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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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杭州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
2、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适用于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人工费)分账支付,是指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款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本细则所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代建单位。本细则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施工
3、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第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执法等工作。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监督实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 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专户格式为:施工单位(全称)+项目(可简称)+工资专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商业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对工资专户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
4、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并对办理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信息处理等权责进行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委托银行监管第五条 工资专户资金来源主要为建设单位支付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约定比例,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一次性打入工资专户;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包括计量周期及比例、数额等)支付工资性工程款。所拨付的工资性工程款和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总款中扣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在工程进度款中的占比可参照施工招投标文件人工费金额与中标金额的比例
5、。其他工程项目的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在工程进度款中的比例范围原则上应为10%-30%,各区、县(市)可根据区域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参照比例。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协调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并按照分账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拨付到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对其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部分工程进行分包施工的,鼓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也可根据细则第四条,按照分包合同约定
6、,将农民工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转至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分包单位支付给对应的农民工。第八条 施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农民工从事的工种、合同期限、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并按照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施工单位与农民工各执一份。考虑到建筑工程施工作业的特殊性,约定的月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再加500元(即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500元)。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
7、工资结算等信息。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各工程项目应设立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农民工考勤(或完成工作量)明细表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农民工考勤(或完成工作量)表和工资结算明细表须经农民工签名确认。施工单位应保存承包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进出场登记、月出勤天数(适用于点工)或月完成工作量(适用天计件或包工)、工资发放表、银行代发流水台账等资料,保存时限不少于工程竣工且结清全部工资后2年。第十条 受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本市各区至少具备一家服务网点。商业银行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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