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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人事考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 为使本公司对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管理,除遵照国家各级政府的有关政策法令外,均按本规章制度办理。 (二)本规章制度所指的员工,是指本公司正式聘用的男女从业人员。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本公司各部门因业务需要、人事变动必须增加人员时,应按人员招聘录用制度规定提出申请,经理核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考选事宜。 第四条 招聘人员按录用遴选程序审查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发放录用通知书,原则上职员试用36个月,技术工人试用3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才能正式聘用,试用期工作成绩突出者
2、,可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五条 试用人员如有品行不良或工作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一天以上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聘辞退,试用不满三日者,不发薪资。 第六条 试用人员于报到时,应向人力资源部缴验下列资料: (一)户口和身份证及医院体检表。 (二)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 (三)最近三个月内半身脱帽照片三张。 (四)聘用通知书。 (五)人事资料。(六)学历证明。(七)其它必要文件(如有其它必要的证件、文件等)。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聘用: (一)被剥夺公民权力尚未复权者。 (二)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五)亏欠公款受处罚有案者。 (六
3、) 品性恶劣,经公私营机关开除者。 (七) 患有神精病或传染病及其它严重疾病者。 (八)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九)未满十六岁者。 第八条 员工一经正式聘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况应与本公司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三章 待 遇 第九条 本公司本着劳资兼顾互助互惠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 第十条 员工待遇分为 (一)基础工资 根据本地区最低生活费标准来确定。 (二)岗位工资 (三)工龄工资(四)津贴和补贴 (五)奖金 (六)公司其它福利第十一条 员工薪金分为月薪及年薪,新聘人员自报到之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申请离职并获得批准之日停薪,按日计算。第十二
4、条 临时性、特定性或计件等工作人员薪金,另按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第四章 保 险 第十三条 员工一律参加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于聘用时由人力资源部办理。 第十四条 员工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后,除按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支付外,不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第五章 纪 律 第十五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制度、通告及公告。 第十六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渎职的行为。 (二)未经许可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公司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应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漏业务或
5、职务上的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诈骗。 (五)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 (六)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相关资料)出工作区。 (七)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它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假后始得离开。 (八)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工作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的环境清洁。 (九)员工在工作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工作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谨防事故发生。 (十)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一)全体员工必须了解,唯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
6、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十二)各级主管及各级单位负责人务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十三)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第六章 考 勤 第十七条 经理级以下员工上、下班均应严格考勤,原则上由上一级主管对下级考勤,如在抽查时发现考勤不实除双方旷工一日论处,同时按本规章之奖惩对虚报者予以警告一次。 第十八条 员工如有旷工等,按下列规定处分: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岗以旷工论处。 2员工每旷工1天扣发一星期岗位工资;员工每旷工2天扣发二个星期岗位工资;以此类推。 3无故连续旷工十五
7、日或全年累计无故旷工三十天,给予解聘,不发给资遣费。第七章 请 假 第十九条 员工请病假、事假应于一日前填写请假单,照请假规定办理后方可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能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向单位主管报告并于当日由单位主管或其他员工按请假规定代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同旷工论处。第八章 加 班 第二十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实施。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必须加班时一线生产人员、各部(公司)一般工作人员、班组负责人(含班组负责人)以上人员分别按加班管理规定办理,每日加班延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加班延长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第二十一
8、条 一线生产人员、各部(公司)一般工作人员按员工加班管理规定享受倒休或核发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 班组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按员工加班管理规定执行。第九章 休 假 第二十三条 员工除星期六、星期日休息外,享受国家休假日。 第二十四条 前条休假工资及津贴照给;如必须加班时,按加班管理规定办理;国家假日如逢星期假日其补假与否按政府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职工年公休假:工龄满五年以上者才能享受休假待遇。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给予休假七天。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给予休假十天。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给予休假十四天。职工年公休假时间为当年1月1日12月30日,休假最多分二次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年满
9、未休者未休天数无效。第十章 出 差 第二十六条 员工出差分“长程出差”与“短程出差”二种,凡当天能往返者,称为“短程出差”;一天以上者,称为“长程出差”。 第二十七条 长程出差及短程出差办法另订。第十一章 培 训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为陶冶员工品德,提高其素质及工作效率应举办各种教育训练和岗位培训,被指定参加员工,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 第二十九条 员工培训分为: (一)岗前培训:新聘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统筹办理,内容为: 1公司简介及人事管理规则的讲解。 2业务特性、机器性能、操作规定及工作要求说明。 3指定资深及专业人员讲课。(二)在职培训:员工应不断研究学习本职技能、相互
10、帮助;各级主管尤应相应施教,以求精进。(三)专业培训:视生产或业务需要,遴选优秀员工至各职业培训机构,接受专业培训,或者请专家学者来本公司作系列专题讲座,以增进其学术技能。第十二章 考 核 第三十条 员工考核分为: (一)试用考核:员工试用期间(职员36个月,普工3个月)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具“试用人员考核表”报经总经理核准及公布后,方得正式聘用。 (二)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操行、学识、经验、能力、工作效率、出勤情况等,随时做严正的考核,凡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人力资源部应将员工假勤、奖惩随时记录,作为办理年度考核依据。 (三)年度考核:其
11、办法另订。 第三十一条 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循私舞弊。 第十三章 晋 升 第三十二条 为提高员工的业务知识及技能,选拔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员工均有晋升机会。 第三十三条 晋升较高职位依据下列因素:(一)具备较高职务的技能。(二)有关工作经验和资历。 (三)在职工作表现及业绩。 (四)完成职位所需的有关培训。 (五)具有较好的适应性和潜力。 第三十四条 职位空缺时,优先考虑内部人员,在没有合适人选时,考虑外部招聘。第十四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员工奖励分下列四种: (一)嘉奖:每次发奖金50元。 (二)记功:每次发奖金100元。 (三)大功:每次发奖金150元。 (四)奖金:一
12、次给予若干元奖金。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奖一次: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二)拾金不昧(价值三百元以上)者。 (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四)有显著的善行佳话,为公司取得荣誉者。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功一次: (一)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二)工作期间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三)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四)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五)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者。(六)一年内嘉奖二次者。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功一次: (一)遇有意外事
