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入住交付验收管理办法(共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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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入住交付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入住交付验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行为,不断提升住宅小区建设整体水平,保障住宅小区的居住功能和使用质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竣工入住交付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建设局牵头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的竣工入住交付验收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房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参加竣工入住交付验收管理。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入住交付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手
2、续是否齐全,住宅单体建筑工程是否竣工备案,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设施和附属公共配套设施是否建设到位,应委托或移交事项是否办理相关手续。第五条 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可实施分期竣工入住交付验收。住宅小区分期以项目核准批文为准,其验收内容与第四条相同,若有关附属公共配套设施不在本期规划范围内实施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出具承诺或提供临时设施暂予解决。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设施、附属公共配套设施和应委托或移交事项的主要内容:一、 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设施: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道路、绿化、有线电视、通讯、路灯、公安技防、邮政信报箱、地名标志牌(大门、楼幢、单元、室号牌)。二、 附属公共配套设
3、施:规划中的物业用房、社区用房、幼儿园、学校、医院、菜场等。三、 应委托或移交事项:路灯、生活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物业用房、社区用房、幼儿园、学校、菜场、医院等。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市政公用资质,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市政公用资质单位参与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设施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对工程建设质量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理。第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入住交付使用应具备的条件:一、 所有建设项目均按规划和专业设计要求建成。二、 各单体建筑工程已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三、 交付区域已形成封闭,安全技防设施安装到位。四、
4、居民生活用水已纳入城市供水管网。五、 居民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六、 燃气管道敷设完成,分户管道具备开通条件。七、 雨、污水排放已分流,并分别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八、 道路建设已完成。九、 路灯设施建成并已向城市路灯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十、 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智能化设施已建成。十一、 各类地名标志牌、邮政信报箱已安装到位。十二、 小区绿化建设到位,并已落实管养措施。确因季节原因花草树木暂未栽种的,必须落实保障措施。十三、 生活垃圾已与环卫部门办理委托清运手续。十四、 物业管理用房已办理共有产权登记备案(物业管理用房不在本期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单位须为本期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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