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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外国法制史复习题 楔形文字法 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指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2阿维鲁指具有公社社员资格的人,是巴比伦自由民的上层,包括国王、僧侣贵族、高级官吏、高利贷者、自耕农和独立手工业者,他们享有完全的权利,其人身和财产受法律严格保护。汉穆拉比法典确立了阿维鲁的特权地位。3穆什凯努指巴比伦自由民的一个等级,主要是指失去巴比伦奴隶制公社社员资格或外来的、依附于王室经济的人。包括租种王室土地的佃耕者、接受王室土地而效力于王室
2、的军人以及为王室负担其他义务的人,法律地位较阿维鲁低,但其人身和财产仍受到法律严格保护。4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简答1简述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有:(1)以楔形文字镌刻。(2)法典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3)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如对国家统治形式,对民事、刑事、诉讼等方面的问题均已论及。(4
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5)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不是宗教法,而是认定法。2简述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楔形文字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它的形成和发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它不仅标志着古东方法从习惯法阶段进入成文法阶段,而且代表着人类成文法律的开端。其留下的法律典籍为后人研究古代两河流域地区的经济和政治,以及研究人类早期法律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史料。第二,楔形文字法独立于宗教之外以强制规范确立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秩序,其法律特征之鲜明,其条文之缜
4、密,其文字表述之准确,都是人类其他早期法所不能比拟的。第三,楔形文字法不仅代表了古东方文明的伟大成就,而且通过米诺斯文明,通过波斯帝国的法律,通过希伯来法对西方文明产生了深刻影响。论述1试论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特点是: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包含了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维护家长制,确认家长对妻子和子女的特权。保留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1)巩固了两河流域的中央集权制,推动了经济的发展。(2)为后世研究两河流域及整个东方社会提供了原始资料。(3)在古代东方法律发展史中起到了承
5、上启下的作用。 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特点是:第一,法典贯彻了“权力主义”,这一特点集中体现为:(1)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法典集国家一切大权于国王一身,宣扬君权神授、君权至上思想,充分体现出法典坚决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最高立法目的。(2)确立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第二,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主要表现为:(1)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2)个人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个人为公社内发生的案件承担责任,被视为公社成员的法定义务,个人如果和公社断绝关系,则会导致一系列权利的丧失。第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比较典型
6、地代表了早期东方法的特征。汉穆拉比法典作为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为完整的一部法典,较为完整的继承了两河流域原有的法律精华,使其发展到完善地步。它公开确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并对各种法律关系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特别是有关债权、契约、侵权行为、家庭以及刑法等方面的规定所确立的一些原则:如关于盗窃他人财产必须受惩罚,损毁他人财产要进行赔偿的法律原则以及诬告和伪证反坐的刑罚原则,法官枉法重处的原则等,均对后世立法具有重大影响。汉穆拉比法典不仅被后起的古代西亚国家如赫梯、亚述、新巴比伦等国家继续适用,而且还通过希伯来法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一定的影响,中世纪天主教教会法中的某些
7、立法思想和原则便渊源于该法典。 罗马法 名词解释1市民法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公民)。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2万民法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是在公元242年罗马设立外事裁判官专职处理上述纠纷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其主要来源是清除了形式主义的罗马固有的私法,同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规范以及地中海商人的习惯等,内容主要涉及财产领域
