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柳塔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办法(新修订)(共18页).doc
《大柳塔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办法(新修订)(共18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柳塔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办法(新修订)(共18页).doc(1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大柳塔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辅助运输管理,实现安全、高效、低耗运行,确保司乘人员、车辆及所载设备材料等的安全以及道路畅通,根据公司入井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神东煤炭集团矿井辅助运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所有在大柳塔煤矿运行的辅助运输车辆。第三条 入井防爆柴油机车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车辆尾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高于1000PPm、800PPm。入井车辆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发动机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第二
2、章 职 责第四条 机电信息中心是矿辅助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和监管部门,负责辅助运输的管理与业务保安工作。其职责:1.负责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2.负责平衡、协调解决各单位辅助运输中存在的问题。 3.负责辅助运输车辆的项修、大修管理。 4.设置专职的辅助运输主管,负责辅助运输车辆的现场运行及监督检查,并将辅助运输纳入月度机电检查考核工作中。 5.负责定期对辅助运输车辆进行检查。 6. 负责防爆车辆的防爆完好管理。 7. 负责对专业化服务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第五条 安全办职责1.负责监察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2.负责监察管理部门业务保安职责的执行情况。3.负责驾驶员的岗前安
3、全培训。4.负责监察驾驶员的持证上岗情况。5.负责井口区域车辆交通管理。6.负责出入井车辆的检查、登记工作。第六条 车队是矿辅助运输车辆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辅助运输车辆日常运行、点检、日常维修、维护保养、备件计划和项修、大修计划的申报。其职责:1. 负责建立车队班组管理组织机构,2. 负责全矿生产用车的组织和调配;承担矿升入井人员的运送;材料、配件的运输;矿务工程用车等。3. 负责编制车队各工种、岗位的责任制,车辆运行管理办法。4. 负责矿所有辅助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检查,并建立各种车辆运行记录和车辆台帐。5. 负责矿生产用车的调度管理。第七条 准备队职责:负责两井辅助运输设施的安设与维护,警
4、示牌板、路标的安设与维护。第八条 通风队职责:负责所有车辆车载瓦斯传感器的检验与标校。第三章 驾驶员一般规定第九条 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C1证及以上,经矿井入井安全培训,车辆操作业务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司机入井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第十条 检查和生产指挥车辆允许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其它车辆必须专职驾驶员驾驶。安全办对自驾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自驾人员、新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跟车、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第十一条 驾驶员严禁酒后上岗、疲劳驾驶、带病上岗,确保上岗时精神状态良好。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严禁公车私用。第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按要求佩戴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
5、自救器、安全帽、定位仪和矿灯,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带烟火入井。第十三条 驾驶员必须佩戴便携式氧气、一氧化碳、瓦斯检测仪,进入不同区域时必须检查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0.5时,应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第十四条 驾驶员应熟悉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第四章 井下交通运输规定第十五条 根据矿井总进风量和工作面实际风量,规定矿井和各区域允许驶入车辆数量。第十六条 车队要设有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第十七条 入井车辆必须完好,不得带病运行。参照辅助运输车辆完好标准。第十八条 井口检身人员必须检查车辆完好情况及人车超员和料车装载是否符合要求,严禁不完好、装载不符合要求车辆入井。
