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的教学分析与设计(共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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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教 案授课时间2016 年 月 日 星期 第 节课章节名称第八章“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的教学分析与设计教学目的(1)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帮助学生正确理解法律权利的含义、分类及其与人权的关系,理解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权利义务观念。(2)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帮助学生正确、准确理解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种类和内容,奠定学生享有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的知识基础。 (3)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帮助大学生明确如何行使法律权利,明确行使权利的目的、限度、方式和程序,使学生了解救济权利的主要方式;依法履行法律义务。教学重点1.法律权利
2、的含义及特点。2.法律义务的含义及特点。3.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4.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内容。5.法律权利的行使与救济。6.我国公民法定的基本义务。教学难点1.法律权利的含义及特点。2.法律义务的含义及特点。3.法律权利的行使与救济。教学方法讲授式、案例式、讨论式、研究式课程资源准备教材、多媒体、PPT主要内容、逻辑结构、课时建议本章内容围绕“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设置教学内容。章节的逻辑结构遵循从含义、内容、实施,通过介绍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的含义和特征入手,介绍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最后落脚到如何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公
3、民既要依法行使法律权利,更要依法履行法律义务,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从内容上来看,本章包括三节。第一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重点介绍如下内容:一是法律权利的含义及其特征,法律权利的分类,法律权利与人权的关系;二是法律义务的含义与特征;三是论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第二节“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重点介绍我国在解读、区别宪法规定的种类多样、内容丰富的公民权利与义务。一是政治权利与义务;二是人身权利与义务;三是财产权利与义务;四是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五是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第三节“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主要围绕如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展开。一是依法行使权利
4、;二是依法救济权利;三是尊重他人权利;四是依法履行义务。依据本章的教学内容与逻辑结构,教学可以依照教材内容每节作为一个教学模块展开教学,每节教学时间安排2课时为宜。鉴于第二节内容篇幅较长,教学中可以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对教材内容进行取舍,突出重点地详细介绍。重点教学内容1.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法律权利是一个和法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
5、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或请求保护。(1)法律权利的特点。第一,它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第二,它是保证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第三,它是与义务相关联的概念,离开义务就无法理解权利,它得到义务人的法律义务的保证,否则权利人的权利不可能行使。第四,它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行为是合法的,而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2)法律权利的成立要素。对于一项权利的成立来说,有如下五个要素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 第一个要素是利益。一项权利之所以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利益既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社会的;
6、既可能是物质的,也可能是精神的;既可能是权利主体自己的,又可能是与权利主体有关的他人的。不过,利益只能用来说明权利本质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单纯的利益或对利益的需要本身并不能成为权利。第二个要素是主张。一种利益若无人提出对它的主张或诉求,就不可能成为权利。一种利益之所以要由利益主体通过意思表达或其他行为来主张,是因为它可能受到侵犯或随时处在受侵犯的威胁中。当然,主张也只是权利本质的一个方面。如精神病人享有权利,但不可能通过他自己的意思表示来享有或行使。第三个要素是资格,就是要有法律上的资格提出主张或要求。第四个要素是权能,包括权威(power,authority)和能力(ability,ca
7、pacity)。一种利益、主张或资格必须具有相应的权能才能成立。权威也有道德和法律之分。由道德来赋予权威的利益、主张或资格,称道德权利;由法律来赋予权利的利益、主张或资格,称法律权利。这两种权威和与之相适应的两种权利既可以结合,也可以分离,人权在获得法律认可之前是道德权利,由于仅有道德权威,侵害它,并不招致法律处罚。在获得法律确认后,人权既是道德权利,又是法律权利。因而,侵犯人权会导致法律后果。除了权威的支持外,权利主体还要具备享有和实现其利益、主张或资格的实际能力或可能性。第五个要素是自由。这里的自由,指的是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外来干预或胁迫。如果某人被强迫去行使
8、或放弃某种利益或要求,那么,这种主张或放弃本身就不是权利,而是义务。(3)法律权利的构成要素。包括自由权、请求权和胜诉权。这个自由权跟我们一般的自由权、人权的那个自由权的理解是不一样的,所谓自由权是权利人自己自主作出一种行为的这样一种权利;请求权是要求别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胜诉权是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以后,要求国家机关进行权利救济和保障的这样一种权利,所以一般认为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胜诉权是保障。(4)法律权利的表现形式。法律上的权利,从不同角度分类,可以通过不同形式表现出来。一是以权利的存在形态,依照权利享有者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而规定
9、的权利。如习惯权利、现实权利。二是权利享有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对人们的效力范围而规定的权利。如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三是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之间的因果关系规定的权利。如行动权利与接受权利,应有权利与法定权利。四是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保障权利享有者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而规定的权利。如个体权利、集体权利等。2.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社会成员们和国家为了防止侵害、而通过表现着自己的预约性意见的行为规则、向实践中的
10、行为主体提出的、以预设的条件得到实现为前提的、关于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要求。法律义务的内容,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法律义务同基于道德、宗教教义或其他社会规范产生的义务不同,它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的。违反法律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见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法律上的义务与权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每一个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可能同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有取得一定物品为自己所有的权利,同时有付给货款的义务;出卖人则有把