8、。3学说引证法由东罗马的狄奥多西二世和西罗马的瓦伦提尼安三世于公元426年共同颁布的法律。它规定,只有伯比尼安等五大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遇有成文法未规定的问题,均按照五位法学家的著述解决。五位法学家出现不一致时,采用多数主张;如没有多数主张时,则以伯比尼安的著述为准。而其他法学家的意见则只能作为参考。4国法大全国法大全是对罗马法四部经典的总称,具体包括:优士丁尼法典,收录了至公元523年为止尚生效的历代皇帝敕令和元老院决议,按照教会法、私法、行政法等内容编排,共12卷,于公元529年颁布;法学阶梯,以法学家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著作改编而成,分为人法、物法和诉
9、讼法三编,共4卷,于公元533年颁布;学说汇纂,收集了罗马历代著名法学家的著述,分50卷,于533年底颁布;优士丁尼新律,收集了公元534年公元555年优士丁尼颁布的168条敕令,于他死后由法学家汇编整理于公元565年颁布。5十二表法十二表法是公元前451年到公元前450年颁布的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典,是罗马法有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过程的重要里程碑,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它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士、莫迪斯蒂努斯简答1简述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特点。在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与其他奴
10、隶制法所不同的显著特点。主要有:(1)法学家的贡献。在罗马法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法学家起了突出的作用,表现为:解答法律问题;指导诉讼;撰写契约;注释、整理和编辑罗马法的各种渊源,并著书立说。其中,解答和著述对罗马法的发展其了显著作用。(2)裁判官“告示”的重要意义公元前367年,罗马设立最高裁判官,掌握决定案件是否审理、被告能否抗辩以及诉讼程序等职权。一个案件提出后,如当事人对事实有争议时,裁判官即把案件转交给审理官,并把审理方式、程序告诉后者。后者依此审理案件事实,判断是非曲直。通过这种审理活动,裁判官便获得了创制诉讼程序规则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按照罗马惯例,最高裁判官可以颁布各种告示,作为人
11、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从而获得直接立法的权力。这些告示适应形势变化,联系罗马社会的实际较为紧密,故在实践中比成文法更具有灵活性。(3)系统的大规模法典编纂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进行的系统的大规模法典编纂,不仅是罗马法得以流传后世的一个关键性步骤,也是古代法律发展史上的一大壮举。2简述罗马的人格制度。在罗马法上,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这种人格就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在罗马法上,完整的人格权必须包括自由权、市民权和家长权三种权利。其中,自由权最为重要,无此,也就丧失了其他两种权利;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没有它,就不被承认为是罗马公民;家长权,也称家族权,是一
12、种对外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对内领导全体家庭成员的权利。只有同时具备三种权利的人,才享有完全的人格。丧失自由权就沦为奴隶,权利被剥夺殆尽,称为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称为人格中减等,但仍保留其自由民的身份;丧失家长权,称为人格小减等,从原来的家长降格为普通家庭成员,仍保留自由民和罗马公民的身份。3比较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罗马法少上的婚姻有两种,即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前者是男女双方按市民法的规定所发生的婚姻方式,结婚后妇女没有财产权,其身份、姓氏也都依丈夫而定。无夫权婚姻在十二表法颁布时就已出现,在共和国中后期广泛发展,至帝国时期有夫权婚姻废止以后,称为民间流传的唯一婚姻形式。与有夫
13、权婚姻相比,无夫权婚姻有许多特点:(1)不再以生子、继嗣等家族利益为基础,而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婚姻目的;(2)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完全同意;(3)适用对象除罗马市民外,还包括外来人;(4)夫妻间形式上平等,妻的财产也归妻自己所有;(5)成年子女开始拥有权利能力,父亲的亲权受到限制。4简述罗马所有权制度的发展演变。在罗马,所有权的发展演变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1)市民所有权。这是罗马最早出现的所有权形式,其主体是罗马公民,而客体是罗马附近的土地,部分被征服的土地以及奴隶、家畜等。转移时形式主义色彩比较浓厚。(2)裁判官所有权。随着罗马版图的扩大,掠夺来的土地日益增多,许多占有了征服地的权贵、军人希望法
14、律对他们的这种占有予以保护,但在市民法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于是当事人求助于裁判官,由后者颁布告示,承认上述当事人的占有具有法律的效力。裁判官所有权的主体是各省的富豪和部分军人,客体是意大利以外的被征服土地等。(3)万民法所有权。在罗马早期,市民法对外族人或在罗马生活的外国人的所有权没有保护措施,随着万民法的形成,非罗马公民也享有了万民法上的所有权,其主体是在罗马的外国人或外族人,客体是他们所拥有的财产。(4)统一的所有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颁布安敦尼努敕令,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境内的全体自由民之后,在罗马自由民之间,就没有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之间的差异。从而,上述三种所有权也就归结为一
