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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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努力打造深圳“双中心”,加快形成与城市中心区相匹配的经济、科技、文化等综合功能,建设宜居宜业的国际化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鼓励、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促进创新驱动和提升全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第三条 设立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作为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决策审批机构。根据对扶持类别、
2、范围和对象的不同侧重,专项资金下设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文化产业发展、节能减排、绿色建筑、人才工作等六个分项资金,区经促局、科创局、文产办、发改局、住建局、人资局分别为六个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相关的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就各分项资金的撤销、新设、合并及修订、调整提出方案,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印发。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具体包括评审类资助、核准类资助和专项类资助。评审类项目适用择优淘汰原则,核准类项目适用普惠性原则,专项类项目适用一事一议原则。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等,以各
3、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项目完成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以下简称“事前资助项目”),应与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在项目完成后申请获得的专项资金,应视同其自有资金,由申请单位依法依规安排使用;对单位获得的奖励类资助,主管部门可根据奖励性质对资金的安排使用提出指导性要求。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一)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目标进行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结合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经济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和各分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一并纳入区年
4、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三)各主管部门依据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在批复的分项资金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制定分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备案。(四)同一分项资金内不同扶持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各主管部门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扶持类别、扶持范围和扶持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评审、核准等办法确定扶持项目,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扶持对象、扶持措施,根据各分项资金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
5、各主管部门的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组成人员包括区法制办、发改、经促、科创、财政、人资、住建、统计、文产办、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行使决策权、监督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一)制定相关分项资金的使用操作规程、申报指南;(二)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分项资金下一年度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工作;(三)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相关分项资金上年度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四)审核项目申请,组织开展项目考察、评审和核准工作,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项目申
6、报单位的质疑或投诉;(五)会同区财政部门分批次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六)对事前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将企业违规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及时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七)组织开展分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第十条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的职责如下:(一)作为专项资金的综合服务部门,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产业扶持政策、资金使用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等文件的发布和项目申报受理、公示等相关工作;(二)对各主管部门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材料进行统筹复核;(三)根据各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四)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印发和会议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五)负责管理南山区产
7、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和南山区产业扶持资金专家库,并根据各主管部门反馈信息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第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的职责如下:(一)在审核各主管部门年度资金预算及上年度决算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二)对各主管部门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具体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复核;(三)配合各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及时安排资金;(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第十二条 区统计部门配合各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与管理第十三条 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一)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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