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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信息化设备采购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系统信息化设备的管理工作,根据系统网络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设备,主要包括网络设备、安全设备、服务器类设备、终端设备、移动设备、机柜、配线架、KVM、空调、UPS、传输设备等。其中终端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遵照市局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信息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系统信息化设备的采购前期的规划、采购后的使用、管理等工作。具体采购、报废等由办公室负责,基层信息管理员配合信息办做好信息化设备管理工作。第四条 上级部门基于特殊的业务要求配发的设备,
2、对其管理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信息化设备采购第五条信息化采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政府采购流程规范,并遵守相关财务制度。信息化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六条信息化采购应当按照立项申请、专家论证、立项审批、项目采购、具体实施和事后评估六个流程按步骤实施,原则上不得减少流程或变更流程次序。第七条建立信息化采购立项申请制度。信息化采购必须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信息化采购审批表。立项申请由信息办负责信息化具体项目的工作人员提出,内容应包括立项理由和立项内容,并提交信息办负责人初审。信息办负责人接到立项申请后,认为理由充分并符合信息化建
3、设规划的,同意立项申请,并转入专家论证;否则,驳回立项申请。第八条 建立信息化采购专家论证制度。信息化采购必须经专家论证。信息化采购通过立项申请后,信息办应从专家库中抽取熟悉该项采购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对采购项目进行技术可行性论证,并提交论证意见。具体负责项目的采购人员应参与论证,但不得担任本次采购的论证专家。第九条 信息化采购通过立项申请和专家论证后,信息办应将立项申请和专家论证意见提请分管信息化的局长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采购。第十条 信息化采购应当按照立项申请的采购内容执行。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采购内容的,采购人员应重新提出立项申请。信息化项目以协议和邀标方式采购的,应引入竞争机
4、制,原则上被采购人应在三家以上,并不得指定被采购人。对于技术复杂的信息化采购项目,信息办可以通过权威的第三方技术测评机构,开展功能和压力等技术指标的对比测试进行产品选型,并将第三方的测评结论作为采购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 项目采购完成后,采购人员应当及时、科学、规范地组织具体实施。采购标的为信息化设备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成设备命名和标签制作。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采购人员应制作采购总结,对采购情况根据立项目标和内容进行事后绩效评估,并提交信息办负责人。第十三条 实施信息化采购时,采购人员应当签订信息化采购廉政承诺书,与信息化采购审批表一并提交监察室,提请监察室监督采购过程,防范廉政风险。对
5、信息化采购过程中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信息办有权提请纪检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第三章设备使用与维护第十四条 信息化设备的管理人员由信息办主要负责人指定,设备管理人应保管好各类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光盘资料等文件,建立设备使用和保养规程,根据说明书或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信息化设备。第十五条 设备管理人应定期备份设备配置文件,如需要对设备配置进行变更,应做好变更记录。第十六条 设备管理人应定期对设备进行巡检,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第四章设备报废回收第十七条 信息化设备具有以下特点的,可申报进入报废流程。(一)超过使用年限、自然损耗造成性能降低、主要部件损坏,无法修复的。(二)设备因产品质量低劣,不能正常运行,又无法改造利用。(三)多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50%以上的。(四)设备属淘汰产品,不能满足正常工作的。第十八条 信息化设备报废前,需先做好设备更新换代工作。(一)涉及网络设备由市局统一部署的,需报市局审批。(二)新购买的设备应当可以完全覆盖老设备的功能,如果有必要,可以重新调整网络部署。(三)新设备投入试运行,拷贝备份老设备的配置,并删除老设备上所有信息。新设备运行一个月后方可报废老设备。第十九条 信息化设备报废回收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自行作废。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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