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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审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在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仍可受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法院有权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法院有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
2、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当事人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后(视为未起诉),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应予受理。对别的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否则,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例如:女方怀孕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原告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
3、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应予受理。)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姻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
4、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应当作为新案处理。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以下专利纠纷案件,法院应予受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其他专利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
5、件;*不服工商工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商标案件。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故事鉴定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法院起诉的,应当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处理。对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造成的侵权行为,有关行政部门依
6、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不成或者调解成立后一方反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受理。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刑事案件被宣告无罪应附带而未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自诉被驳回或者撤诉,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的法律后果:受诉法院取得了对该案的审判权法院受理案件后,双方当事人分别取得了诉讼主体地位诉讼时效中断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予受理。受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不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7、: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简易程序的特点:起诉方式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可口头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当即审理);传唤方式简便;独任审判;开庭审理程序简便;审理期限短(审限仅三个月,且不可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应注意的情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直接开庭进行调解。调解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8、后,当事人不申请回避的,可以直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又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可以不重新开庭,直接作出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判决结案的,应当公开宣判。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而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有以下材料(民诉意见第175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不符合符合(法定条件)起诉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
9、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民诉第110条)。如有欠缺限期补正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相应的证据材料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录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修改坚持不改的,可以送达。:起诉 审查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而非转化时)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前的准备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起诉状、答辩状副本。(民诉第113条)告知当
10、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专业知识。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进行勘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鉴定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当事人的追加。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
11、有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或者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开庭审理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申请人仅限于有权提出撤诉申请的人员。具体是指: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和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也有权提出撤诉申请,但其撤诉行为不影响原、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人也有权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申请撤诉应当自愿。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撤诉,必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申诉撤诉必须合法。撤诉是否准许,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定。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
12、准许撤诉,案件审理终结;不符合条件,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不论是否准许撤诉,都必须以裁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一般说来,准许撤诉的裁定就在书面方式作出,而不予准许的裁定则可以以口头方式告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适用情形: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或上诉人接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以及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获准许后仍不交费的。原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
13、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上述情形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不准许撤诉裁定的法律效力是: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后,法院若裁定不准许的,则当事人应继续参加诉讼,如果经传票传唤仍然拒不到庭,则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如果法院裁定准许撤许当事人撤诉或对当事人按撤诉处理后,则产生以下法律效力:法院裁定准许的,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处理。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责,法院减半征收。诉讼法律关系消灭。申请撤诉适用情形:被告经受诉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裁
14、定不准原告撤诉的,如果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适用情形: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主要有两种: 能正确表达意
15、志的离婚案件当事人; 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须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不到庭就无法进行庭审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知道案件重要情况的证人、庭审不可缺少的翻译人员。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但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立即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无理的,当庭予以驳回,审理继续进行;如果一时难以查明的,而不能立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或虽然作出了回避的决定,但需要更换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或需另行组成合议庭 ,致使开庭审理无法进行的,法院
16、可以决定延期审理。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其他。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适用情形: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例如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
17、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诉讼中止可能发生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既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不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一律中断,当事人应当停止本案的一切审理活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适用情形:原告死亡,没有继续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
18、利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只能适用于公民作为当事人死亡后出现的以上四种法定情形)。 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的裁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诉讼终结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此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院长批准,
19、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上述期限内还未审结的,需要延长的,则由受诉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延长的期限,由上级法院决定。(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诉讼终结审限按撤诉处理撤诉法律后果按下列顺序进行: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答辩意见。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审判人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
20、人的意见。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人员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一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人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之评议宣判阶段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
21、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法庭辩论由各方当事人依次发言。一轮辩护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下一轮辩论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法庭终结时,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求各方的最后意见,给当事人再一次阐述自己观点和意见的机会。至此,法庭辩论即告终结。法庭辩论终结,审判人员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民事判决,是指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后,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对案件中的民事问题依法作出的结论性判定(必须书面)。法律效力: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遵守,法院不能随意
22、改变;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或理由,提出上诉或再次提起诉讼;如不执行生铲判决,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就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司法判定。(一般应书面,也可以口头)裁定适用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但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由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改
23、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判; 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督促程序中,申请人申请不成立的,驳回申请; 经公示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后,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裁定等。民事决定,是法院在诉讼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职务上的判断。(决定可以书面,可以口头,法院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实施罚款和拘留措施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适用范围:适用处理有关回避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方面的问题(对这种决定准许与决定有直接利害
24、关系的人申请复议一次)。适用于处理法院内部工作关系方面的问题。例如,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顺延耽误诉讼期间的申请;又如,解决当事人提出的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之法庭调查阶段之法庭辩论阶段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用传票)和其他的诉讼参与人(用通知书)。传票和通知书应写明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否则当事人以及其他的诉讼参与人有权不出庭,法院对此不能采用拘传,视为撤诉、缺席判决等方法处理。)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准备开庭。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然后宣布法庭纪律。正式开庭时,由审判