15、种统一的所有权,自由人在私权上平等的观念也开始发展,从而演化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人财产所有权不受限制的原则。5简述罗马法上债的发生原因。在罗马法上,债是依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得法律联系。特征为:债是特定得双方当事人的连锁关系;债的标的是给付;债权人的请求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罗马法规定,债的发生有四种:(1)契约。罗马早期,契约种类很少,到共和国后期,契约开始增多,主要有要物、口头、文书和合意契约。(2)准契约。罗马后期,除契约外,还出现了准契约,即虽未订立契约但与契约具有同样效果的法律,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共有、遗赠等。(3)私犯。即违法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如窃盗、强盗
16、、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等。行为者负损害赔偿责任。(4)准私犯。类似私犯而在法定各种私犯以外的侵权行为,如法官的渎职、向公共道路投弃物品致人损害、旅店的服务人员对旅客所致损害的行为等。6简述罗马法的私诉程序。在罗马,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请,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私诉程序先后呈现为三种不同的形态:(1)法定诉讼。在共和国初期盛行,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诉讼应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陈述用一定的术语,配合固定的动作,并要携带争讼物到庭。案件要经过法律审理(审判官对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可受理此案)和事实审理(承审员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查,作出判决)两个阶段。(2)程式诉讼。是由
17、最高裁判官创立的、适应罗马对外商业发展需要,以弥补法定诉讼形式主义缺陷的一种诉讼形式。它虽仍分为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但已严格简化了诉讼手续。它在帝国初期闭比较流行,允许平民参与司法事务,基本上能满足大多数新的法律关系的需要,也符合皇帝权力日益加强的要求。(3)特别诉讼。是最高裁判官凭借其权力,发布强制性命令采取特殊保护的方法,而不按照一般程序进行,以保护不能用一般司法方式来保护的特殊利益的诉讼程序。诉讼活动由一个官吏担任,侦察时允许告密,为了取证可以对自由人逼供拷打,审判不公开,只许少数有关人员参加,法官得强制当事人出庭和执行判决,不再交民选法官复核。当事人还必须交纳一笔诉讼费。特别诉
18、讼在帝国后期成文主要诉讼制度。论述1评述十二表法公元前541年至公元前450年由罗马十人委员会制定的十二表法,是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也是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表法分十二表,共102条,第一表传唤,第二表审理,第三表执行,第四表家长权,第五表继承与监护,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第七表房屋与土地,第八表私犯,第九表公法,第十表宗教法,第十一表补充前五表的内容,增加了贵族与平民不得通婚的规定,第十二表补充后五表的内容,主要增加了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十二表法的特点表现为:第一,私法为主,诸法合一,程序法与实体法相混。第二,在诉讼程序上对贵族的专横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如第九表规定任何人未经审判,
19、不得被处死等。第三,以严酷的刑罚手段保护奴隶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第八表规定夜盗挖墙,格杀勿论;第三表规定还不出钱的债务人,将被卖作奴隶或被处死等。第四,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利贷,如第八表规定利息不得超过本金的1/12。第五,保留了若干原始社会的残余,如无亲属继承的财产归氏族所有,同态复仇等。十二表法的历史进步性表现在:首先,十二表法的许多内容体现了它是平民斗争的胜利成果,如第九表规定了立法者不得为个人利益立法,贪官污吏应受到严惩,被判刑者可以上诉民众大会;第八表限制了利率,每月利息不得超过1%;第三表规定了还债的30天“恩惠期”等等。同时,十二表法冲破了贵族对法律知识和司法权的垄断;设表分条地
20、把不同的法律规范按类分别汇集,条理比较清楚;确定了适合于当时社会发展水平的一定的诉讼形式;比较注意条文之间的联系和一致性;等等。因此,十二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它也是古代奴隶制法中具有世界性意义的法律文献之一。2试论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关系。市民法,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决议、法律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而万民法则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两者之间既有相联系的一面,又各具特点,彼此不同。两者相同的一面,主要表现为:(1)两者的性
21、质一样,都是奴隶制的法律体系;(2)两者并不是对立的,而是互相补充,尤其是万民法,从市民法中吸收了许多原则;(3)当罗马帝国境内的居民都被授予公民权后,两者得以统一,成文统一的法律体系。市民法和万民法之间也存在差别,表现为:(1)两者的渊源不同,市民法是罗马社会固有的法律(如民众大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等),而万民法除吸收了形式主义以后的罗马市民规范外,还包括同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规范,以及地中海商人通用的商业习惯与法规等。(2)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市民法主要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而万民法则适用于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3)两者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市民法主要侧