11、一定物品转移给买受人的义务,同时享有取得货款的权利。也有一些法律关系,一定的主体享受权利,而由一切人承担义务。例如在所有权关系中,一切人都承担不妨碍某一权利主体占有、使用或支配归他所有的财产的义务。在特定的场合,一种行为可以同时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例如法律授予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就其与公民的关系来说,是行使权利;就其与国家的关系来说,又是履行义务。(1)法律义务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公民的义务进行不同分类,通常分为:政治生活的义务和一般民事关系的义务。如交纳捐税、服兵役,是政治生活的法律义务;抚养子女、履行债务,是一般的民事法律义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即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
12、务,如纳税、抚养的义务;消极义务即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不得侵入他人住宅的义务。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绝对义务,又称对世义务,指对一般人承担的义务,例如不得侵害法律所保护的任何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对义务,又称对人义务,指对特定人承担的义务 ,如债务人只对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第一义务与第二义务。这一区别的标准与权利中的原权利与派生权利(又称救济权)的划分相当。第一义务对应原权利而存在,即不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第二义务对应派生权利而发生,即由于侵害他人权利而发生的义务(见权利)。(2)法律义务的定义要点。法律义务是属于观念形态的现象,是对某种行为的做(或不做)的要求。 法律义务作为一种关于行为
13、的要求,表面上是由法律规则所规定的。法律义务作为一种关于行为的要求,实际上是由社会和国家向法律主体提出来的。法律义务之所以代表着社会和国家的要求,就是因为规定义务的法律规则实际上是社会和国家对个人(法律主体)作出的关于在一定条件下要对个人提出做(或不做)特定行为的要求的预先约定。法律义务有时与权利人的权利对称,此时,法律义务是在实践中由权利人的要求而履行的。但并不是说,一定要权利人提出要求,才有法律义务。即使权利人没有提出要求,也不能排除义务人的义务。社会、国家向义务人提出行为要求的目的在于:防止义务人做与义务要求相反的行为选择时所必然带来的对他人、或对社会、或对国家的非损他性利益的必然性损害
14、。法律义务所代表的社会和国家的要求指示着义务主体只能就某种行为做或者不做。法律义务作为一种要求,对义务人而言只是在形式上减少了在做和不做之间进行行为选择的自由。但减少这种自由并不是对义务人不利。法律义务是法律主体在社会实践中所处于一种特定的被要求的状态:实际上是被社会和国家要求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状态。3.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第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
15、务相互依存。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原有义务的合理性丧失,或新的合理性义务产生,那么已有的权利必然发生变化。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离开
16、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第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相互独立。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其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第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互为对应。权利意味着对利益的获取与实现,义务意味着对利益的付出与负担;法律确立的
17、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构成了在一定条件下他们相互之间可以自己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最终达到不同的社会主体基于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准确理解与行使。4.关于人权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
18、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
19、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被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包含如下:安全的权利:有关禁止犯罪行为,如谋杀、屠杀、酷刑和强奸。自由的权利:有关自由的范畴,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政治的权利:有关人民的自由参政权,如抗议或入党。诉讼的权利:有关防止滥用法律制度,如监禁审讯、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平等的权利:有关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
20、等。福利(经济)的权利:有关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严重的贫穷和饥饿。民族的权利:有关群体免受种族屠杀和其建立民族国家之权利。在当今主流社会的宪政体制中,宪法一般都将人权明细化和法制化。但是人权作为“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作用仅仅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在历史上,也曾有用实证法否定人权的先例,比如法西斯政权为其种族灭绝提供合法的途径。尽管对人权的具体认识与实践互不相同,但是对于一些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他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
21、就是用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个人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一般各国的刑法都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作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自由权:“自由权”这个混合体词语不应存在,“权”已经是个包含了具体的规范,有容许和禁止的条文,而“自由”(Free)是含有无限制无约束性的主观感性概念性形容词,把无限(Free)局限于规范性“权”之内是不合逻辑的表达。财产权: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如果一个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选择他喜欢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质作为支持,那么,对自我劳动的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人能够工作,能够
22、靠自己的劳动成果生活,并把生活剩余的钱存起来留给子女或者自己的晚年,这都是人尊严的一部分。”财产权看似是一种物权,但其实质为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当所得的权利。尊严权:尊严也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如果一个人若无尊严,那么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种无人格的形式。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尊严的价值早在古代就得到普遍的认同,如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等。尊严权主要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互敬互爱,文明礼貌。如果一个人的尊严权被否认,就意味着人们可以肆无忌惮地羞辱,威胁,骚扰,中伤他,那显然他就失去了“作为人类”的资格,这无疑是和人权所不容的。获助权:获助权常常和“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出现于天灾、人祸之后。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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