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学分论(讲义)(阅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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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刑法分论中国刑法分论课程授课方式课程授课方式n1.讲授讲授+讨论讨论n2.按照分则顺序,对每章重点罪名进行专题研按照分则顺序,对每章重点罪名进行专题研究究n3.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案例做专门讨论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案例做专门讨论n考试方式n闭卷n平时20%,期中20%,期末60%n期末的题型n单选,多选,案例分析(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待定)主要参考资料主要参考资料n1.陈兴良陈兴良罪名指南罪名指南n2.陈兴良陈兴良刑法各论的一般理论刑法各论的一般理论n3.张明楷张明楷刑法学刑法学n4.王作富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刑法分则实务研究n5.高铭暄、马克昌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刑法学n6.大
2、谷实大谷实刑法各论刑法各论n7.等等等等 绪论第一节 总则与分则 总论与分论n一、两组概念n1.总则:关于刑法效力范围和关于犯罪与刑罚一般原理的规范体系n2.分则: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n3.总论:关于总则规范内容、意义以及内在关联性、规律的认识n4.分论:关于分则规范内容、意义以及内在关联性、规律的认识n二、总论与分论的关系n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 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 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 3、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刑法总论对刑法各总论的作用 1、对刑法各论的概括作用; 2、对刑法各论的指导作用; 3、对刑法各论的制约作用。 第二节第二节 分则体系
3、的价值取向分则体系的价值取向n一、具体犯罪归类和排列顺序一、具体犯罪归类和排列顺序1.1.类罪的历史发展类罪的历史发展古罗马古罗马( (公罪与私罪公罪与私罪)_)_西欧中世纪西欧中世纪( (世俗犯罪与宗世俗犯罪与宗教犯罪教犯罪)_)_近代西方近代西方( 三类三类: :损害损害社会及其代表社会及其代表/ /侵犯公民个人侵犯公民个人/ /扰乱公共秩序和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生活安宁公民生活安宁) )现代社会基本上现代社会基本上: :侵犯国家侵犯国家/ /社会社会/ /个人三类个人三类n2.排列顺序排列顺序材料材料: 法国法国1810,妨害公益妨害公益妨害私人法益妨害私人法益;1994,侵犯侵犯人身人身
4、/财产财产危害民族危害民族 国家国家 公共安宁公共安宁 意大利刑法意大利刑法,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家安全对公共秩序的犯罪对公共秩序的犯罪对于人身对于人身/财产的犯罪财产的犯罪 n德国刑法 国家安全 社会秩序社会秩序私人利益私人利益 n日本刑法 国家安全 社会秩序社会秩序私人利益私人利益n中国刑法中国刑法 79和和97,变化不大变化不大,侵犯国家侵犯国家社会社会个人个人n二、二、 科学合理的分则体系应达到的目的科学合理的分则体系应达到的目的n(1)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n(2)体现刑法的价值取向体现刑法的价值取向n(3)便于检索和查找便于检索和查找n三、评价我国现行分则体系三
5、、评价我国现行分则体系n第三节第三节 刑法分则条文结构刑法分则条文结构n一、概述一、概述n二、罪状二、罪状n三、罪名三、罪名n四、法定刑四、法定刑 n一、概述n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与法定刑构成。分则各条的表述方式,均为:“的,处”。“的”所表述的内容为罪状,(假定条件),“处。”所表述的内容为法定刑(法律后果)n二、罪状n罪状是指:分则规范对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指明适用该罪刑的规范的条件。n特征:n一是罪状是对某种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 n二是罪状是刑法条文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n分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n(一一)简单罪状简单罪状n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
6、何描述,只是列出罪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该种犯罪不需要描述,只要看到罪名就可以理解和明白。如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等就是简单罪状。n(二二)叙明罪状叙明罪状n又称说明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作了详细的描述,以便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如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
7、或者作伪证的”等就是叙明罪状。n(三三)引证罪状引证罪状n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但需要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如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同时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构成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就是引证罪状。n(四四)空白罪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只规定了某种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的犯罪构成条件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定。如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第344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
8、坏珍贵树木的”,等等,需要参照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才能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这就是空白罪状。n三、罪名n概念: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的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n罪名的分类:n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n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和概括罪名n四、法定刑n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种与刑度(简单讲就是刑罚的幅度)n法定刑的种类n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n2.相对确定的法定刑n3.浮动法定刑n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n第四节 刑法分则的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n一、注意规定的概念与特点n二、法律拟制的概念与特点n三、区分二者的意义n一、注意规定的概念与特点n1.概念:注意规定是指在刑
9、法已经作了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醒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n156、163条3款、183条、184条、185条、198条第4款、242条第1款、248条第2款、271条第2款、272条第2款、287条n2.特点:不改变基本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的重申。具有提示性。n二、法律拟制的概念与特点n1.概念:有意的将明知不同者,等同视之。n238条第3款,247条,248条,269条,267条,289条,333条第2款,292条等n2.特点: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n三、区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意义n区分二者的主要意义在于:n明确该规定是否修正或者补充了相关规定或基本规定,
10、是否导致将不同行为等同视之。(是否会导致使用条件不同而形成不同的结论。)n对于注意规定,应当按照基本规定作出解释,对于法律拟制应当按照该拟制规定的客观含义进行解释。n对于注意规定的内容属于理所当然,可以推而广之,但是法律拟制的内容并非理所当然,不能推而广之。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概念与法益一、概念与法益1.概念概念: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的行为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的行为2.法益:是国家安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人
