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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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着遵循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民办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办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中
2、小学校包括: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第四条 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如果出资人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应当在学校的章程中明确载明。第五条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规范:(一) 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二) 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制度;(三) 教职工绩效考评与薪酬管理制度;(四) 资金结算管理制度;(五) 收费标准管理制度;(六) 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制度;(七) 收据和发票管理制度;(八) 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九)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十) 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十一) 专用资金管理制度;(十二) 其他财务会计
3、工作的制度。第六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第七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履行举办者投入财产的认定和过户手续,保证出资的真实、合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保障财会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落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加强法人财产的管理,防止学校法人财产流失;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和
4、办学活动情况。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八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第九条 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校的各种资金。第十条 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下同)批准后任命,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5、书,并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学校的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校的会计人员必须按时接受本市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落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透明公开、完整科学、及时有效、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第十三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办学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分为收入预算、费用预算和资产预算等。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部门预算组成。学校应当根据科学的方法编制预算。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学校校长负责拟订年度预算,由
6、学校决策机构审批后实施,对学校的业务活动具有约束力。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可以报学校决策机构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费用预算。第四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第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投入资产的认定和过户:(一)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二) 举办者可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者投入的知识产权等必须合规、真实。凡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三) 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
7、并出具证明;其中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证明,且评估基准日为办学批准日;出资人按一定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如再投入到学校,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四) 举办者必须在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一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将投入资产(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等)过户到学校名下。本办法试行前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尚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等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学校按法定验资机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书面报告合理确定举办者的出资额,依
8、法向教育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如需修改学校章程中有关出资额的记载事项,学校应当按法定验资机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书面报告合理确定出资额,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要依法落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学校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学校的资产。禁止学校利用本校教学设施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依法加强和规范法人财产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校应当对国家资助财产、出资人投入学校的财产、受赠财产和办学积累的财产,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出资人对学校投入的财
9、产和学校接受捐赠的财产,应当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所出具的书面报告中确定的财产,进行登记和管理。第十九条 学校要对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财产进行分类核算;对获得的专项经费,应当在每年度末向专项经费的提供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6类:(一) 房屋和建筑物;(二) 专用设备;(三) 一般设备;(四) 文物和陈列品;(五) 图书
10、;(六) 其他固定资产。学校应当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学校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固定资产折旧按照民办中小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的规定执行。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残值率为5%。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按月提取折旧,文物和陈列品除外。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民办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房屋、建筑物1.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2. 混合结构3. 砖木结构4. 简易房4050年3545
11、年2025年810年二、专用设备8年5. 文体设备6. 医疗设备7. 机器、机械设备8. 交通运输工具三、一般设备5年9. 电教设备10. 印刷设备11. 办公设备12. 家具13. 实验器材14. 电子计算机15. 电子配件3年四、文物及陈列品五、图书3年六、其他固定资产10年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实施有效的绩效考评,合理控制教职工薪酬,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学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支付方案应当经学校决策机构审议、批准。第五章 收入和费用管理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收入分为:提供服务收入、政府
12、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并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一) 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二) 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因国家机构给予的资助而取得的收入。(三) 捐赠收入是指学校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四) 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五) 其他收入是指学校除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收入,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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