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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0702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以下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工作,依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由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以下称企业)正式聘用,熟悉信息系统集成技术和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一定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并受所属企业委托对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以下称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依据本办法对企
2、业聘用的符合登记条件的项目管理人员所进行的登录记载。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包括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以下称项目经理)和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以下称高级项目经理)两个级别。第四条 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项目管理人员登记工作。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作为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第二章 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第五条 项目管理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二)对项目实施
3、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三)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四)执行企业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履行的各项职责。第六条 项目管理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中,具有如下权力和义务:(一)组织项目实施或服务团队。(二)组织制订项目实施或服务方案,协调管理项目实施或服务的人力、设备等相关资源。(三)协调项目内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项目实施的协议或文件。(四)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力。第七条 企业聘用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应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企业应为聘用的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建立档案,档案应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和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所属企业管理过的项目
4、情况。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变更所属企业时,档案须转到新企业。第八条 被企业聘用为项目经理的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 学历及工作经历满足下列要求之一:1.博士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1年。2.硕士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 3.本科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3年。4.大专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5.大专以下学历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二)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有项目管理工作经验,能够单独承担小型项目的管理工作。(三)近两年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所属企业管理过的项目未发生责任事故。(四)被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二级、三级
5、资质获证企业聘用和申请初始登记的人员,近两年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所属企业管理过并已完成验收的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1.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项目数量不少于1个。2.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且该项目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不低于30%的项目数量不少于2个。(五)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第九条 被企业聘用为高级项目经理的人员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学历及工作经历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博士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2.硕士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3年。3.本科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4.完成项目经理登记的时间不少于3年。(二)
6、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管理能力,有较丰富的项目管理工作经验,能够独立承担大中型项目管理。(三)近两年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所属企业管理过并已完成验收的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1.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项目数量不少于1个。2.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该项目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不低于30%的项目数量不少于3个。(四)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企业不应聘用其为项目管理人员。(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到刑事处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第三章 项目管理人员的登记第十一条 凡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可根据本办法和自身知识、能力、工作经历及信
7、誉情况,自愿申请相应级别的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延续登记,除特别规定的事项外初始登记和延续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相同。第十二条 申请初始登记的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是企业正式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二)通过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组织或认可的相应级别的考试。(三)承诺并遵守行业公约,并认同本办法。(四)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人员初始登记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员通过所属企业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委托机构可能是考试机构、地方服务中心、评审机构)提交初始登记申报资料。(二)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对初始登记申报材料进行核实。(三)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对通过核
8、实的人员办理登记手续,颁发项目管理人员登记证书。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有效期为4年,在登记有效期期满前,应申请进行延续登记。第十五条 申请延续登记的人员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 现登记证书有效,且将在3个月内到期。(二) 仍是现登记证书所属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三) 承诺并遵守行业公约,并认同本办法。(四)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人员延续登记程序如下。(一) 申请人员通过所属企业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提交延续登记申报资料。(二)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对对延续登记申报材料进行核实。(三)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对通过核实的人员办理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换发项
9、目管理人员登记证书。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办理初始登记和延续登记。(一)现聘用单位无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未办理注销手续又在不同企业重复申请登记;(三)距离登记证书被撤销的时间不满1年;第十八条 经过登记的项目管理人员(以下称登记人)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申请办理登记变更。(一)登记人更换所属企业,经原所属企业同意变更。(二)登记人所属企业名称发生工商变更。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人,申请所属企业变更时,不予办理登记变更。(一)在原所属企业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未完成交付或交接。(二)距最近一次登记或所属企业变
10、更时间不满6个月。第二十条 登记人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在该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注销。(一)死亡或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所属企业已办理离职手续,且未申请登记变更。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人员登记变更或注销程序如下。(一)登记人或所属企业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提交变更或注销申请材料。(二)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其委托机构对申请材料后进行核实。(三)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对通过核实的申请,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第二十二条 登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予以登记注销。(一)登记证书到期后未完成延续登记。(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应办理登记注销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11、监督管理及罚则第二十三条 申请登记的人员或所属企业如对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最终结果存在异议,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申请登记的人员如对项目管理人员登记工作过程或材料核实结论存在异议,可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投诉。第二十四条 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可通过抽查及其他可行方式对其委托机构及工作人员的项目管理人员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登记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核查。第二十五条 申请登记人员或所属企业、完成登记人员或所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可视其情节轻重对给予警告,暂停登记,降低、暂停和撤销登记证书等处罚。(一)在初始登记、延续登记及登记事项变更等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不配合执行本办法的行为。(二)存在涂改、伪造、租用、借用登记证书等行为。 (三)同一人员在不同企业,重复申请登记。(四)在担任项目负责人工作中,非法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五)作为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项目发生责任事故。(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第二十六条 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人员登记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索贿受贿、弄虚作假及侵害申请人员或所属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停或撤销工作资格等处罚。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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