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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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监督检查,以及公共场所内的电梯乘坐行为,适用本办法,家庭或个人自用电梯除外。第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电梯安全监督和事故处理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对在建建筑物中的电梯选型配置和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
2、实施监督。房管部门负责对管理电梯的物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工商、物价(发改)、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五条 鼓励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电梯节能技术,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影响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安全事故隐患。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第七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
3、,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出借、出租、转让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资质证书。施工时,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杭州)第八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安排本单位取得相应许可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在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携带有效许可证件。(合肥)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产品铭牌标注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售出产品提供技术指导,及时跟踪处理产品的质量问题。第十条 电梯改造应当由原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实施。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电梯改造单位无法取得原制造单位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单位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电梯改造单位未
4、经原制造单位委托、同意改造电梯的,电梯改造完成后,电梯改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更换该电梯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本单位电梯制造资质许可证件编号等信息。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对改造后电梯的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杭)第十一条 电梯销售单位销售电梯时,应当验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并将销售的电梯产品目录报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境外企业在本市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须明确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其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及相关的安全性能责任。(无锡)第十二条 禁止安装、销售下列电梯及相关产品:(
5、一)未附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二)无产品铭牌的电梯或无标识的相关零配件; (三)利用旧零部件拼装的;(四)国家已经明令淘汰、报废的;(五)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电梯及相关产品。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
6、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福建)电梯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无法明确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人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指定责任人,仍无法落实责任人的,该电梯不得使用。(福建)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居民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管理。居民住宅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前应当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未成立业
7、主委员会的,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移交。居民住宅无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委托有资质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负责电梯的安全运行管理。(天津)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购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电梯及其相关产品,应当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安装、改造、维修。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医院专用电梯以及特殊要求的电梯,应当由
8、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电梯司机操作。第十九条 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维修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或者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产权所有者筹集。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一般维修和检验检测等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支付。第二十条 电梯因故停用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并设置警示标志;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无电梯维护保养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维护保养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并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第二十二条 发生电梯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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