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共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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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项目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部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租赁管理,提高设备租赁的经济性,加强子(分)公司对设备租赁的集中管控和后台支持,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股份公司工程项目设备租赁管理办法、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设备租赁,是指设备使用单位向设备所有权单位租赁,并付给一定的租金,在租赁期内享有使用权,而不变更设备所有权的一种交换形式。融资租赁设备属于设备购置范畴,纳入自有设备及机械固定资产预算管理,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申请、审批和购置。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大型设备,是指铁路混凝
2、土箱梁搬、提、运、架设备,轨行式铁路T梁架桥机,恒张力放线车、大机养路设备、长轨铺轨机、岩石隧道掘进机、盾构、90m3及以上搅拌站、200t以上龙门吊、湿喷机械手、沥青搅拌站及其它原值大于500万元的设备。第四条 设备租赁遵循层级管理、集中管控、先内后外、经济实用的原则。各单位应充分调剂使用自有设备,控制租赁设备使用规模;确需租赁设备时,按照先内部、后市场的顺序进行选择,且必须严格按管理层级执行审批程序。第五条 设备租赁分为工作量法、月租和台班/小时租赁三种方式。优先选择按工作量法计量租赁费,按月租或台班租赁要严格实行租赁限价和审批,禁止以小时或台班计费长期租赁设备。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项目部
3、从企业内部(统称“内租”)、外部(统称“外租”)以各种方式和期限进行设备租赁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项目部是设备租赁管理的执行层,物机部是设备租赁的归口管理部门,上级管理部门对下级管理部门具有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能。第八条 项目部设备租赁管理主要职责:(一)根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施工调查情况制定设备配置计划,编制设备租赁市场调查报告及设备租赁计划,上报子(分)公司审批;(二)按照子(分)公司批复意见选择设备租赁供方,组织设备租赁合同的洽谈、拟定与评审,上报子(分)公司审批;(三)组织租赁设备的进场、验收及建立台账;负责设备现场调配,提高设备利用率;监督设备的使用、维
4、修及保养;(四)负责租赁设备台班的签认、单机消耗管理、租赁费的核算及上报;负责按照子(分)公司批复意见结算租赁费;负责组织租赁设备的退场工作;(五)负责严格执行租赁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等全过程综合管理。(六)公司项目经理部(含指挥部、代局指)设备管理职责参照项目部,对各项目分部设备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向公司请示、报告并依据批复意见执行。第三章 供方准入第九条 外租设备供方(以下简称“外租供方”)为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应能满足财务管理要求。第十条 外租供方资格必须合法,具有“两证一照”并在有效期内。“两证一照”是指企业依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
5、照。第十一条 外租供方用于出租的设备必须是合法取得,法定检测合格,技术状态完好的设备。合同签订前,应对外租供方用于出租设备的购置发票、过户手续、计量证书、安全证书、随机附件、技术档案等进行查验,并书面记录。第十二条 外租供方实行集中管理、资格准入制度。所有参项目设备租赁活动的外租供方,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准入资格手续,并取得合格外租供方资格。第十三条 外租供方必须具备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信誉和能力。项目部在引进外租供方过程中必须对其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考核,分批次、有计划、有重点的引进,控制准入质量。项目部在引进外租供方过程中,应优先选择与一般纳税人合作,并要求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有与小
6、规模纳税人合作,应要求其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调整定价原则,降低交易价格。第十四条 项目部向子(分)公司、子(分)公司向公司推荐准入的外租供方,必须认真考察外租供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填写外租设备供方评价表(附件2)。第十五条 项目部在组织评选合格外租供方时,必须严格遵守选用纪律,要客观、公正、科学的做好评选工作,并保存好评选记录;对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选择的外租供方,经查实后取消其准入资格并列入黑名单。评选时应邀请纪委监察部门参与监督,评选结果应报分管领导审批。第十六条 项目部每年末应将本单位合格外租供方目录报公司, 经公司复核、汇总后,列入子(分)公司年度合格外租供方目录
7、并发布。第十七条 对当年合格外租供方名录内未涵盖的设备及供方,确有需要时,由公司、子(分)公司按权限分别进行补充评价,评价合格的纳入年度合格外租供方名录。第四章 选用管理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选用租赁设备时,必须优先采用内租,包含本单位内部设备和公司内部设备。确需外租的,必须从本单位或公司合格外租供方名录中选用。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外租设备的使用年限,原则上通用外租设备必须是出厂在5年以内且性能良好的设备。第二十条 为大力推进工程项目机械设备租赁工程量法结算方式,严格控制机械设备闲置率,下列设备租赁计费原则上应采用工程量法结算:(一)混凝土加工运输泵送设备:搅拌站、混凝土罐车、泵车、拖泵;(二)土石
8、方施工设备:潜孔钻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自卸汽车;(三)线路捣固稳定设备:线路捣固机、稳定车;(四)制梁与架梁设备:龙门吊、架桥机、运梁车;(五)地铁盾构设备:盾构机及其配套设备;(六)孔桩施工设备:旋挖钻机、冲击钻机。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选择外租设备时,要公平、公正的比性能、比价格、比服务,确保选中设备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满足施工生产需要。租赁价格不得高于公司发布的设备租赁指导价,不得高于子(分)公司发布的设备租赁限价。特殊情况,必须上报审批。第二十二条 严禁租用企业内部各级领导、内部员工及亲属小汽车、设备;严禁租用企业内部各级领导、内部员工及亲属集资或参股购买的设备;严禁租用
9、、借用本单位在用外部劳务队伍小汽车;严禁将私人设备租赁给本单位在用外部劳务队伍。第五章 计划管理第二十三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根据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向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申报设备配置计划表(附件3),由上级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在优先考虑自有设备的基础上进行审批,明确设备来源及实施方案。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工经部依据下达的项目责任成本,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单位工程设备使用费预算总控表(见附件4),并按照“量价”分离的原则,根据子(分)公司发布的设备租赁限价或机械施工作业单价确定单价,并明确单位工程的预算机械台班总控数量(见附件5)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根据工程部、工经部核定的单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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