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备付金管理在第三方支付中,资金的移转存在一定的周期,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中通常会暂存大量的客户资金,这些资金暂时处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管之中,其安全问题尤为重要。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此问题也做了较为详尽而严格的规定,归纳而言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明确规定了暂存于第三方支付企业内的客户资金性质为备付金,仍归客户所有,第三方支付企业不得将其
11、用于客户指令支付以外的用途。第二、建立备付金的强制存管制度,第三方支付企业收取的客户资金,必须存管于商业银行中,商业银行负有日常监督、头寸调整时复核的责任。第三、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第四、第三方支付企业应当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进行分户管理。以上措施,较好的解决了客户备付金的安全问题,为客户资金提供了较为有力的安全保障。 经营范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三种业务。同时第十七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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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电子 支付 中的 法律关系 相关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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