22、重于罗马国家的行政管理、刑事犯罪、宗教仪式、刑事诉讼程序等公法方面的内容,涉及私法的内容不多,而万民法则调整有关所有权和债等方面的关系,主要内容是私法。(4)两者适用的程序不一样,市民法的程序比较繁复,形式主义色彩比较浓厚,需要有一定的仪式,讲一定的套语,履行特定的动作,而万民法的程序则比较简易、灵活、不拘形式。3试论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及其历史地位。罗马法对后世立法所造成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在下面四个方面:(1)罗马私法体系。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的体例,其他资
23、产阶级国军如丹麦、意大利、希腊、瑞士等国的民法典,也都仿效法、德两国私法体系,受罗马法影响。(2)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也有巨大影响。如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私人权利平等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等。(3)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如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代理、占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私犯等等,也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4)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学说汇纂的著述,成为19世纪世界最发达之德国法学的历史渊源。对后世立法的影响:(1)民法的概念(2)公法和私法的划分(3
24、)法律体系(4)所有权的概念(5)诉讼制度罗马法的历史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2)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直接为资产阶级所继承。(3)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原则、衡平观念等,成为资
25、产阶级革命、摧毁专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诸侯割据分裂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制的重要武器。补充优士丁尼 学说汇纂:五大法学家意见 优士丁尼法典:皇帝敕令大全(不包括优士丁尼本人的敕令) 优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盖尤斯著作为蓝本 优士丁尼学说汇纂:法学汇编,法学家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 日尔曼法 名词解释1日尔曼法日尔曼法是公元5世纪公元9世纪在欧洲各日尔曼国家中适用于日尔曼人的法律的总称。它直接从日尔曼人原氏族习惯发展而成,是一种早期封建法。其风格和理念与罗马法截然不同,是中世纪欧洲法的重要构成要素,也是近代法的主要历史渊源之一。2蛮族法典公元5世纪后期起,欧洲各日尔曼国家在日尔
26、曼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的成文法典。因罗马人称日尔曼人为“蛮族”而得名。内容均诸法合体,具体而缺乏抽象性,类似判例汇编,也不涉及全部法律领域。其中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克利法典最为典型。3采邑制采邑制是欧洲中世纪早期的一种土地占有制度,即以承担一定的封建义务为条件,从国王处受封土地,终身占有使用的制度。公元8世纪30年底,法兰克王国实行改革,把原不附条件的封赏土地改为有条件的封赏,如此分封的土地即称“采邑”。后其他大小贵族之间也照此封赏土地,遂逐渐发展为典型的封建等级制度。9世纪以后采邑事实上也变成了世袭领地。简答1简述日尔曼法的基本特点。日尔曼法是中世纪各日尔曼王国中适用于日尔曼人的法律的总称,是在日
27、尔曼人的原始习俗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早期封建制法。其主要特点有:(1)以团体为本位。在日尔曼法上,个人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不能仅凭个人的意志自由决定,而要受到团体的约束。这种团体主要是指家庭、氏族和公社。(2)贯彻属人主义原则。不论日尔曼人居住在哪里,对他只适用他所出身的那个部族的法律。反之,一个外来人居住在本氏族、本公社内,本氏族的法律对他也不适用。(3)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一般不考虑行为主体的主观状态,只关注法律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是否造成损害后果等。(4)缺乏抽象思维。只有具体规定的法律,所谓法典不过是许多判例的汇编。2简述日尔曼法的历史地位。日尔曼法虽然总的来
28、说发展水平比较低,但在人类的法律史上仍占有重要地位。首先,它是罗马法之后几百年间在欧洲占主导地位的法律,适用范围极其广泛,是当时欧洲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集中反映。其次,它直接导致了欧洲封建法的形成,并始终是封建法的重要构成要素。再次,它是近现代西方法的一个主要历史渊源,在某些地区或某些领域甚至是主要的历史渊源,如英国法。最后,它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丰富了人类的法律宝库,提示我们多种角度地来认识法律。 教会法 名词解释1教会法教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教会法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和新教等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规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教会
