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史重点(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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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中国财税史重点 (请补充修正,具体细节请看书)(一)名词解释1.相地衰征;春秋时,齐国管仲实行的按土地好坏的等级差别,征收差额赋税的制度,标志着土地课征制度的开始。2.初税亩:春秋时鲁国最早开始对井田及井田之外的私人所占有的土地,按亩征收田税的新税制。3.子口税:外国商品进入内地或外商从内地收购土货出口,除在口岸海关缴纳5%的关税外,另缴纳2.5%的内地过境税,以代替沿途所经各地关卡应纳的税,即可通行全国不用再交纳任何税收。4.复进口税:又称沿岸贸易税,指外商在中国通商口岸贩运土货转口时所纳的税。5.厘金:晚清政府开征的货物流通税和交易税6.统税:以大宗机制商品为课
2、税对象的消费税。主要对卷烟,麦粉,棉纱,火柴等主要民族工业厂商所征收的货物出厂税。 7.货物税:是统税的继续和延伸,是对应课税货物的产制人、购运人课征的税,课征对象是各种货物。(二)简答: 第一章 先秦时期的财税1.齐国改革。(1)四民分业,编户齐民(2)官山海;(3)相地而衰征;(4)按劳绩定俸禄。2.商鞅变法(1)“废井田,开阡陌”: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自由买卖土地合法。(2)均平田税,“訾粟而税”。(3)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奖励军功,建立军功爵制。(4)重农抑商,奖励耕织,打击游惰。(5)鼓励分家立户,以增加纳税服役和劳动力的人口。(6)实行按人征收军赋的制度(人头税、口赋)。(7)
3、统一度量衡。课后思考题1.中国财政产生的条件。1、物质条件: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 2、社会条件:社会分工的发展、公共管理的需要。3、政治条件: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成立。2.试述先秦时期中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演变及其启示演变:春秋战国时期的财政管理体制演变 1、由“有封有建”的王朝诸侯分级管理体制向“有封无建”的统一集权的方向发展; 战国时,各诸侯国都建立了以王为首的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诸侯国之间各自为政,诸侯国的财政有集权的倾向。 2、国家财政与王室财政的分离; 春秋时期王室财政与国家财政仍然混为一体,这种体制到战国晚期才逐渐分离开来。 3、上计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上计的内容非常详
4、细,通过上计制度,为国君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地方官员及财政管理办法和手段,加强了正在形成的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 4、加强了中央对地方财政的监督。 秦汉时期派遣史掌监财政及地方各郡,就是由战国时期这项制度演化发展而来的。启示:改革要适应生产力的进步;改革的目的要是为了国家的发展;财力分配要用于公共需要;财政税收反作用社会发展变化的能量有时候是十分强大的;进步的财政税收改革必然会侵犯社会某些阶层的既得利益,因而激烈的改革往往会遭到激烈的反抗。3.夏、商、西周时期的财政有哪些特点? 1、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奴隶的创造 2、财政征收形式为租贡税合一的实物交纳 3、分田制禄,井田制赋 4、在管理体制上,一
5、是公私财政不分,即国家财政同皇室财政不分;二是实行地方分权、分级的管理 5、“量入为出”的财政管理的原则 6、分官理财的任职结构 7、实行财政任务与吏治奖惩的上计制度4.春秋战国时期的财政改革的主要内容、历史意义及给我们的启示:主要内容: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适应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出现,为进一步改革残存的奴隶制,运用政权的力量,进行了一系列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其中较有代表的有春秋初齐国和鲁国的税制改革,战国时的李悝变法、 吴起变法、邹忌改革和商鞅变法。其中最典型、成效最大的是秦国商鞅变法。改革的历史意义 (一)春秋时期 1、向井田之外的生产所得课税,从法律上否定了当时社会格局赖以存在的政治经济基
6、础井田制, 从而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2、国家向社会增加赋税负担,从而鞭策赋税负担人努力提高生产效率,增加了财政收入,满足了争霸对财政的强烈需要; (二)战国时期 1、进一步推动了封建私有制的确立; 2、进一步推动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形成; 3、形成并实践了财政税收政策为实现社会目标服务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4、以合理的财政分配实践揭示了财政分配本身是一门学问 春秋战国财政改革的启示: 1、财政税收反作用社会发展变化的能量有时候是十分强大的; 2、 进步的财政税收改革必然会侵犯社会某些阶层的既得利益, 因而激烈的改革往往会遭到激烈的反抗。 第二章 秦至清代的赋役制度1.秦至清代赋役制度(主
7、要是两税法和一条鞭法)试述实行两税法的原因、基本精神及意义。原因:由于土地兼并逐步发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很多。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安史之乱以后,赋税制度非常混乱。赋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基本精神:1、财政原则,“量出以制入”,即政府先预算财政支出规模,然后再据以确定全国应征赋税总额,再摊派到各地征收。2、课税主体,不分主户、客户,一律按现居住地的户口登记簿为准纳税,对于不定居的商人按定居商人的标准纳税。3、课税客体及课税原则,即一律依据贫富和拥有的土地、资
8、产的多少来纳税,原来享有蠲免赋役特权的官僚、贵族、僧道户等也不例外。4、对租庸杂徭的处置及纳税期限,“将租庸杂徭都并入两税,“今后除两税外,辄率一钱以枉法论”。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完纳时间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5、计税依据,“以贫富为差”、“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即新税制中户税仍以资产多少为标准定出各户的等级,地税以的垦田数为标准,各州按旧有数额分摊于各地。6、计税手段和纳税物品,即以货币计税,实际征收时再折纳实物。7、确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原则,三分制:上供、送使、留州。历史意义:1、财政原则:有利于限制赋外加赋的发生;2、课税客体:开始了以资产为课税客体的历史,
9、扩大了纳税面,体现了税负均平、税收普及原则;3、计税手段:开创了以货币计税的先例,使全国有了统一的计税标准;4、税收征管:简化了税制和征收手续,减少了税收成本;5、财政权益分配:加强了中央控制财政的权力。局限性:1、财政原则,量出制入,直接导致政府支出规模扩张和摊派;2、货币计税、折征实物,使纳税人的负担不稳定;3、税率和课征标准,配赋不均;4、两税之外,法外加征。简述一条鞭法的基本精神和历史意义:基本精神:(1)赋役合并、正杂统筹。将明初以来分别征收的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在一起征收;并把以前向地方索取的土贡方物、上缴京库的岁需及本地存留的费用,都并入一条鞭法内编成总数来征收。)对役法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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