11、民民法益:是国家安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二、构成要件二、构成要件1.客观构成要件: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造成危害国家的抽象危险或具客观构成要件: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造成危害国家的抽象危险或具体危险体危险2.主观要件:为故意主观要件:为故意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无论是中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均可以构成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无论是中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均可以构成本罪本罪第二节第二节 类型类型本章有本章有12个罪名,可以将其分为三类: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叛变、个罪名,可以将其分为三类:危害国家、颠覆政权
12、的犯罪,叛变、叛逃的犯罪和间谍、资敌的犯罪叛逃的犯罪和间谍、资敌的犯罪第二节 重点罪名一、间谍罪一、间谍罪 【刑法【刑法110条】条】1.客观构成要件: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接受间谍组客观构成要件: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在我国进行间谍活动、为敌人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在我国进行间谍活动、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指示轰击目标2.主观构成要件:故意主观构成要件:故意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报罪【111条】条】1.客观构成要件: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客观构成要件: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
13、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2.主观构成要件:故意主观构成要件:故意n刑法修正案(八)n刑法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n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
14、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叛逃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n 第一节 概述n一、概念与法益n1.传统概念: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行为。n2.法益:公共安全n需要明确的问题n公共?n单纯的财物安全?n法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n危害公共安全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n二、构成要件n1.客观要件:实施了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个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危险或侵害结果。n2.主观要件:故意、过失均
15、可n三、具体分类n1.实害犯或者侵害犯:失火罪或者交通肇事n2.具体危险犯:放火罪、爆炸罪等n3.抽象危险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第二节第二节 重点罪名重点罪名放火罪放火罪一、概念与法益一、概念与法益概念: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概念: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益:公共安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法益:公共安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活的平稳与安宁)二、犯罪构成二、犯罪构成客观构成要件: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客观构成要件: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主观构成要件:故意
16、,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构成要件: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注意:注意:1.着手的认定着手的认定2.既未遂的认定既未遂的认定三、主体:一般主体,三、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以上。(十七条周岁以上。(十七条第第2款)款)四、处罚四、处罚 爆炸罪爆炸罪一、概念和法益一、概念和法益1.概念: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者其他设备、装置爆炸,概念: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者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法益:公共安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法益:公共安全(不特
17、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二、构成要件二、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引起爆炸物或者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客观构成要件:引起爆炸物或者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主观构成要件:故意主观构成要件:故意 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1.1.概念: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概念: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源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源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2.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客观构成要件: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源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源体等物质,
18、危害公共安全。主观构成要件:故意。主观构成要件:故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概念: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概念: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对其他方法的解读:对其他方法的解读:(1)其他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其他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物质相当的方法。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质的方法。(2)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尽量)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
19、尽量定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定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 有关枪支的犯罪1.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有合法制造、销售枪支的单位。普通人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这几个罪需要注意的是,他们必须是明知这个盗窃、抢夺、抢劫的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如果不是则按照普通的犯罪论处。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规。擅自持
20、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规,私自隐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人员与单位。5.丢失枪支不报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罪过形式:是过失还是故意呢?罪过形式:是过失还是故意呢?
21、 第三节:交通肇事罪 n一、相关非刑事法律n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n第二条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当遵守本法。n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n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
22、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n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
23、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n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任
24、;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n第
25、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n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一)“道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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