29、法特指罗马天主教的法规,一般教科书多采此义。2摩西五经中世纪西欧教会法的主要渊源圣经由旧约和新约两部分组成,合称为新旧约全书。旧约圣经由律法书、先知书和圣录三部分组成,其中律法书部分是旧约的精髓,共有5卷,相传由摩西所作,故称“摩西五经”,是集中记述法律规则的部分。3纠问式诉讼中世纪西欧的一种诉讼方式。其特点是:法官主动调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可以传讯知情者令其如实陈述,允许被告人进行辩解和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它对公诉制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并被大陆法系各国刑事诉讼所吸收继承。4异端裁判所又称宗教裁判所,是西欧天主教会在13世纪专设的特别刑事法庭。它是专门审理有关宗教案件的司法机构,直接隶
30、属于教皇。教会通过建立刑事特别法庭即异端裁判所与世俗封建法律相配合,把纠问式诉讼发展成为一种极端专横野蛮的审判制度,对进步思想和科学进行残酷的扼杀。简答1简述教会法的主要渊源。教会法的渊源主要有:(1)圣经。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的准则。(2)宗教会议的决议、法令与法律集。宗教会议由国王或教会主持,分为地方宗教会议和全基督教宗教会议。前者决定地方事务,后者决定涉及整个基督教的重大问题。宗教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和法规是教会法院审理案件的
31、依据和教徒行为的准则。(3)教皇教令集。罗马教廷教皇颁布的敕令、教谕的汇编是教会法的另一重要渊源,也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初由私人进行编纂整理,到13世纪开始进行官方的教会法典编纂工作。(4)世俗法的原则和制度。教会法还从罗马法和日尔曼法中吸收了许多法律原则和制度。古典时期和后古典时期的罗马法的大量概念和规则被教会法接收过去,尤其是在财产、继承以及契约等事务方面。另外作为封建国家的日尔曼地方习惯法的某些规范也被教会法所接受,成为教会法的来源之一。论述1试论教会法的基本特征及其历史影响。教会法的产生、发展始终是以基督教为依托的。它以基督教的扩张为其发展动力,以基督教教义为其理论指导,
32、以基督教的精神为其根本内容。因而教会法在本质上是一种与神学密切相关的神权法,而不是世俗意义上的国家法。另一方面,天主教教会法作为西欧中世纪的一种重要法律,又是在教会与世俗国家权力的斗争中成长起来的,它与各种世俗法律既相互排斥,又互相影响和渗透。随着教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和权力的不断扩大,教会法便演化成一种超越国界的带有综合性、普遍性的法律体系,表现出世俗封建性和体系完备性的特点。教会法对后世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观念层的,包括法价值观念、法思想观念、法思维观念、法信仰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也有制度的结构和形式方面的,如法律体系、成文法的结构等,以及法律制度的内容方面的。在宪法方面,教会法对于近代宪
33、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它所确立的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的法律理念两个方面。在国际法方面,国际法的发展便开始于“基督徒间的法律”。教会以基督教的教义和道德指定了国际关系的准则。在私法方面,教会法对近世法律影响最大的是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西方国家婚姻家庭制度不仅长期受教会法的浸染,而且它也强烈制约着当代西方婚姻立法的进程。在财产法方面,由于教会是中世纪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在保护和扩大其占有土地的过程中,教会法在不动产占有方面发展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理论与制度。在刑法方面,教会法继承了罗马刑法重视犯罪主观方面因素的传统,并开创了近代法律平等原则的先声。在诉讼程序方面,教会法坚持法律存在于法官心中即审判过程中的所
34、谓“良心原则”。总之,教会法的许多制度和原则被西方近代法律所吸收或改造,成为其国家法律制度的最重要渊源之一,构成了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基本特点:与基督教神学密切联系;是封建法律体系;深受罗马法影响。历史地位:是西欧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之一;是西欧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补充1教阶制度教皇、大主教(枢机主教、红衣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大教职,下设修士、修女等小教职2债权制度禁止“重利”;契约必须履行;“死抵押”权3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永不离异;应禁止的婚姻和撤销婚姻;夫妻关系和财产制度;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 英国法 名词解释1自由大宪章1215年诸侯同国王的斗争中国王被迫签订的
35、法律文件。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王权,确立了封建贵族和僧侣的特权,并保障了臣民的若干基本权利,规定任何自由臣民非经合法程序不得被逮捕、监禁、放逐、没收财产。它是英国中世纪重要的制定法,同时由于它体现了限制王权的原则,后来被英国资产阶级用来作为反封建的武器,是英国重要的宪法渊源之一。2议会主权原则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是与生俱来的,无需任何人任何机关的授权,甚至也不需要宪法的授权;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令无效,也无权限制国会立法权;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身能够修改和废止原有法律。从19世纪末以后,随着行政权的增强
