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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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巴中市巴州区教育局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教育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中小学、教育直属单位、学区教育督导组:现将教育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教育单位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
2、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单价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图书)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批量购进,为教学、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需要而储备的有关物资资料,应作为存货进行管理和核算。对于价值较低,使用期限很短,在业务活动中随购随用的消耗物资,直接作为有关支出处理。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
3、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完整、安全,确保固定资产最大限度为教育服务。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第五条 教育单位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各教育单位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拟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制度,编制固定资产采购计划;(二)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三)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四)组织教育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第六条
4、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第七条 教育单位会计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总账,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簿,按月与教育单位财产管理部门核对;财产保管部门或专管人员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大批同类物资备查账簿,并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第八条 教育单位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第九条 教育单位固定资产的分类。教育单位的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和用途,按照以下六类设置会计明
5、细账目进行核算:(一)房屋和构筑物。包括教育单位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宿舍、食堂、仓库、道路、土地、围墙、水塔、通讯线路、通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二)专用设备。包括教育单位的各种教学仪器设备、实验仪器设备、文件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三)一般设备。包括教育单位教学和办公用的各种家具设备,后勤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等;(四)文物和陈列品。是指教育单位接管、接收捐赠或购置的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五)图书。包括中小教育单位图书馆、资料室的各种图书资料;(六)其他固定资产是指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不属于上述(一)至(五)款的固定资产。第十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
6、,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是指以货币计量固定资产的价值。教育单位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及运杂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记帐。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单独核算,工程竣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经验收合格、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结算后,按建
7、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登记固定资产价值。(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改建、扩建费用减去改建、扩建中的材料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原价。(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的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第十三条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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