13、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失者。(二)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特殊任务,确有功绩者。(三)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四)有其他重大功绩者。(五)一年内记功二次者。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若干奖金一次: (一)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显著增加者。 (二)对公司有特殊贡献,或评为先进足为全公司员工表率者。(三)一年内记大功二次者。(四)服务每满五年,每年考核均为优秀者。 第四十条 员工惩罚分为五种: (一)警告:每次扣金50元 (二)记过:每次扣金100元 (三)大过:每次扣金150元 (四)调岗:调岗使用,相应核调薪资。 (五)开除:予以解聘
14、。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一次: (一)未经许可,擅自在厂内推销物品者。 (二)上班时间,躲卧休息,擅离岗位者。 (三)因个人过失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生产或工作秩序,经教育改正,情节轻微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经教育改正,情节轻微者。(六) 虚报员工出勤考核者。(七) 弄虚作假虚报各种材料者。(八)一年内累计旷工达4天者。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过一次: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导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二)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二次以上不听劝告者。 (三)对员工恶意攻击或诬陷、伪证,制造
15、事端情节轻微者。 (四)工作中酗酒导致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未经许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六)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七)未经许可携带外人进入公司参观泄露公司机密者。(八) 一年内累计旷工达8天者。(九)一年内警告二次功过无法平衡抵销者。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一次: (一)擅离职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二)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严重影响生产、业务、事务等秩序者。 (三)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四) 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改者。 (五) 轮班制员工无故拒不接受轮班者。 (六) 工作时间内,做其它事情,如睡觉、玩弄
16、乐器、下棋、玩牌、炊煮等(负责人连带处分)。(七) 一年内累积旷工达十五日者。(八) 机器、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的工具,非经使用人及单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此而损害并负赔偿责任)。(九)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但尚未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十) 一年内记过二次功过无法平衡抵销者。 (十一)其他重大违规行为者(如违反安全规定措施,情节重大者)。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辞退(不发资遣费):(一)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二) 对其他员工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三) 偷窃或侵占员工或公司财物(500元以上)经查事实者。(四) 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
17、1000元以上)或第二次损毁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五) 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六) 无故连续旷工十五日或全年累计旷工三十日者。(七) 借端聚众煽动怠工或罢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八) 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九) 散播不利于公司之谣言者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十) 伪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十一) 携带枪支或其它违禁品或危险品入厂(公司)者。(十二) 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唤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查实二次以上,屡劝不改者。 (十三) 故意泄漏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 (十四) 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誉受
18、损害者。 (十五) 参加非法组织、执迷不悟者。 (十六)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查处追究刑事责任者。 (十七) 一年中记大过满二次功过无法平衡抵销者。 (十八)其他违反法令或劳动法或本规则规定情节重大者。 第四十五条 员工功过抵销规定 (一)嘉奖与警告抵销。 (二)记功一次或嘉奖三次,抵销记过一次或警告三次。(三)记大功一次或记功三次,抵销大过一次或记过三次,员工功过抵销以发生于同一年度内者为限。第十五章 易 岗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基于业务上需要,可随时调动员工岗位或工作地点,被调员工应予配合。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主管应就所属人员按其个性、学识、能力,调配适当工作,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19、第四十八条 员工接到调动通知书后,单位主管应于七日内、一般员工应于五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职单位报到。 第四十九条 员工调动,如驻地远者,可比照出差规定支给差旅费。调任员工在接任者末到岗前,其所遣事务由原直属主管指派适当人员暂行代理。第十六条 辞 职第五十条 员工无论以何种理由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申请,部门副经理以上(含部门副经理)人员辞职必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上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部门副职以下人员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所在部门经理提出申请,部门经理提出意见交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一般员工辞职必须提前半月以书面报告形式向
20、所在部门经理提出申请,部门经理提出意见交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 第五十一条 员工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到核准办理手续期间必须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 第五十二条 员工必须办理完辞职手续方可离开公司。第十七章 资 遣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或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资遣: (一)停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暂停业务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员工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第五十四条 员工资遣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批量资遣应征求工会意见。 第五十五条 员工资遣先后顺序: (一)历年平均考核较低者。 (二)曾受惩罚者。 (三)工作效率低、业务生疏、不胜任工作者。 第五
21、十六条 员工资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上末满一年者,于十日前通知。 (二)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二十日前通知。 (三)在公司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通知。 第五十七条 员工接到资遣通知书后,为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请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未能按照前条规定通知而即时终止聘用者,按前条规定的预告期工资及津贴照给。 第五十八条 员工被辞退或辞职者,不以资遣对待,不发资遣费。 第五十九条 员工资遣,按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 (一)在公司连续工作年资每满一年不满三年者,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的资遣费。 (二)在公司连续工作年资满三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发相当于十天本薪的资遣费,所剩余月数,或工作末满一年者,以比例给予,未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计。第十八章 退 休 第六十条 公司按国家政策审核员工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第六十一条 员工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统一发放。第十九章 抚 恤 第六十二条 员工因公致残或死亡时,按劳动保险条例向社保部门申请赔付,新聘人员尚未参加社保保险者,其津贴及辅助事宜公司按劳动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第二十章 安全与卫生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各单位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身体健康。 第六十四条 员工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及卫生诸规定,以保护公司及个人安全。专心-专注-专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