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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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陕西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重大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备、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 (一)储存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有毒物质的贮罐区(贮罐); (二)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花剂、烟花爆竹、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的库区(库); (三)生产、使用民
2、用爆破器材、烟花剂、烟花爆竹、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 (四)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工业管道; (五)蒸汽锅炉,热水锅炉; (六)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压力容器; (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3个月、煤层冲击地压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矿井;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井,包括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九)设计库容大于一百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大于三十米的尾矿库; (十)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
3、所; (十一)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 依据国家规范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认定和分级,重大危险源的等级按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系统,做好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按照“属地、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省、市、县安全监管网格化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监管责任台账,对网格内
4、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章辨识与安全评估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与分级,并进行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分级,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陕西省颁布的规范标准执行。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可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以下内
5、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四)发生事故的可能性、类型及危害程度;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和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达标文件、安全评价报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可作为安全评估报告的参考要件。 第十二条 中央在陕企业和省属集团公司应当指导和督促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及生产经营站(点、场)做好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和安全评估工作。 新、改、扩建企业和因重大隐患治理整顿后的企业,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开始前完成重大危
6、险源安全评估工作。 第三章 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评估后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包括辨识、分级记录基本特征表); (三)重大危险源相关技术资料(包括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四)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系统、措施、检测检验结果;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七)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5日内,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
7、档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备案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核销申请,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破产或者关闭前,必须排除重大危险源,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监控包括现场视频监控,以及温度、压力、液位、流量、风速、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8、高度等安全技术参数。视频监控要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联网。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危险能量和安全设施及安全措施进行巡检。现场检查情况应当每月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及其建筑物、构筑物和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和监控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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