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共2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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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学校代码 学 号 1分类号 密 级 毕业设计(论文)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学习中心名称青海海北学习中心专业名称法学学生姓名指导教师二九年三月十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意义及要求:选题意义:人权是宪法的起点和归宿,宪法常被称作“自由公民的大宪章”,现代世界各国均在宪法中写入了大量的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主要的权利。权力以权利为目的与归宿。不论是权力对权利的积极保护,还是权力对权利的消极限制,皆以人权保障为首要价值。选题要求:论文题目应该简短
2、、明确、有概括性。读者通过题目,能大致了解论文的内容、专业的特点和学科的范畴。但字数要适当,一般不宜超过24字。必要时可加副标题。、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内容:2008年12月10日2008年12月15日 确定选题 2009年1月10日2009年3月20日 查找资料并完成初稿 2009年5月6日2008年5月20日 论文修改并最终定稿 专心-专注-专业、主要参考资料:1、朱福惠、刘连泰、周刚志著:宪法学专论法学高等教育研究生教学用书M,科学出版社,20062、莫于川:私有财产的保护与行政补偿法制的完善J,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5 3、北京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宪法的精神M,中国方正出版社
3、, 20034、徐显明:人身人格权利G,法律出版社,19985、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G,法律出版社, 1998 6、(法) 阿尔贝索布尔:法国大革史M,中国社会科学出社, 19897、 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J,中国法学2002第2期8、 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M,法律出版社,20019、 李泽厚:历史本体论M,三联书店,200210、(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1、(英)米尔恩:人权哲学M,东方出版社,199712、边和平主编:中国公民基本权利概论M,中国海洋出版社,200413、顾肃著:自由主义基本理念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14、郑贤君:基本
4、权利研究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15、汪劲主编:法学论文写作参考资料M,北京大学法学院远程教育办公室,2003电大 校外学习中心 法学(专升本) 专业类学生(学号) 毕业设计(论文)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答辩时间: 年 月 日 成绩 指导教师: 兼职教师(并指出所负责部分): 校外毕设组织协调小组 注:任务书应该附在已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的首页。本人声明我声明,本论文及其研究工作是由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在完成论文时所利用的一切资料均已在参考文献中列出。作者:签字: 时间:二九年五月二十日内 容 摘 要 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主要的权利
5、。权力以权利为目的与归宿。不论是权力对权利的积极保护,还是权力对权利的消极限制,皆以人权保障为首要价值。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实质上分为基本权利(或基本人权)和非基本权利两部分,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负有消极的不侵犯之义务,对于公民的非基本权利,政府负有保障和推动之义务。公民基本权利进入行为领域,都应受到限制,但对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应实行更为严格的“限制”。(1) 不损害基本权利本身原则;(2) 法律保留原则;(3) 明确化原则;(4) 司法审查原则。本文拟从公民基本权利的定义、分类及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定义、理论分析入手,在理清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正当性、基本原则、界限后,结合中国现有法制之
6、实际,加深中国宪法学对于基本问题的研究,运用到现实法律生活,对促进人权保障及社会进步,有着其独特的意义。关键词:基本权利;限制;基本原则;宪法限制目 录引言. 5一 公民基本权利的定义及分类.5(一)公民基本权利的定义.5(二)公民基本权利的分类.6二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定义及理论分析.7(一)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定义.7(二)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分析.7三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及基本原则.9(一)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9(二)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基本原则.12四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界限.16(一)基于宪法的规定与原则.16(二)具有合宪性.16(三)遵循依法行政原则.17五 宪
7、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性限制.17(一)宪法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理论依据.17(二)宪法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与方法.18六 结束语.20参考文献.21引 言人权,即人之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宪政,即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基石,以法治为基本原则,以限制政府权力为核心内容,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目的的政治制度或统治模式;人权与宪政紧密相连。“今天,作为许多国家宪法一部分的权利法案,被恰当地描述成这些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清单。” 宪政以人权为首要目标和终极价值,人权以宪政为最佳实现路径;宪政是人权的天然屏障,人权是宪政的必然归宿。被马克思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
