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考点整理(共2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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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侵权责任法考点整理不定项8*2 名词解释4*4 简答4*6 论述2*10 案例2*12一、侵权法保护对象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利益,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1.侵权责任法保护所有的实体民事权利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2.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死者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其他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其他财产利益。二、侵权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方式是指加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是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责任与义务的结合;损害赔偿是主要方式:1. 财产型:返还财产;恢复原
2、状;赔偿损失。2. 精神型: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 综合型:排除妨碍;消除危险。l 损害赔偿名词解释:损害赔偿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产生请求赔偿权利和给付赔偿责任,使侵权人赔偿受害人因合法权益被侵害所受到的损失的责任形式。损害赔偿是最基本的责任形式,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名词解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含义+内容含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侵权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其责任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
3、件主要是指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内容: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一)违法行为的方式方法(1)含义: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包括违法和行为两个要素。(2)分类: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如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故意违背善良风俗(3)方式:作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的行为,如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绝对权。不作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的作为义务而不予履行。包括: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自业务或者职务上的要求;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4)样态:直接行为:自己的行为间接行为:被监护人实施的行
4、为;被管领物的行为(二)损害事实的类型 (1)含义:指一定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和法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及非财产利益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包括权益被侵害和利益减损。(2)分类:对人身权及人身法益的损害:对人格权的损害对身份权的损害对财产权及财产权益的损害: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精神损害(三)过错、损害结果、违法行为的关系(一)含义1过错(综合说):既是一种心理状态,又是一种行为活动,是一种舆论和道德谴责。2.损害结果:指一定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和法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及非财产利益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包括权益被侵害和利益减损。3.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实施作
5、为或者不作为,包括行为和违法两要素。(二)关系1.违法行为与过错:联系:违法行为和过错行为构成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区别:(1)过错是主观状态,违法行为是客观方面,两者在认定上经常相互印证。过错原因力赔偿范围;违法行为 因果关系(2)违法性和过错可能分属不同的主体。如未成年人侵权时,行为由未成年人实施,过错则属于监护人。2.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原因)与损害事实(结果)之间产生因果关系。3.过错与损害事实:过错是针对对损害事实的故意和过失4.过错、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损害事实构成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缺一不可。l 原因力名词解释:原因力是指在造成损害的共同原因中,各个原因对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
6、挥的作用力。1.决定原因力大小的因素:共同原因的性质如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原因事实与损害之间的距离;原因事实的强度2.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和混合过错的责任分担上有实质影响:原因力小责任小;否则,责任大。是指在造成损害的共同原因中,各个原因对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1.决定原因力大小的因素:共同原因的性质如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原因事实与损害之间的距离;原因事实的强度2.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和混合过错的责任分担上有实质影响:原因力小,责任小;否则,责任大。四、侵权责任形态(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一)替代责任1.概念: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行为人之行为
7、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责任2.特点:(1) 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相分离;(2) 责任人为致害人或致害物承担责任须以有特定关系(3) 责任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3.构成要件(1) 致害人应处于特定状态(执行职务;执行定作人指示;法定监护之下)(2) 替代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之间有特定关系(隶属、雇佣、监护、代理等)(3) 替代责任人应处于特定地位(支配、合同、代理抚养、报酬)4.类型(1) 不可追偿(国家公务员、法人及雇员没有过错)(2) 可以追偿的(只要行为人实施致害行为时有过错)(3) 非典型性的替代责任(国家机关等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责任)l 过失相抵
8、名词解释:过失相抵1.概念:双方责任中的过失相抵,指在损害赔偿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2.特征: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混合;损害发生的原因事实相混合(互为作用而发生的损失)受害人一方有损失。3.过失相抵受害人应负责任的构成条件:受害人需有过错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受害人的行为须不当4.过失相抵的责任分担比较过错。指在与有过失中,通过确定并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决定责任的承担和责任的范围。原因力比较。确定与有过失责任范围,过错程度起决定作用,但是原因力的影响亦须重视,原因力比较是确定过失相抵责任范围的重要一环。1.概念:双方责任中的过失相抵,指在损
9、害赔偿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2.特征: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混合;损害发生的原因事实相混合(互为作用而发生的损失)受害人一方有损失。3.过失相抵受害人应负责任的构成条件:受害人需有过错受害人的行为须不当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4.过失相抵的责任分担比较过错。指在与有过失中,通过确定并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决定责任的承担和责任的范围。原因力比较。确定与有过失责任范围,过错程度起决定作用,但是原因力的影响亦须重视,原因力比较是确定过失相抵责任范围的重要一环。五、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分担损失规则l 过错责任原
10、则 (一) 含义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最终要件,同时也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依据。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过错责任是“意思自治”的题中之意。(二)内容1.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1)过错责任是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适用的一种归责原则。 (2)注意义务是判断过错的客观标准2.过错是确定责任大小的依据 (1)在侵权人和受害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双方均须依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2)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各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应该以其过错程度为依据(三)适用 1.适用范围:一般的侵权行为。 2.责任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3.适用方法:(1
11、)一般适用方法谁主张谁举证(2)特殊适用方法举证责任倒置 责任形态 自己责任l 抗辩事由 名词解释:抗辩事由1、概念:指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用于证明原告的请求不能成立或者不能完全成立的事实,又称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2、特征:对抗性、客观性3、构成要件: (1)对抗性要件:指能够对抗侵权责任的具体要件,破坏整个侵权责任构成的内在结构,使原告诉请的侵权责任归于不能成立的事实要件 (2)客观性要件:免责事由必须是可观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是主观臆断或尚未发生的情况。3、分类(1)一般免责事由(正当理由)与特别免责事由(外来原因) 一般免责事由,也称为正当理由,即造成损害的行为属
12、于合法行为,即排除行为的违法性要件。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自助行为。 特别免责事由,也叫外来原因,指损害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即排除了因果关系要件。例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同意和第三人过错。(2)法定免责事由与非法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 受害人过错: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依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达到公平合理分配责任的目的。 第三人过错: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的一般规则:应当免除、减轻名义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第三人过错特殊规则: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1、概念:指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
