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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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甲方:*单位乙方:*单位工会为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 保护规定、 xx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经 *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 *单位工会(以下简称乙 方集体协商,于 年 月 日,共同签订本合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甲方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合法 权益。第二条 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 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 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第三条 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谐、 未定的劳动关
2、系,充分发挥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女职工参与社 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与工会女职工组织共同发展。第四条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 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第五条 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女职工劳动保护第六条 甲方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合妇 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哺乳等为借 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 (16岁以下。第七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帮助、指导女职工与甲方 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女职工应享受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 酬。第八条 晚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嫁 3
3、天外, 增加 10天,共计 13天。第九条 甲方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 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 的女职工,给与特殊保护,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配备专 (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十条 甲方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 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工 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拒绝聘用。第十一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国务院颁发 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 高空、 低温、 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三条 女职工
4、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 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应作 为劳动时间,甲方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第十四条 对怀孕 7个月以上(含 7个月的女职工, 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 休息时间。第十五条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节育假分 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一单胎顺产的,产假 90天,其中,产前休假 15天。(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三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四怀孕不满 4个月流产的,产假 15天至 30天;怀 孕满 4个月以上流产的(非医疗需要中止妊娠除外,掺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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