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第7章(共3页).doc
《《国际税收》第7章(共3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税收》第7章(共3页).doc(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7章 其它反避税法规与措施7.1 对付避税地的法规7.1.1 对付避税地法规的产生美国1962年首先颁布对付避税地立法,其后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都相继颁布实施了本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到2001年,全世界已经有20多个国家实施了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其内容与美国对付避税地的立法有许多相似之处。7.1.2 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的基本内容1受控外国公司(CFC) 受控外国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1)本国居民在该外国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或选举权不能低于一定比重;(2)本国每一居民股东在该外国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也应达到规定的比例,但这一比例各国的差距很大;(3)受控
2、外国公司所在国(地区)的税负水平应较低;(4)一些国家还规定,受控外国公司应大量从事消极投资业务。2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即受控外国公司应分配给股东且不再享受股东居住国推迟课税规定的某些类型的所得;这种所得虽没有支付给居住国股东,但仍要归属到居住国股东应税所得之中并申报纳税。3对付避税地法规适用的纳税人从各国的情况看,对付避税地法规所适用的纳税人一般既包括法人,也包括自然人。7.1.3 我国对付避税地的立法问题目前,我国税法中没有英、美等国际那种“海外利润不汇回不对其征税”的推迟课税的规定。鉴于目前多数国内公司到避税地建立子公司,主要是利用避税地无税或低税以及信息不外泄的特点从事避税活动,所以
3、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加入了对付避税地的相关规定。7.2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7.2.1 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目前,采取此做法的国家主要是瑞士。1962年12月瑞士议会颁布防止税收协定滥用法,决定单方面严格限制由第三国居民拥有或控制的公司适用税收协定。1998年10月瑞士政府发布新的通告,该规定主要是为了限制第三国居民在瑞士建立中介性机构,然后利用瑞士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减轻预提税的税负。7.2.2 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为防范第三国居民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可以在协定中加进一定的防范条款,且实践中一般都选择多种方法同时使用,很少只局限于某种方法。具体方法有以下几种:1排除法即在协
4、定中注明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不适用某一类纳税人。2真实法即规定不是出于真实的商业经营目的、只是单纯为了谋求税收协定优惠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3纳税义务法即一个中介性质公司的所得如果在注册成立的国家没有纳税义务,则该公司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4受益所有人法即规定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的最终受益人必须是真正的协定国居民,第三国居民不能借助在协定国成立的居民公司而从协定中受益。5渠道法即如果缔约国的居民将所得的很大一部分以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支付给一个第三国居民,则这笔所得不能享受税收协定提供的预提税优惠。6禁止法即不与被认定是国际避税的国家(地区)缔结税收协定,以防止跨国公司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际税收 国际 税收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