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全民所有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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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福建省全民所有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闽人调199224号 第一条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在保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业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维护专业人员在一定条件下选择职业的权利,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辞职,是指专业人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辞去现职事辞去公职。 第三条 中小学教职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老、少、边
2、、岛、穷地区和重点科研单位(项目)及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民办科技机构工作。 第五条 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辞职申请表。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发给辞职证明书,并按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机构)备案。 第六条 下列人员辞职,必须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一) 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业务骨干和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专业人员; (二) 在老、少、边、岛、穷地区工作的; (三) 从事特殊专业、特殊岗位工作的; (四) 从事或曾从事国家秘密工作,在规定
3、的保密期限之内的; (五) 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按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 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情况的。 上述专业人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应在三个月内答复,三个月期不答复的可视为同意,并应予办理辞职手续。否则,由仲裁机关裁决。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所称特殊专业、特殊岗位,由省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专业人员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服务期的书面协议的,其辞职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办理。没有聘用合同或协议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 辞职人员属单位出资培训的,单位可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
4、训后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按合同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请辞职的专业人员与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之间发生争议时,可按福建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闽政199049号)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已离职人员,符合本规定辞职条件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五年内不得录聘用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干部。五年后被重新录聘用的,工龄从重新录聘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福建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闽人调(1990)01号和关于我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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