36、,英国的议会主权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其原来的意义。3责任内阁制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议院负责,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具体说,内阁必须由下议院占多数的政党组成,首相和内阁成员必须都是下议院议员;首相通常是下议院占多数的政党的首脑;内阁成员彼此负责,并就其副署的行政行为向英王负责;内阁向国会负连带责任,如果下议院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通过英王解散下议院重新选举;如果新选出的下议院仍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辞职。这一原则是通过一系列惯例形成的。4受益制又称用益权制,即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占有和使用土地,在受益关系中,土地所有人(出托人)将地产交给受托人代管,受托
37、人享有对地产的使用、收益权,并按约定将地产的收益交给出托人制定的受益人。它是英国中世纪的一项制度,其发展与衡平法有直接联系,后演变为英国重要的信托制。5信托制信托制是指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一项制度,来源于受益制。它首先形成于英国, 并作为英国财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世界各国有很大的影响。6对抗制又称为辩论制,是英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不同于欧洲大陆的一种诉讼方式,即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律师以及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互相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互相辩论。法官主持开庭,并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作出裁决,但法官不主动调查
38、,也不参与提问,在法庭中仅仅充当消极仲裁者的角色。简答1简述英国普通法的特点。作为英国重要法律渊源之一的普通法是指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既有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有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它是英国中世纪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它的主要特点有:(1)它是判例法,是巡回法官们在一起讨论案件,交换法律意见,彼此承认各自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的巡回审判中加以适用而逐渐形成的,其表现形式是判例。(2)普通法的保护范围是由令状确定的,保护范围极其有限。在13世纪后半期以后,令状及其所记载的诉讼形式种类都被严格固定下来,对于在新的商品经济关系中形成的
39、权益,人们很难在普通法院找到合适的诉讼形式来加以保护。(3)普通法的内容僵化 ,这是由于普通法是在封建自然经济中形成的缘故。(4)普通法的救济方法有限。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而且只能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对于无法以金钱衡量的损失以及受害人将来可能遭受的损失则不予考虑,对于只要求制止侵权行为而不要求赔偿的受害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保护。2简述衡平法的产生过程。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是14世纪左右由英国的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争议为基础而得名。衡平法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为补充普通法的缺陷而产生的。它的形成有一个历史发
40、展过程。在中世纪英国人的观念中,国王是公平、正义的源泉,行使着最高审判权。因此,那些依靠普通法得不到保护的当事人,就按自古形成的习惯直接向国王请求裁决。最初国王总是亲自审理这类案件,但终因不堪重负而将此重任转交给大法官。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普通法诉讼形式的限制,对案件作出适时裁决。到15世纪时,大法官及其助手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越来越多的衡平补救措施和规则被衡平法院创制出来,并逐渐发展为较完善的衡平法体系。3简述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自从英国中世纪形成普通法与衡平法并立的法律体系以后,直到19世纪末,这两种法律体系的并立一直是英国法的重要特征。两种法律分别由不同的法院创立并加以实施,各自有
41、不同的实施领域、诉讼程序和救济方法。普通法是一种完整的法律制度,衡平法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其存在是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的。从实施领域来看,普通法是全方位的,从民事侵权行为到刑事犯罪,从土地转让到家庭纠纷,几乎涉及公法、私法的各个领域,衡平法只关注那些普通法调整不力的方面。从救济方法来看,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虽然单一,但其适用却极为普遍,只有在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时,衡平法的救济方法才能充分发挥作用。由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管辖范围不清,加上衡平法院曾经颁发禁令的权力过大,导致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之间发生冲突,在17世纪,国王在一项判决中裁决:在今后的案件中,如果普通法与
