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与洽商管理制度(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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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设计变更与洽商管理制度1总则1.1为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及建筑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规定。 1.2设计变更、洽商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解决施工过程中随时发生问题的文件记载,其目的是弥补设计的不足及解决现场实际情况。凡施工过程中遇到做法的变动、材料代用、施工条件发生变动或为纠正施工图中的错误等情况,均应通过设计变更、洽商予以解决。 1.3设计变更由设计提出,对原设计图纸进行的局部修改。洽商分技术洽商与经济洽商二种,经济洽商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纯粹的经济协商条款,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1.4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是工程施
2、工、验收和改建、扩建和维修的重要依据,是施工设计图纸的补充,与施工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设计变更、洽商的办理2.1设计变更、洽商的提出有: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变更要求三种情况。 2.2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是指由设计单位提出的、对原设计图纸所作的局部修改。设计单位下达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内容详实,必要时应附图,并逐条注明应修改图纸的图号。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由设计专业负责人以及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认。 2.3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要求,是指建设单位基于某种想法,要对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管理规定 项目进行局部变更。此时变更一般必须通过设计,并经各方签字生效。 2.4施工单位提出变更
3、要求,是指施工单位针对原设计图纸中某些矛盾处的更正,或在满足设计的前提下,因现场施工条件改变或受施工能力限制而对原设计提出的技术洽商。 2.4.1技术洽商一般由施工单位栋号技术负责人经办,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上报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但对于重要技术洽商,如影响主要结构和使用功能内容的洽商,应上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办理。 2.4.2办理技术洽商时,经办人应综合各专业、各部门情况,谨慎从事。当某专业的项目变更对其他专业有影响时,必须事先与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协商,各专业本着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方便施工的原则,共同确定变更方案。 2.4.3对于施工总承包工程,分包单位的设计变更与洽商,必须通过总
4、承包单位办理。 2.4.4技术洽商应与经济洽商分开办理。但在办理技术洽商时,必须考虑经济效益。对内容超出合同以外或涉及经济上的增减的技术洽商,应事先与工程、经营人员沟通,在经济问题得到落实后再签认。 2.5工程洽商记录应分专业办理,应由设计专业负责人以及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签认。设计单位如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办理签认,应办理委托手续。 2.6设计变更、洽商记录要随施工进度及时办理,以不影响施工进度。所有设计变更、洽商,应先签后干,除特殊情况外,尽量避免在签字未齐全的情况下擅自施工。2.7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不得涂改。若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某一方不同意某项条款而进行涂改时,应重新办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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