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要点(共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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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三重一大
2、”事项决策的形式为会议决策,即按照会议议事规则,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集体决策可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等表决方式。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多经企业。第二章 决策范围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条规规定应当由公司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交办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落实的意见和措施;(二)企业重大改革、发展、稳定的思路和举措,企业发展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三)向上级组织及有关
3、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四)企业财务预算、决算,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五)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综合计划、工作报告,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及人员编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六)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历史债权债务,资产收购,产权转让、重要资产出租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贷款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企业资产变动、报废处置、投资及担保;(七)劳动用工、工资制度、薪酬分配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公积金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的制定、调整、实施
4、;(八)企业涉及治理、体制机制、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九)干部考核、职工奖惩、职工安置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调配事项;(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严重违纪、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经济法律纠纷以及涉及影响公司稳定等重大事件的处理;(十一)涉及企业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十二)党的建设、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十三)向上级推荐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企业性的奖惩事项,组织或参加公派出国人选的确定;(十四)企业党建、纪检监察、人才队伍建设及教育培训、工会和共青团等工作中的
5、重大事项;(十五)企业领导班子认为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其他重要问题;(十六)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管理的中层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一)向上级党组织(或董事会)提出的党委成员或高层管理人员任免或聘任与解聘建议;(二)向上级党组织推荐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后备人选;(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任免或聘任与解聘;(四)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后备人选的推荐、选拔;(五)中层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聘任与解聘;(六)对外投资项目经营管理人员和董事、监事聘任与解聘建议;(七)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
6、、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设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年度大修、技改、科技计划及重大调整;(二)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三)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和大宗废旧物资的处理;(四)一次性投入在5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五)一次性投入在50万元及以上的重要技术和设备引进、新产品开发;(六)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
7、)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和调整;(二)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款项;(三)投入在5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所需款;(四)集中发放的较大数额奖金,集中使用的较大数额福利费;(五)对外捐赠、赞助,对外投资、融资、贷款等运作事项;(六)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三章决策主体和权限第十条 决策主体、形式、人员(一)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为公司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二)决策形式主要采取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职代会或职代组长联系会等的形式进行。(三)党委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副
8、书记、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政联席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决策人员为全体职工代表。(四)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或总经理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总经理商定;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总经理确定;职代会由工会主席主持,列席人员由工会委员会议确定。(五)遇有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可依据事项的具体情况,由总经理、党委书记商议决定决策形式。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六)“重大事项”根据
9、公司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议事规则,召开相应会议进行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采取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进行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进行决策。(七)党委会由党委工作部负责会务、文书工作。党政联席会由党委工作部或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会务、文书工作。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会务、文书工作。职代会和职代组长联系会由工会办公室负责会务、文书工作。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应遵守以下议事规则:(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10、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三)坚持合法合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上级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四)凡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五)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六)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七)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八)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不
11、同意见相持时,应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有权作最后决定;(九)凡前次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十)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十二)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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