6、第十九条 车队按照车辆管理中心对入井车辆实行统一编号进行挂牌管理。所有车辆必须安装射频卡。 第二十条 入井车辆必须配不小于8kg的合格灭火器和2个故障警示牌和两个阻车器。第二十一条 车队根据工作任务派符合要求的车型,入井、升井车辆必须在井口进行登记,做到一车一杆。第二十二条 所有入井车辆必须安装车载式瓦斯断电仪,当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报警、停机、断电。所有入井车辆必须安装倒车报警装置。第二十三条 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 井下所有车辆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2. 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3. 运输巷道有人作
7、业或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10 km/h。有妨碍时待人撤离后再通过。4. 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5 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5 km/h。第二十四条 井下作业人员遇行驶车辆时,必须主动避让,就近进入躲避硐室;附近无躲避硐室时要紧靠一帮站立,用矿灯晃动示意司机自己的位置,待车辆通过后方可作业。第二十五条 车辆在进入交叉口、转弯处、洗车点等地点必须减速、鸣笛、变光。上述地点严禁任何人员停留,并必须做到行车不行人。第二十六条 车辆起步、倒车前必须鸣笛警示。倒车时必须开启倒车声光报警装置,确认无人后方可倒车。第二十七条 下坡时车速不超过15km
8、/h,严禁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第二十八条 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50米。第二十九条 车辆通过施工地点时,要鸣笛、减速慢行。在施工点5米前停车,确认施工点人员躲避到安全地点后,方可慢速通过。第三十条 车辆由联巷、躲避硐室、非主干线进入主行车道时,鸣号、变光,确认主车道无车辆通过时再慢速驶入。第三十一条 巷道封闭或部分封闭交通时,所有车辆必须按临时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行车。第三十二条 在巷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前后30米以外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处理。第三十三条 规定单向行驶的巷道内车辆严禁逆行。第三十四条 单巷双向行驶会车遵守以下规定:1. 车
9、辆实行靠右行驶的原则。(1)靠近躲避硐室的车辆主动避让。(2)靠近管路、缆线侧车辆让行。(3)遇参观车辆时应及时靠右停车或进入躲避硐室(联巷)让行。2. 会车时相距50米开始变光减速,让行车辆必须停车并关闭大灯,等待对面车辆通过后方可通行。第三十五条 车辆禁止在陡坡、弯道处掉头。第三十六条 井下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车辆应当在联巷或不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驾驶员离开时,必须熄火,拉紧手刹车,挂档,设好阻车器。2. 在交叉路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
10、停车。3. 车辆长时间停车时应熄火,以防尾气对井下空气造成污染。4. 故障车辆在巷道内检修时,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第三十七条 运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具备自卸功能的车辆严禁运人。2. 运人车必须加设护栏、顶棚。3. 各种运人车辆应明确乘坐定员,不得超员乘坐。4. 司乘人员必须听从司机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防护栏关好,车辆开动前司机必须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后询问,得到坐乘人员明确指令后方可开车。5. 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6. 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上站立,严禁扒车、跳车,乘车人员身体各部位及所携带的工具严禁露出车外。第三
11、十八条 运送一般材料、设备的规定:1. 严禁人货混载。2. 车辆不得超载运行。3. 运送设备、大型材料必须捆绑牢固,拉运易滚动物件时必须采取防滚动措施。4. 运送火工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入井时,应避开交接班高峰期,执行矿井危险品运输相关规定。5. 运送普通材料、设备时,总高度不得超过2.5米,宽度不得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超过车厢,后端不得超出车厢2米;运送大型设备和物件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超长、超宽、超高物件运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超长、超宽、超高物件必须设置警示标志。2. 运送超宽物件车辆,遇对面来车无法会车时,应提前变换或开关前灯,连续变换3次前
12、灯为一次信号提示。3. 大型物件捆绑后司机必须进行检查,并在车的前后设有警示。4. 必须设专人跟车,经过变窄、限高、拐弯路段时,跟车人员必须下车,在设备倾倒范围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指引车辆顺利通过。5. 遇到巷道内有工作人员或等车人员时,必须提前50米减速鸣笛,距离人员5米必须停车,确认人员躲到安全地点时,方可再次行车。装卸大型物件时,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设备倾倒半径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6. 运行路线上其他车辆应躲避让路。第四十条 行车路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巷道内积水连续长度不超过5米,深度不超过0.1米;行车路线不得有杂物、障碍物;混凝土路面无破损;掘进巷道不得有陷车现象。2. 主要运输巷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大柳塔 煤矿 辅助 运输 管理办法 修订 18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