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北京大学人事部(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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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校发2010115号(2010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岗位设置第三章 人员聘用第四章 合同管理第五章 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第六章 考勤及考核第七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第八章 档案管理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明确学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职工,
2、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及企业编制管理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人事户头的学校二级单位,包括院系(所、中心)、党政职能部门、后勤单位、直属附属机构等。第四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是北京大学职工的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第五条 校人事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相关政策咨询与培训。第六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统一纳入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由人事干部负责日常事务。第二章 岗位设置第七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岗位设
3、置年度计划报校人事部审核,并依据校人事部核定的岗位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第八条 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经费,确保合同期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等费用。第三章 人员聘用第九条 用人单位成立聘任小组,负责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事宜。用人单位的下属机构、挂靠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第十条 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手续并报人事部备案。第四章 合同管理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与劳动合同制职工
4、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人事主管负责人作为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须参照北京大学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结合本单位实际,补充或细化有关条款。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应报校人事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必须在本次劳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须在本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未经审批而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学校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五章 工资、社会保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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