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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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四级以上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五级以上航道新建、改建工程,以及沿海万吨级以上泊位、内河300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码头)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交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
2、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期限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具体期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在承包合同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计付利息的,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五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质量保证金的
3、管理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质量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者发包人。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被撤销的,质量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由接受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质量保证金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约定将质量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承包合同约定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六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采用预留质量保证金方式的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应当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的比例预留。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人应当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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