25、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之开庭准备阶段上诉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只能用判决形式)。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只能用判决形式)。经过审理,对下列三种情形应当依法直接改判:*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的。*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只能以裁定形式)。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不清,证据不足的;(只能发回
26、重审一次。一审法院重审后,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是指:* 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下列案件是否发回重审,应当视情况而分别处理: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二审中发现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二审法院可根据自愿原则予以
27、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二审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原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发回重审的案件经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仍为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的仍有权提出上诉。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一律使用裁定)。对于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
28、,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裁定撤销原裁定,重新作出正确的裁定。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或进行审理。二审裁判的效力:二审裁判不得上诉;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上诉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是,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除外。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大致相同,也要经过审理前的准备(包括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查案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和开庭审理(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29、、法庭调解、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等诉讼阶段。审理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二审法院可以不予审查。审理方式有两种:开庭审理和径行裁判。其中开庭审理是原则,径行裁判是例外。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采用独任制,也不能有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径行裁判: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是定性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
30、案件;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的地点。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审理中的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当事人在第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
31、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视为调解结案。)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法院受理的,可以由二审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审理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该在二审立案之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审理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次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不得延长期
32、限。裁判审理原审法院收到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副本后,应根据法定上诉条件进行审查。上诉状内容如有欠缺,应令当事人限期补正。如无欠缺,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和答辩状后(对方当事人未提交答辩状,在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如认为上诉符合法定条件,即应予以受理;如认为欠缺法定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和受理二审上诉的实质要件:允许上诉的判决:地方各级法院适用
33、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以及法院对发回重审与按照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后作出的判决。允许上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不能上诉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依照特别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依照督促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依照公示催告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依照破产还债程序所作的裁定。除上述三种可以上诉的裁定外的所有的裁定。上诉的形式要件: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适格。有权提起上诉而成为上诉人的包括一审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
34、第三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提起上诉,但上诉人仍然是被代理人。)被上诉人,是指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既可能是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共同诉讼人,还可以是一审中的第三人。第一审程序的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所享有的上诉权是平等的,如果第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上诉的,均为上诉人。上诉需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日。起算日期,自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的第二日起算。当事人收到裁判的时间可能不同,当事人的上诉期
35、以各自收到裁判的起算日计算。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以最后一个收到一审裁判的当事人的上诉期计算,该当事人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在上诉期间内,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未能行使上诉权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提起上诉时必须递交上诉状。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起,口头上诉无效。(与一审程序中的起诉不同)上诉状的内容(民诉第148条)当事人提起上诉,原则上应当将上诉状交给原审法院,同样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也可直接将上诉状交给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5日内
36、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法院作出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申请撤回上诉的方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一审所作的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另外,撤回上诉必须是当事人自愿。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二审程序终结,同时
37、一审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撤诉后即使未超过上诉期间,也不得再提起上诉。一审宣判后,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而当事人又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则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提起的再审、抗诉的再审、申请再审审判监督程序审理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的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审理的范
38、围: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对其全面进行审理,不受原裁判处理范围和当事人申请再审请求范围的限制。审限:除有特殊情况外,再审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应当在6个月内结案;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应当在3个月内结案。决定提审的,办案期限自裁定提审的次日起计算。指令再审的,自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指令再审的裁定的次日起计算。条件: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主要证据不足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须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最
39、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同级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不得直接提出抗诉,只能提请其上级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对于解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判决不得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副本送达
40、当事人,并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撤回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程序:受理(申诉)立案及审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依主体不同可分为条件:提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有证据证
41、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原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即只能是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再审。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提起再审的期限,是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只限于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这一部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
42、产,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或者当事人在原审判决,裁定执行终结前,以物价变动等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基于检察监督权抗诉的再审上级法院提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时
43、,可以有两种做法:提审和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只能指令生效裁判作出的法院再审)实践中,*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只是适用法律有错误的,适用提审;*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有错误的,适用指令再审;*下级法院对案件形不成统一认识,干扰大或者有特殊原因致使再审困难的,原则上也应由上级法院提审。提审的,应通知下级法院,调取案卷进行审理。指令再审的,指令到达法院之时,为再审提起之日。下级法院接到指令后,再审的审理即应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作出对案件进行再审的裁定,该裁定中应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
44、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裁定应通知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自行提起再审:院长认为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应当向审判委员会提出,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决定再审的,以本法院的名义作出对案件进行再审,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由院长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只能再审一次。条件: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决定再审的案件,必须是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基于审判
45、监督权提起的再审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再审案件的裁判应分别作出处理: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如果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如果原一审裁判正确,二审裁判错误,应裁定撤销二审裁判,维持一审裁判;如果原一、二审裁判均有错误,应作出新的裁判,撤销并纠正原裁判的错误。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具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审理本
46、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依法开庭审理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以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用判决撤销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法律效力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所作的判断、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审的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对于调解结案的,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作出裁判后,宣布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可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当事人所在地的人
47、民法院代为宣判。裁判再审案件 的裁判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如果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如果原一审裁判正确,二审裁判错误,应裁定撤销二审裁判,维持一审裁判;如果原一、二审裁判均有错误,应作出新的裁判,撤销并纠正原裁判的错误。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具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依法开庭审理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以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用判决撤销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法律效力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所作的判断、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审的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对于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