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样本)(共1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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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2-5: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样本)发包人(全称): 湖南旷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承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工程中的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构筑物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设施安装和装修
2、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2 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以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发包人,且以发包人确认的首次集中交付时间为保修期日期开始计算时间。保修期限为:2.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议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2屋面防水工程、地下室防水工程、卫生间、其它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和外墙的防渗漏(包括台风、暴雨等自然条件下的影响),为 5 年;2.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2.4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2.5供热及制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2.6建筑节能工程为5 年。2.
3、7其他项目的免费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其它未列明的项目质量缺陷保修期均为 2 年。2.8承包人所维修项目如在维修工作完成后六个月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仍然由承包商保修,不受上述保修期的限制。2.9其他约定:由承包人自制或采购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包括发包人指定品牌和限价的材料及设备等)的保修期,应按国家、行业、地方、生产企业的要求和产品说明等执行。未按设计、规范标准等施工出现质量缺陷,保修期限为设计使用年限。2.10如上述有关保修期的规定或约定相互之间有差异,则承包商应无条件按较长的日期和较严格的保修责任执行。3 质量保修责任3.1保修人员安排3.1.1保修期内,发包人负责质量保修工作的管理部门为发包
4、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包人在该管理部门设置专人负责对保修工作的管理,建立保修档案,并视情况委托其他单位或自行对保修质量进行监督验收。发包人保修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在保修期起算日前书面通知给承包人,如有调整,发包人应于调整后及时通知承包人。3.1.2在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并移交发包人和物业服务企业时,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明确一名承包人维修经理,并经发包人同意和认可。承包人维修经理担任本工程保修工作的总负责人,有权代表承包人全权处理与保修工作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责任的区分、费用的确认、违约金的认可、保修工作的实施等所有方面。承包人维修经理所签署的所有文件和单据等均视为承包人的最终意见,承
5、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3.1.3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调整、更换所有与保修工作有关的人员。如有调整和更换须提前三天书面报送发包人,并说明调整和更换的原因、新的联系方式及工作安排等,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执行。如因联系中断,发包人有权雇请第三方完成,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从其质量保修金中扣除。3.1.4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维修中心或事先约定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地点集中办公。承包人在保修期间的所有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3.1.5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按发包人要求组织维修队伍,维修人员的工种应齐全,具体的人数和施工机械及工
6、器具须满足维修工作的需要,同时承包人必须准备一定的维修材料或可靠的货源,确保维修工作得以及时、准确的进行实施。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2 责任认定发生需维修事项时,发包人可组织相关各方同时到场,对维修工作作出相应的责任认定。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到场,则承包人对发包人做出的维修责任认定结果不得提出异议。如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到场,但对发包人认定的责任有异议并拒绝维修,为不影响对业主的服务,由发包人先行组织维修。承包人可在接到发包人到场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当地有工程质量鉴定资格的单位申请进行质量鉴定,并以专业部门质量鉴定结果为准。否则以发包人认定的为最终结果。如维修工作无法分清楚责任归属
7、,由涉及责任的各方均摊维修费用。3.3维修及费用3.3.1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通知后,承包人应在通知确定的时间内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前台领取维修单,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进行登记确认。维修项目必须保证及时修复,否则发包人有权雇请第三方完成维修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从其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维修的具体要求如下:(1) 若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在承包人人员到达之前,发包人可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 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等出现故障,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服
8、务企业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的6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3) 其他情况,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通知后4小时内必须联系业主约定维修时间, 在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在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通知后48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如果维修工作因工序等问题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完成,需要与业主协商并书面征求业主的同意后可以延迟维修工作。维修工作完成后,承包人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损失,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负责。(4) 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通知承包人进行维修等的有效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
9、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特快专递通知、信函通知等。(5) 维修不及时导致业主提出索赔要求,经发包人和物业公司与业主协调后,由承包人支付并承担索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整改期间替业主交纳物业费),发生索赔的费用由承包人直接支付。若承包人拒绝赔偿,除赔偿费外,发包人有权从保修金中提取本次索赔费用的 25作为罚款,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3.3.2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况时: 1)拒绝维修;2)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3)经过二次维修后仍未修好的。发包人有权自行另请他人代为维修并确定最终价格,所有修复费用、赔偿费用及发包人加收的管理费(管理费的计算标准为该
10、次维修事项修复费用总额的20%),一并从承包人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如发生的费用超出质量保修费用时,承包人应承担超出部分的费用,发包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向承包人追索。3.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发包人和当地建设行政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由此而发生的责任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3.3.4由于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原因(包括承包人的保修工作),导致对购房人进行补偿及发包人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承包人与相关购房人进行谈判并接受谈判结果。3.3.5在国家规定的工
11、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财产、发包人经济损失以及发包人权益和名誉受损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3.3.6对发包人要求的非属承包人责任而属承包人工程范围的维修工作,承包人进行维修工作,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3.3.7若承包人无故不履行义务而有损发包人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使发包人声誉受损,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单次性20020,000元的违约金,发包人同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4保修金支付临质保期前3个月承包人须制定质量问题等综合检查计划,明确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管理力量,人员以承包人为主,发包人(工程部、客服部等)、物业服务企业可派人参加;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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