8、开篇即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者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宪政对人权的保护通常表现为权力对权利的积极关照,然而权力对权利的消极限制亦是宪政运行的常态。研究权力对权利的消极限制既是每一个以民主、法治为权力行使准则的宪政国家亟待解决的瓶颈难题,也是每一位以国家公权为基本研究对象的宪法学者必须关注的学科焦点。讨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意义就在于对宪法规范和宪政精神有更深之探索与追求。表面上显然与宪法保障人民权益背道而驰,然限制基本权利并非践踏人权,而是为更好地保障人权。宪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应严格而明
9、确的规定,但如何把握程度与尺度,实非易事。这就促成了当前通说应用的公益限制、法律保留、比例原则等一系列论调。实则,基本权利限制之问题,涉及面远不止于此,基本权利本身就是一个庞杂繁琐的体系,人们对其内涵的理解已有不同,限制基本权利理论关系到个体之间的自身基本权利以及个体与整体(公益)之间的权利法益,之中的具体关联复杂,逐步理清概念、分析内涵、探讨观点,是十分的必要。故本文从公民基本权利的定义、分类及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定义、理论分析入手,在理清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正当性、基本原则后,更重要的是结合中国现有法制之实际,加深中国宪法学对于基本问题的研究,运用到现实法律生活,对促进人权保障及社会进步,有着其
10、独特的意义。一 公民基本权利的定义及分类(一)公民基本权利的定义什么叫公民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学界的解释可谓众说纷纭,但众多的理解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从宪法规范入手,主张宪法规定的权利就是公民基本权利;另一类定义着眼点是放在“基本”二字上面,而不在于宪法有没有规定。我个人赞成第一种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终极来源问题,主要是一个学术问题,宪法规定范围之外公民是否享有其他基本权利,也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我们讨论的是现实生活中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应以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为前提。(二)公民基本权利的分类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学者们从不同标准出发,作了不同的分类。有的将公民基本权利分为六
11、个权利群: 一是平等权,在我国指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二是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等。这是公民追求社会发展、实现高层次需求的重要渠道;三是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通信自由与秘密等;四是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这是最古老、最经典的基本权利,也是最易受到伤害的基本权利;五是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受教育权等,这是发展较快、范围较宽、类型较多的基本权利;六是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包括申告权、求偿权、救助权等,也是基本权利的保障机制 莫于川,私有财产的保护与行政补偿法制的完善J,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5年,第151页。还有的将公民基本权利划分为九类: (1)平等权;(
12、2)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3) 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4) 人身自由;(5) 宗教信仰自由;(6) 文化教育权利;(7) 社会经济权利;(8)监督权与请求权;(9) 特定主体的权利。对这些分类法,我个人只有一个不同意见,应将公民财产权从公民社会经济权利中独立出来,成为单独的一类权利。公民财产权是一种自由权,对抗国家不当侵犯,公民经济权利是以劳动权、社会保障权为主体,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主要是公民从国家得到受益的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讲,公民财产权与属于社会权的公民经济权是一对对抗性权利,将它们划为一类并不合适。依据传统的自由权和社会权二分法,公民基本权利可
13、以划分为此两大体系。社会权与自由权的区别在于:自由权所依奉的理念是自由,社会基本权所追求的价值是实质平等;自由权是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国家不必对自由权做任何的行为。自由权在其最基本、最狭窄的意义上就是个人排除国家介入私人领域,以确保个人自由决定与自由行动的权利;社会基本权是一种积极权利,要求政府采取积极的措施,如通过促进就业,弱势群体的生存照顾,社会保障来帮助公民实现。自由权一般称为公民的消极权利,社会权又称为受益权,一般称为公民的积极权利。二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定义及理论分析(一)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定义基本权利限制是指确定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限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
14、。限制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剥夺一部分主体的权利;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处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其主要目的是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二)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分析关于权利限制尽管权利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但个人权利的享有却并非绝对,它还必须受到限制,其根据主要如下:1.限制是义务和责任的要求关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经典话语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有学者指出,权利和义务是相关物,人们不可能有无相应义务的权利,也不可能有无相应权利的义务假定权利可以离开义务而存在,如同假定无父子就有父子关系一样荒谬。这说明权利和义务具有内在的逻辑相关性
