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2017年修订)(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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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梧州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梧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取得梧州学院学籍,在校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在本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2、参照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反国家、自治区和学生有关管理规定,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四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及实施机关第六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
3、(五)开除学籍。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各二级学院为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实施机关。通报批评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分管副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考试作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处理的适用第八条 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给予通报批评:(一)使用自备草稿纸的;(二)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的;(三)未经选课或者未经任课教师允许而擅自参加该课程考试的;(四)其他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
4、第九条 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考试开始前未按照监考人员要求将规定允许以外的物品(包括通讯、电子设备、书包、书籍等)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四)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座安排,或者考试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私自调换座位的;(五)桌面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
5、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九)迟到时间超过考试规定时间,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十)其他应当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第十条 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处分:(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二)违反有关考试规定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三)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四)他人强拿自己试卷未加拒绝并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五)其他应当给予记过处分的。第十一条 对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开考后,在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文具盒内、考生身上和其他一切可以观看的地方
6、放有,或者在试卷下面垫有,或者在文具盒等用品中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教学大纲、复习资料、纸条等的;(二)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三)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五)预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写在身上及座椅上,或者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九)相互核对试卷的;(十)考试中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观看与考试有
7、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的;(十一)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的;(十二)为替考行为提供条件的;(十三)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第十二条 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二)组织作弊的;(三)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四)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收发信息作弊的;(五)抢夺、窃取考试试卷的;(六)考试违纪或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七)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八)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第十三条 学校、教务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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