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准入制度(共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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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准入制度(试行) 实验室管理处2007年04月13日 中疾控实发2007151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准入制度(试行)的通知中心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准入的管理,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我中心制订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准入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准入制度(试行)二七年四月五日附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准入制度(试 行)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疾病预防
2、控制中心(简称“中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准入管理,保障实验室工作的安全和实验人员的健康,根据国务院第424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中心直属各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参观(访问)及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等人员的管理,人员包括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人员、聘用人员、学生、进修生、协作人员、访问学者和参观(访问)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进入实验室的人员。第三条 参观(访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外来人员(包括外籍人员)必须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观(访问)。外来人员(包括外籍人员)参观(访问)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下病原(微
3、)生物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除外),须经实验室设立单位负责人或生物安全委员会审批后,在实验室负责人或其委托人陪同下方可参观(访问)实验室。外来人员(包括外籍人员)参观(访问)生物安全三级及以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须经实验室设立单位初审同意后,由该单位的实验室管理部门报中心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经中心实验室安全主管领导或中心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在实验室负责人陪同下方可参观(访问)实验室。报中心实验室管理处审批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实验室所在单位审批意见;2)参观(访问)人员单位及个人信息资料;3)参观(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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