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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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常机电院2009146号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生产、社会服务的物质保障。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的原则,我院的固定资产实行院、系(部、处、高教室、团委,下同)、室(科、教研室、实验室、机房、办公室,下同)三级管理。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各系配备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全院每一
2、位师生员工都必须用好管好自己所用、所管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力求稳定,确需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办好移交手续,对一贯认真负责,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固定资产、管理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应该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使国家财产蒙受到损失的人员,应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第三条:要经常对全院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没有按照本规定办理手续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拆卸、改装、出借、调拨、报废及携往校外。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定条件、分类与计价第四条:凡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
3、立使用的实物形态资产,列为固定资产。单价虽不满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桌、电脑桌等,按固定资产管理。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实物形态资产,列为低值耐用品、附件、易耗品、材料。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分类,按教育部高教司编印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录目执行。教育部高教司的分类与财务制度的分类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序号分类编码教育部高教司的分类财务制度的分类1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及建筑物2土地及植物3仪表仪器专用设备4机电设备5电子设备6软件7印刷机械8卫生医疗器械9文体设备10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11文物及陈列品12图书图书13工具、量具和器皿专用设备14家俱一般设备15行政办
4、公设备16被服装具其它固定资产17牲畜房屋及建筑物是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表仪器,机电设备,医疗卫生器械,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等。一般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图书是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其它固定资产是指被服装具、牲畜等固定资产。第六条:
5、固定资产的计价: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税金、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工料费记账;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5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
6、进行调整;8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9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10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七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后勤处资产管理科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
7、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第八条:固定资产实行院、系、室三级管理。1院级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负责。固定资产办理账务手续后,统一由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将固定资产数据录入计算机数据库,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固定资产部门账,做到账、物相符。固定资产总账由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维护与保管,固定资产部门账由使用部门掌管。对单价在2方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统一进行归档(2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由使用部门专人保管)。2系级管理由系负责人主管全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在系办公室设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处理具体工作,掌管固定资产部门账以及本系2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系级固定
8、资产管理员在固定资产管理业务中受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的指导。3室级管理由科长、教研室主任、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具体负责本室固定资产的领用、安装、调试、保管、维护、修理、计量、报失、报废等工作。全院每一位教职工都必须用好管好自己所用、所管的固定资产,接受固定资产院、系、室三级管理体制的管理监督。4固定资产的三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如实反映所管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变动情况。各种固定资产的资料、凭证要妥善保管,每年要核对账、物,做到账、物一致。5每年12月份,各系、部、处、室应配合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和财务处进行资产盘点核实,做到账、物一致。并保证财务处与资产管理科
9、资产账目一致。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购置第九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本着从实际需要出发和励行节约的原则。各系在每年的12月份,提出下一年度固定资产项目计划(包括固定资产申购计划和自制仪器设备所需的配套器材、材料计划等),财务处根据学院的发展战略,核定各系的年度固定资产经费指标。各系根据经费指标按需求时间顺序有计划地启动固定资产的申购程序。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采购,按批准的固定资产申购项目执行。总值大于0.5万元的申购项目原
10、则上由专业部门统一办理,使用部门提供技术支持;总值小于0.5万元的申购项目由使用部门办理。个别急需的专用仪器设备,经专业部门同意可由使用部门负责购置。第十二条:外购的固定资产必须认真验收,核对品种、数量、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必须有“三包”规定或“三包”书面承诺。验收由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组织实施。验收发现的问题,应该作好记录,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退、换或赔偿手续原则上谁采购谁负责办理。第十三条:外购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固定资产入账、财务报销手续。无偿赠送的固定资产同样要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第五章固定资产的保管、维修、使用第十四条:科长、教研室主任、实验室管理员(包括兼职)对所管辖的固
11、定资产负有保管责任,全院每一位教职工对自己所用、所管的固定资产也负有保管责任。任何人员未经同意,不准自行使用他人所管、所用的固定资产。未按照本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均不得自行出借或调拨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三级管理人员应该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全院每一位师生员工都必须尊重固定资产三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必须尊重他人对所管、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权。第十五条:实验室、机房的固定资产,要充分发挥潜力,提高使用率。除供本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使用外,要大力提倡部门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中心实验室,为全院各部门服务。第十六条:教师和学生在院外进行生产劳动或科技协作,如需将
12、固定资产携出校外,应该办理审批手续,单价在0.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系负责人签字批准;单价在0.5万元至2万元的固定资产,报分管院长签字批准;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院长签字批准。批准手续一式三份,一份由借用人收执,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者(使用者)收执,一份由系固定资产管理员留存。第十七条:实验室、机房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对特种设备(例如变配电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危险品等)更要严格执行制度,定期检验,务必安全操作。第十八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质要求分别做好防尘、防潮、
13、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计量、测量仪器应该根据规定及时送检,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质和精密度,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仪器设备应该经常检查,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应该及时进行修复。第六章仪器设备的拆卸、改装第十九条:凡已不适合教学、科研、生产使用,经改装后可以继续使用,或原来精度不高,经过改装确能提高精密度的仪器设备,可以改装利用。但仪器设备的改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单价在0.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系负责人签字批准;单价在0.5万元至2万元的固定资产,报分管院长签字批准;单价在2万元至10万元的固定资产,报院长签字批准;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改装完成后,后勤管理处
14、资产管理科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并调整有关账目。第二十条:仪器设备的部件、附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转作他用,如果确实需要,必须报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办理审批手续。拆卸部件,应该有书面记录,防止错乱。第七章固定资产的借用、调拨、报废、报失第二十一条:院内各部门借用固定资产,应该办理借用手续。借用部门应该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该负责修复或赔偿。第二十二条:外单位向我院借用固定资产,必须在不影响本院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并且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单价在0.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系负责人签字批准;单价在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报分管院长签字批准;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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