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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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行车安全,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后勤科负责主要管理中心全部公务车辆和驾驶员。指定专人负责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及车辆调度、维修保养、费用、安全、审核等工作。第三条 中心公务车辆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刷卡加油、定点保险的管理方式。中心公务用车仅限于应急保障、通信保障、业务保障等相关内容用车。第二章 驾驶员管理第四条 驾驶员出车时,应严格执行派车任务,如有意外情况须与后勤科长及时沟通。第五条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 未经
2、允许,驾驶员不得随意驾车外出,不得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外出或私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出现事故一切后果由该驾驶员承担。第七条 驾驶员不得利用公务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若从事非法活动,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本人承担。第八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负有保管责任。第九条 驾驶员如有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挥、调配,弄虚作假、损害中心利益等行为,一经查证属实,轻者予以罚款200元,屡犯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严重者转岗或解聘。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车辆在交接时,交接人员必须将车辆证件、配件、工具、备胎、违章记录等列出书面清单,双方签名,交由后勤科抄录里程计数后方可进行交接。第十一条 驾驶员应做好驾驶服务。不
3、得态度恶劣、粗鲁驾驶,不得索取额外的钱、财、物或提出无理用餐要求。一经举报并查实,除须退还非法所得或补交餐费外,轻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予以转岗或解聘。第三章 车辆调度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用于保障中心公务活动的正常运转。车辆调度遵循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同方向拼车、合理安排、优先保障机要公务的原则。第十三条 后勤科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统一调度工作。第十四条 各科室需填写用车登记,由后勤科统一安排。第十五条 用车安排调度不开的,依用车申请先后顺序安排先申请科室用车,后申请科室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其他交通方式或自行解决,不得耽误工作。第十六条 驾驶员出车前要认真、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作为车辆管理
4、的重要书面凭据,然后领取车钥匙;返回中心后在确认车辆没有问题后,要及时完善出车登记表,并交回车钥匙。第四章 车辆维修和保养第十七条 中心所有公务车辆均实行定点保养维修和洗车。第十八条 车辆的小修、一般清洁由驾驶员自己完成;需进修理厂维修的车辆,驾驶员须严把修理质量关。第十九条 车辆需要维修时,驾驶员需要向后勤科长汇报情况后,执行审批程序后,再进行车辆的维修。事前不申请,不按规定程序维修,上级领导不予签字认可,责任自负。行驶中发生紧急故障情况,要向后勤科长电话汇报后,进行紧急处理,后补维修手续。第二十条 维修(保养)审批程序:驾驶员填写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后勤科负责人审批主管领导审批修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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