13、提出的,用于证明原告的请求不能成立或者不能完全成立的事实,又称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2、特征:对抗性、客观性3、构成要件: (1)对抗性要件:指能够对抗侵权责任的具体要件,破坏整个侵权责任构成的内在结构,使原告诉请的侵权责任归于不能成立的事实要件 (2)客观性要件:免责事由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是主观臆断或尚未发生的情况。3、分类 (1)一般免责事由(正当理由)与特别免责事由(外来原因) 一般免责事由,也称为正当理由,即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即排除行为的违法性要件。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自助行为。 特别免责事由,也叫外来原因,指损害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即排
14、除了因果关系要件。例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同意和第三人过错。(2)法定免责事由与非法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 受害人过错: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依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达到公平合理分配责任的目的。 第三人过错: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的一般规则:应当免除、减轻名义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第三人过错特殊规则: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六、多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概念:多数人侵权行为是由数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后果,各侵权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不同形态的责任的侵权行为。多数人侵权责任是指数个行为人实施的行
15、为,造成同一个损害后果,数人对该同一损害后果按照行为的不同类型所承担的不同形态的侵权责任。类型: 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主观关连共同或者客观关连共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多数人侵权行为。 分别侵权行为: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各自行为在客观上的联系,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多数人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竞合侵权行为:对应不真正连带责任。(一)共同侵权行为1.概念: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主观关连共同或者客观关连共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多数人
16、侵权行为2.法律特征(1) 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多个人(2) 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具有主观的意思联络或者客观的关连共同(3) 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多导致损害为同一且不可分割(4) 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类型(1) 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指数个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产生的共同侵害他人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其加害人包括实行人、教唆人和帮助人(2) 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指数人虽然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但是数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造成同一损害结果,且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的共同侵权行为(二)连带VS不真正连带概念:(一)连带责任1、 概念: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责任
17、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责任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责任人向权利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利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追偿。2、分类(1) 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2) 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3) 其他适用连带责任的情形(如部分分别侵权行为)(二)不真正连带责任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人违反法定义务,对同一个受害者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同一个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责任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或者依照特别规定多数责任人均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
18、任的侵权责任形态。(三)区别1.连带责任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意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是对外任何一个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对内每一个债务人仅就自己的份额承担最终责任。各债务人在承担了超出自己应付的责任份额后,可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即:对外连带,对内按份。连带责任主要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和保证关系中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共同侵权、叠加分别侵权、合伙债务、代理关系、保证关系)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外任何一个债务人均负有清唱全部债务的义务,对内仅有一债务人就全部债务承担最终
19、责任。即:对外连带,对内不按份。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四种不真正连带责任:产品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医疗产品责任,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者或者血液提供者;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 人与污染者;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三)侵权责任竞合与聚合的区别l 侵权责任竞合1.概念:也叫做侵权请求权的竞合,指一个事实产生包括侵权请求权在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权,且各个请求权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2.类型(1) 侵权责任与违约民事责任竞合(2) 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竞合(3) 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竞合l 侵权责任聚合1.概念: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聚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侵权行
20、为符合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 权利人据此可以寻求民事、行政与刑事救济,从而产生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2.类型(1) 一般的侵权责任聚合:指侵权人实施的一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产生多项侵权请求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多项侵权责任的情形(2) 特殊的侵权责任聚合:指侵权人实施的一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不仅产生侵权请求权,而且还产生了其他民事请求权,侵权人应当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的情形 四种情形: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聚合 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聚合 侵权责任与无因管理聚合 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聚合l 侵权责任并合 1、 概念:是指在多数人侵权行为
21、中,法律原本规定了一种侵权责任形态,又增加规定了新的侵权人承担同一种侵权责任形态或者其他侵权责任形态,构成更多的侵权人对同一损害承担同一种或者不同侵权,并相互重合的责任形态。2、 特征(1) 原侵权人与新侵权人的行为造成的是同一个损害(2) 法律原本规定了一种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3) 法律又规定新增加的侵权人加入多数人侵权责任之中(4) 原本规定的侵权责任形态与新增加的侵权人承担的责任形态相重合l 侵权责任竞合与聚合的区别一.区别1.概念:侵权责任竞合:也叫做侵权请求权的竞合,指一个事实产生包括侵权请求权在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权,且各个请求权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发生冲突的现象。侵权责任聚合:
22、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聚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侵权行为符合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 权利人据此可以寻求民事、行政与刑事救济,从而产生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2.类型:侵权责任竞合:侵权责任与违约民事责任竞合、与不当得利责任竞合、与其他民事责任竞合侵权责任聚合:(1)一般的侵权责任聚合:指侵权人实施的一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产生多项侵权请求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多项侵权责任的情形(2)特殊的侵权责任聚合:指侵权人实施的一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不仅产生侵权请求权,而且还产生了其他民事请求权,侵权人应当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的情形。四种情形:侵权责任与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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