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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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农村妇女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内容摘要:宅基地使用权在我国农村因申请而无偿取得,具有社会福利性质。随着我国农村的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农村土地房屋价值一路攀升,在此过程中离异或丧偶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保护尚不完善,广大妇女应有的权利得不到保护。通过政策或相关规定落实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婚姻法、物权法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势在必行。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妇女权益保护一、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及宅基地申请登记的现状我国法律关于宅基地的规定集中于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以上两部法律,规定了农村村村民以“户”为单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取得的规定,以山东为例;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12条第1项规定,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再参考其他各省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来看,因村民结婚而申请宅基地是各个地区相同或类似的规定。综合以上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可以得出,因结婚分户男方或男方父亲取得了申请新宅基地的权利,并且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一般是在男方或男方父亲的名下。 现实中也有一部分宅基地是在双方婚后,男方申请的宅
3、基地基地,通常宅基地使用权证也登记在男方名下。 对于双方婚后申请并建造的房屋,因取得和建造发生在婚后,其产权争议问题不大。那么对于双方婚前,以男方或男方父亲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在双方离婚或女方丧偶情况下如何保护女方的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现状 从农村房屋登记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只有宅基地使用证,对房屋有的甚至没有进行有效的登记。在没有实现“土地证”“房产证”两证合一,甚至是没有对房屋进行有效的登记的农村,土地使用证还被用来作为村民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 从农村对宅基地登记要求及程序来看,农村宅基地实行的是“地随房走”的制度,也就是说对地上建筑物享有所有权是宅基地
4、使用权享有的前提之一。因此,对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只能依据宅基地使用证,即,只要拥有该宅基地使用证,也就对该宅基地之上建造的房屋享有了所有权。【1】三、我国关于婚姻财产制度的规定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确定了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范围,并可以通过约定确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那么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有财产权益属性的权利以及其对应的房屋所有权如何确定权属?1、 男方或其父亲在男方婚前取得宅基地所有权,并建造房屋。根据“房随地走”原则,该房屋所有权一般被确定为男方或男方父亲所有,而与女方无关。这种情况下,女方的宅基地使用权如何体现和保护?2、 男方或其父亲在男方婚前取得宅基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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