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理药品规章制度(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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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1一 月二 月三 月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合 计合 计合 计四 月五 月六 月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合 计合 计合 计特殊管理药品规章制度1、特殊药品管理制度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实行特殊管理。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
2、人双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3、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入库应按最小包装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或保险柜内,严防丢失。手术室补充注射用麻醉药品时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同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瓶更换。5、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二类精神药品和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7、确因病情需要连续使用麻醉药品
3、和第一类精神的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癌症患者,二级以上医疗单位疾病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到指定医疗单位按规定开方配药。8、未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9、建立完善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原则上失效、过期、破损的特殊药品,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监督销毁,并详细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管理。2、宿州市立医院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
4、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组织第二条 医院成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组织进行检查和考核,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第三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第三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用于医疗和科研需要。购置该类药品必须办理“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由采购员持有效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购计划单,到当地定点经营单位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供应单位和采购员共同填写购用情况记录。第四
5、条 购回的该类药品,应由指定的管理人员负责验收,准确无误后,再办理入库。第五条 购买该类药品,实行银行转账制度,不得以现金方式购买。第六条 只限于为本医疗机构采购该类药品,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个人)购买该类药品。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第七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时,应由采购员和药库保管员共同验收。第八条 采购的该类药品到库后,采取即开、即验,不得拖延。第九条 实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到最小包装,双人复核签字,准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第十条 入库验收记录应由双人签字,应注明日期、凭证号、品名、规格、剂型、单位、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质量情况及结论等。第
6、十一条 验收人员对药品规格及质量负责检查,必要时进行分析化验或校验。 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保管第十二条 应指定政治可靠,业务熟练、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员。第十三条 药品仓库对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库保管,分类存放。第十四条 专库应有防盗设施。第十五条 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应设有保险柜,专供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第十六条 专库和专柜都应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随时做到帐物相符。第十七条 严格按“五专”管理。第十八条 该类药品严禁外借,其他单位急用需要调剂使用时,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专用帐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
7、于五年。第六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第二十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时,要有专人对药物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 领药单位应由专管人员或组长凭申领计划单到药库领取,其它人员不得随意领取。药房设立麻醉精神药品基数,凭申请表及处方申请领取,药库凭处方及申请表核对后发放。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药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第二十三条 规格数量等应当面清点,核对无误,不要事后追究。第七章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和使用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五专”进行管
8、理,即:专人管理、专柜加锁(双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做到每日一结,并且清点无误。第二十五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拒绝调配。第二十六条 处方的使用量按规定执行,注射剂为一次常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超过7日常用量。第二十七条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超过7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十八条 处方应由双人发药和核对,并由双人签字。第二十九条 在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时,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包括病区和手术室)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
9、贴剂交回。 第三十条 收回的空安瓿或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第三十一条 患者不再使用该类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销毁处理。第八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 对设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或专柜)的地点,应设置夜间值班人员。対未设值班人员的地点应安装防盗装置。第三十三条 夜班人员应忠于职守,不得缺岗。第三十四条 在睡觉前和起床后,都应到“专库(柜)”门窗前检查安全情况。值班时如遇有可疑动静或响声时,应立即起床到现场查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第三十五条 发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被盗)时,应当立即向科主任、药
10、剂科、保卫科、医务科等报告。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 保护好现场,不得让他人接近,等待公安机关的侦察,当事人应详细记录现场情况,写出书面材料,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第三十八条 对知情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者。将视情节追究当事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第九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和处方销毁第四十四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院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检查指导工作。第四十五条 每月(至少每季度)要对我院的该类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使用以及“五专”等情况进行详细的监督检查一次。第四十六条 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补
11、救措施,规定改正时间。第四十七条 药剂科应自觉接受管理领导小组的检查与指导,并对本科室的该类药品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未列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我院在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麻醉药品药品名称 剂型分类 规 格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 注射剂 50g/支盐酸瑞芬太尼 注射剂 1mg/支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 注射剂 0.1 mg/支盐酸吗啡注射液 注射剂 10mg/支盐酸哌替啶注射液 注射剂 100mg/支盐酸布桂嗪注射液 注射剂 100mg/支盐酸羟考酮缓释片 口服制剂 20mg/片盐酸羟考酮缓释片 口服制剂 10mg/片硫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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