42、衡平法的规则发生冲突,衡平法优先,但是,衡平法必须尽可能的遵循普通法规则,只有在普通法未能提供足够的救济时,衡平法才能干预普通法。1875年以后,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两大系统合而为一,所有法院都可适用英国法的全部规则,这为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融合创造了条件。但是衡平法并没有消失,它仍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一定作用。4简评遵循先例原则。英国遵循先例原则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至19世纪随着官方判例集制度的建立,这一原则才最终确立。简单地说,遵循先例是指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即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一般说来,它具有以下要点:
43、(1)欧洲法院在解释欧盟法时所作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具有拘束力。(2)上议院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具有拘束力。(3)上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具有拘束力。(4)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拘束力,但对其自身五拘束力。不同分庭之间一般会相互遵循对方作出的判决,但如果认为一项先前的判决有错误,则可以不遵循。(5)所有下级法院均受以上高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它们的判决对其他任何法院及其自身无拘束力。以上所指的有拘束力的判决仅指作为其核心的判决理由才对今后的法院有拘束力。遵循先例原则作为普通法中最重要的原则,它有若干优点:首先,它具有公正性,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时该原则的公正基础。其次,它具有确定
44、性,由于大量的法律点已经在先例中确定下来,找出在特定案件中适用的法律原则相对比较容易。再次,它具有灵活性。最后,它具有可预见性。但是,遵循先例原则也具有一定的缺陷,这表现在:由于判例数量的日益增加,法官无法全面了解判例,必然造成某些错误;由于一般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循先例,会造成法律的不灵活和过于僵化;它限制了法律的发展及其对社会观念的及时反映。5综述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英国作为最早进行资产阶级宪政实践的国家,在其宪法的发展和演变中,形成了四项原则。(1)议会主权原则。议会主权原则是指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并且这种最高权力是与生俱来的,无需任何人任何机关的授权,甚至也不需要宪法的授权;任何
45、人任何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令无效,也无权限制国会立法权;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身能够修改和废止原有法律。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确立议会主权原则以来,英国国会曾经树立了至高无上的权威,不仅在立法方面享有垄断权,而且还拥有对政府行政权的监督权及理论上的最高司法权。但是19世纪末以来,议会主权原则已受到来自行政权力的严重挑战,它在立法权及对内阁监督权等方面,均被削弱,议会主权原则已一定程度地失去了原来的意义。(2)分权原则。虽然英国并不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但分权原则仍得到了一定的体现。首先,国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并有权对政府进行行政监督,上、下两院各司
46、其职,彼此制约。其次,行政权由内阁行使,但必须向国会负责,接受国会的监督。再次,英王虽然统而不治,但其象征性权力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也构成了对国会和内阁的制约。最后,司法权由法院掌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无经证实的失职行为得终身任职,但上议院在理论上是最高司法机关,而且大法官同时是内阁大臣,并有权任命各级法官。(3)责任内阁制。责任内阁制是指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议院负责,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具体说,内阁必须由下议院占多数的政党组成,首相和内阁成员必须都是下议院议员;首相通常是下议院占多数的政党的首脑;内阁成员彼此负责,并就其副署的行政行为向英王负责;内阁向国会负连带责任,如果下议院对内阁投不信
47、任票,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通过英王解散下议院重新选举;如果新选出的下议院仍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辞职。英国的责任内阁制是基于一系列惯例而产生的,这一原则形成以后,对许多资产阶级国家产生影响。(4)法治原则。这是资产阶级宪法广泛采纳的基本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这也是英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英国,法治的基本含义有:非依法院的合法审判,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任何公民和政府官吏一律受普通法和普通法院的管辖;英国公民所拥有的自由权利并不体现在成文宪法中,而是一种自然权利,政府必须有合理理由才可以限制这种权利。6简述英国宪法的特点。(延续性、不确定性、柔性)(1)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无论其成文的宪法性法律,还是不成文的惯例和判决,都是经过相当长时期的积累,逐渐定刑、完善的。新的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发展并不意味着彻底否定旧的宪法渊源,而是对旧的渊源的继承和充实,使其能够顺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2)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3)英国宪法的内容很不稳定。这主要是由于英国并无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