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2(共1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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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局质量管理工作,争创优质工程,树立企业形象,维护企业信誉,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所属各单位境内承建的各类土木工程。第三条 工程质量实行局监督、各单位管理、项目自检的三级质量管理。第四条 施工管理处是局质量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 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第六条 局配备与工程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明确质量职责。第七条 局有明确的质量方针、目标,并与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保持一致。第八条 局制定各种制度、办法、体系文件等,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
2、运行,使质量目标得以实现。第九条 局对质量体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并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和环境的变化,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持续完善与改进。第十条 各单位均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使其有效运行,并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第三章 质量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为确保局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实现局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职责。第十二条 总经理的质量职责1. 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局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2. 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强化全员质量意识,加强质量控制。3. 审批、发布局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对工程
3、质量进行决策。4. 确定局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明确职责。5. 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第十三条 总工程师的质量职责1. 对局的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2.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 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配备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4. 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5. 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实施,监督其运行情况,评价并改进质量管理体系。6. 主持局级优质工程评审会,确定局级优质工程项目。审查省部级、国家级优质工程的申报资料。7. 加强全员质量意识教育,培养和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第十四条 施工管理处的质量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
4、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定局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2.组织开展创优活动,并监督实施。组织局级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省部级优质工程。3.监督实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实行“四不放过”原则参加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4.负责QC小组活动的开展,并组织评选、申报。5.组织局半年一次的质量抽查工作,并对局重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6.负责交竣工验收的指导工作,根据需要参加重点项目的验收。7.指导、监督各单位质量管理工作,对项目施工过程、工程分包中质量控制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满足质量要求。8.负责质量信息的汇总、分析、沟通及处置。9.配合人力资源处对质检工程师进行培训、
5、考核。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质量职责1.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使其持续有效运行。2. 各单位经理是质量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3. 设置质量归口管理部门,配备充足的人员进行质量控制,至少要有一名专职质检工程师。4. 各单位必须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5. 负责指导项目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检查。6. 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按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7. 指导项目编制竣工资料,参加项目的交竣工验收,负责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保养工作。8. 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
6、汇总、上报。第十六条 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质量管理责任,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第四章 质检工程师第十七条 质检工程师是局内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加强质量管理的专职人员。第十八条 局施工管理处是质检工程师的主管部门,施工管理处质量主管是局质检工程师; 各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专职质检工程师。第十九条 质检工程师的职责一、局质检工程师的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监督指导各单位质检工程师的工作。2. 负责局的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局半年质量抽查工作。3. 组织局级优质工程评审工作。4. 按“四不放过”原则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按要求
7、上报。5. 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反馈。6. 对工程质量实行一票否决权制。二、各单位质检工程师的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及局有关管理制度,深入工程项目检查其执行情况。2. 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季度质量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局施工管理处。3. 按“四不放过”原则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按要求逐级上报。4. 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并按要求及时上报。5. 对工程质量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第二十条 质检工程师的任职资格及任免一、质检工程师的任职资格1. 思想品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2. 土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
8、3. 专业技术知识丰富,3年以上土建专业工作经验,独立工作能力强;4. 经过质检工程师的相关培训。二、各单位质检工程师由其总工程师提名,报局审批;项目质检工程师由各单位总工提名,各单位聘任,并报局备案。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免去质检工程师的任职资格1. 由于质检工程师的工作失误导致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2. 有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有收受贿赂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四、为了保证质检工程师工作的连续性,质检工程师不得频繁调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第五章 工程质量检查第二十一条 局对承建的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抽查,抽查结果在局内通报。第二十二条 各单
9、位每季度进行一次质量检查,所有在建项目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双十工程至少两次,检查结果及时报局施工管理处。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抽)查应由主管领导带队,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参加。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抽)查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2.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况;3. 工程质量目标的制定、分解落实和考核评价;4. 对分包队伍工程质量管理及控制;5. 岗位人员能力、培训等;6. 质量问题、事故预防、报告、处理;7.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及执行;8. 技术交底情况;9. 施工测量、试验、检测;10. 隐蔽工程及工序间验收;11. 工程实体质量;1
10、2. 工程资料的整理、归档。第二十五条 责任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质量隐患必须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落实,并报送整改情况。第六章 质量信息第二十六条 质量信息是质量管理和决策的依据,为了收集分析信息,达到改进质量管理的目的,加强信息的管理,保证其及时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第二十七条 局实行工程质量信息报告制度1. 局施工管理处是质量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质量信息的管理。2. 各单位对项目质量信息管理进行指导,收集项目的质量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并通过腾讯通、电子邮件或打电话的方式及时向局施工管理处报送工程质量信息。3. 项目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将质量信息进行整理,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第二十八条 质量信
11、息报告时限1. 各单位每月25前日报在建工程质量月报(附件1);2. 各单位每季末报交(竣)工工程质量报表(附件2)及季度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3. 各单位每年3月20日前报局创优工程的创优规划和保证措施;4. 各单位及项目均应建立奖罚台帐、返工损失台帐,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5. 省(市)部级质量抽检及业主综合检查,当项目拿到评价结论后,按要求及时上报。;6. 各单位及项目必须加强交工、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及时跟踪索取验收报告,并及时报局施工管理处;7. 各单位获国家、省部级及市级优质工程奖,应及时报局施工管理处;8. 各单位及项目应定期对业主、监理、运营单位进行质量回访,了解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和
12、改进意见,采取整改措施,并将质量回访记录报局施工管理处。对违反本条规定,不按时上报有关质量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考核中酌情扣分。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按年度报告质量工作计划与总结,于12月30日前报局施工管理处。内容应包括:1. 本年度质量工作总结及次年工作计划。2. 重点工程质量状况、创优工程实施情况等。3. 本年度进行交工验收、竣工验收的项目,总体验收情况。4. 本年度工程质量事故及返工损失情况。5. 本年度工程获奖情况。第七章 工程质量事故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以预防为主,实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
13、毁坏、工程永久性缺陷、使用标准降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工程需要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分级标准。不同工程类别按相关建设行业规定的划分标准确定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相关建设行业规定及时报告。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规定进行事故报告;铁路工程质量事故按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其它类型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必须在2小时内报局施工管理处,24小时内提交工程质量事故快报(
14、附件3),一个月内提交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一、工程项目名称、地点、项目负责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及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第三十六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第三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肃认真进行处理。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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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 监督管理 办法 2012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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