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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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北京市大兴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京兴农经20173号 签发人:李保华北京市大兴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关于印发大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镇政府:为强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资金安全管理,确保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根据本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区经管站制定了大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附件:大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资金管理指导意见北京市大兴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2017年7月10日(联系人:陈磊;联系电话:)大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
2、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资金管理,用好用活集体收益资金,确保集体资金“管得住、用得好、让群众放心”,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根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大兴区加强镇级经济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大兴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镇土地联营公司。第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资金是指镇土地联营公司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第四条 为促进镇土地联营公司依法经营管理,维护集体利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镇土地联营公司可以聘用法律顾问,
3、参与企业经营,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第二章 收益资金使用第五条 入市土地出让收益资金一次性取得后,要进行专户管理。第六条 入市土地出让收益资金一次性取得后,不得用于一次性分配。要优先保障农民长远利益,扣除土地使用年限所有成本,然后用于扣除土地入股前期所有拆除、腾退、整理所需资金形成的成本。第七条 镇土地联营公司经营收益进行利润分配,必须经过集体决策,收益按照章程分配到各村社。各村社应按照产权制度改革章程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并且要进行财务公开。第三章 建立相关制度第八条 各镇应建立镇土地联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下经营事项需向镇政府报告,得到批示后方可执行:1.镇土地联营公司发展战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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