15、,每一方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关系中才能获得其本质规定。权利关涉利益,对权利的保障实乃利益之保障,然而利益之享有要求权利主体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此即义务。它是对权利主体,进而是对权利之限制。举例而言,个人言论自由之享有就不得诽谤他人,否则这项自由就不存在了。责任在此处不仅指权利主体在享有权利时违反相应的义务要求或侵害了他人权利所必须接受的行为后果,很多学者将“责任”定义为“第二性义务”,即“违反义务之义务”。实际上这种理解是不太全面的,个人作为特定的社会人,还直接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关于对责任的不全面理解,参见王子琳等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吉林大学1987年修订版,第354页;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
16、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17页。 且指个人作为特定社会中的一员所负有的社会责任。一方面,个人在行使权利时不能为所欲为,而必须考虑自己的行为后果,否则,权利的享有将成为不可能;另一方面,只有承担了相应社会责任的人,才能作为一个社会人而存在并享有其个人权利。当社会责任的承担需要对个人权利予以限制时,也往往能够得到道德力量和法律的支持。正如哈耶克所言,责任是自由权利的题中之义,他们之间不可分离,并构成“互补”关系。没有责任的限制,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将难以维续,个人权利亦将不复存在。2.限制是权利秩序的要求理想的权利秩序特征是多元权利并存且处于和谐融洽状态,但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权利的冲突往往无
17、法避免。在存在权利冲突的情形下,必须兼顾各方、各种权利的平衡,而当平衡权利时则不能不对个体权利有所限制。权利冲突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不同种类权利的冲突,二是不同主体权利的冲突。前者如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言论自由权的滥用很可能会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后者如个体权利与整体权利的冲突,整体权利的实现有时会以牺牲个人权利为代价。关于这两类权利冲突的解决,很多学者从功利角度或出于价值优位考虑,认为宪法规定的权利(如言论自由)比民法规定的权利(如名誉权)更重要;或认为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权利(如言论自由)比私人性质的权利(如名誉权)更重要;苏力先生认为言论自由比名誉权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它给现代社会带来
18、了更大的实际效益,受益者不仅仅是作者,而且还包括广大的社会公众;并且言论自由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参见苏力: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一文,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或认为体现公共利益的整体权利比体现私益的个人权利更重要(如国家为修建高速公路而对个人土地的征收)。 “这种以限制个体权利来保护整体权利的原则往往被大多数学者倡导。”参见汪太贤:权利的代价,载学习与探索2000年第4期。又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5页。然而实际上,这种分析值得讨论。首先在于它违反了权利的平等保护原则。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有一个位阶关系,但权利
19、体系并没有位阶关系,权利体系内的各权利种类之间应该是平等的。” 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中国法学2002第2期。同样,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也应该平等,代表公益的整体权利未必见得比私益性质的个体权利更重要。“要在权利的性质上作公与私价值的区分是非常困难的。只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就具有相同的合法性基础,权利都是平等的。”引自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页。莫纪宏先生同时指出“公权和私权的划分实质上是要区分公权与私权所对应的公益与私益”。见该书第298页。因而解决权利冲突的较佳方式,还必须从权利和权利冲突本身的实质中去寻找。正如我们在前面指出的,权利实质上是一
20、种利益主张和要求,权利冲突实质上也就是在利益追求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对立和紧张关系。在许多情况下,利益追求的行为都具有正当性。典型的例子如居民和娱乐场所相邻的情况,一方要求休息权,一方要求娱乐权,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建立一种良好的利益互动和均衡机制,以协调两种权利的冲突。如可以通过立法规定居民在某一时刻之前有忍受噪音的义务,在休息权上作出一定牺牲;娱乐场所在某一时刻后必须停止营业,在娱乐权上作出一定让步。因此,权利冲突的解决还必须通过法律对权利的规范和限制来实现。3.限制是权力良性运行的要求在权利与权力的相互关系中,我们谈论最多的是权力来源于、服务于权利,权力必须以权利为界限,受权利制约。这是基于逻
21、辑分析和历史考察得出的正确结论,我们必须坚持。尽管权力有扩张的倾向和侵蚀权利的可能性,但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它的存在因是公意的体现而具有正当性。因而权力的正当运行必须得到权利的尊重,而且权力的强大必须足以维护权利和防止权利滥用。也就是说,必须在权力与权利之间维持一种平衡。毫无疑问,过于强大和集中的国家权力为我们所反对,过于弱小的国家权力同样不为我们所提倡。因为当出现后一种情况时,社会往往处于无政府状态,社会秩序往往比较紊乱,公民权利也不能得到保障,通过公民合意而建立的国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然而只要权力还有存在的必要,它的良性运行就不能不要求对公民权利有所限制。比如行政权的行使,
22、它相对于公民权利就具有优先性,在警察追捕逃犯而需要临时借用公民车辆时,公民应予以协作;再比如国家紧急状态权,为国家秩序之维持和宪法秩序之恢复,往往需要对公民的住宅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等诸项权利予以临时限制。此为限制权利的第一种类型。第二种类型是对处于特别权力关系中的公民权利予以限制。如不少国家的公务员法规定,为保持政治的中立性,以真正服务于公众,限制公务员加入政党或从事其他政治活动,即是对公民结社权、政治参与权的一种特定限制。还有一种类型是对公民主体或行为资格的限制,如美国宪法规定:“凡年龄不满25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7年,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众议员”,此即对公民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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