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规定(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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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惠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发挥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道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以下简称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牌、标线、隔离设施、交通信号灯及交通流检测、交通技术监控、交通诱导屏和路面缓冲设施、发光警示设施等。第三条 本市市区、县(区)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2、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设置、安全便民、分工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交通安全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县(区)财政、市政、城乡规划、建设、城管、工商、环保、公路、交通、园林、电信、供电、供水、管道燃气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交通安全设施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设计审核和竣工
3、验收,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不得投入使用。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管理养护时,应当将交通安全设施同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完成移交的交通安全设施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城市住宅小区、办公区、工业园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小区、办公区建设单位或业主、工业园区开发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八条 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投资及维护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条 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更新及维护,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第十条承担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更新及维护的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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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 城市道路 交通安全 设施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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