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资料(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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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例1甲与丁于2000年3月结婚。同年6月,甲、乙、丙创建一合伙企业。2009年,甲与丁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对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属于甲个人财产 B. 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的财产份额C. 丁欲取得合伙人的地位,须经乙、丙同意D.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则乙、丙必须购买甲的财产份额 考核知识点: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4.3)考核知识点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
2、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例2甲有一独女乙,甲死后留有房产1套、存款若干。
3、甲生前立有遗嘱,言明死后其存款给侄子丙,并指定由律师陈某执行该遗赠。陈某通知乙和丙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依据我国继承法,应视为 ( )A乙接受继承、丙接受遗赠 B乙放弃继承、丙放弃受遗赠 C乙接受继承,丙放弃受遗赠 D乙放弃继承,丙接受遗赠考核知识点: 接受遗嘱继承和接受遗赠权利的行使方式 (二.3.4)考核知识点解释: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例3
4、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A自行恢复 B经人民法院判决后恢复 C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 D经生父母与养父母协商同意后恢复考核知识点: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8.5)例4甲与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甲后悔与乙结婚,甲欲将婚姻关系解除的途径是( )A诉讼外调解 B宣布婚姻无效 C离婚 D撤销结婚登记考核知识点: 结婚登记的效力(3.4)(二)判断题例1.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 )考核知识点: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5.2)考核知识点解释: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
5、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例2.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 )考核知识点: 遗嘱的特征(二.3.2)例3. 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而解除。( )考核知识点: 父母子女关系 (7.2)考核知识点解释: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而解除,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不消灭。于此情形,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存在双重的子女身份,二者并行存在,互不抵触
6、。例4. 撤销权人请求撤销婚姻的,既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也向人民法院提出。( )考核知识点: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机关(3.5)二、主观题部分(一)名词解释1. 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或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考核知识点:亲属的种类(2.2)2. 自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自然血亲无论旁系还是直系血亲,都只能因出生这一事实而发生,其血缘上的联系也只能因死亡而消灭。3. 旁系血亲旁系血亲是相对直系血亲而言的,它指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4.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之间的
7、,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考核知识点: 违反婚姻法的行为(6.3)5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6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考核知识点: 夫妻财产关系(4.3)7收养收养是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考核知识点: 收养的概念(8.1)8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丧失是指本来具有继承资
8、格的人因犯有某些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有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丧失作为继承人的资格,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考核知识点: 继承权(二.1.2)9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卑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法定继承,是与遗嘱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形态。它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继承制度。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一种法律推定继承。10转继承考核知识点: 法定继承制度(二.2.3)11亲属 .是指法律承
9、认并规定其权利义务的亲属,仅包括一定范围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以及法律拟制血亲,其范围较之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要窄。12亲等 亲族关系亲疏远近有一些衡量的标准,这种衡量亲族关系亲疏远近的尺度被称为亲等。13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的亲属(具有生与被生关系)。14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存续期间,规定的法律制度。例15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例16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例17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
10、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例18本位继承 由法定继承人本人于其所在的继承顺序直接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考核知识点:继承的分类(二.2.2)19有限继承20无限继承(二)简答题例1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何理解该条款的规定?考核知识点: 夫妻财产关系(4.3)考核知识点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
11、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例2. 离婚时,一方请求经济补偿的条件有哪些?考核知识点: 离婚时的救济 (6.2)例3. 离婚时,一方请求经济帮助的条件有哪些?考核知识点: 缔约过失责任 (6.2)考核知识点解释:离婚时,一方请求经济帮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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