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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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严明院纪院规,完善工作制度,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在聘教职工(包括福州大学编制人员和至诚学院聘用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第三条 学院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全院教职工的考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考勤具体管理和登记工作。各单位也可在本规定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管理细则。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专人(以下称考勤
2、员)负责考勤具体工作。考勤员必须认真负责,对各种考勤情况均应如实登记,不得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第二章 考勤工作第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的教育教学时间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办公时间以及学院和各单位规定的学习、会议和活动等时间,均视为教职工的工作时间,应按时到岗。第五条 学院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2:00-5:00。各单位有特殊工作时间和因占用休息时间或者法定休假时间工作需安排补休,要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同时补休情况须在本单位内部予以通报或公示。第六条 在正常上班时间内,除专任教师和经学院批准的特定人员以外,其余的教职工均实行坐班制,同时需参加电子考勤;电子考勤认定时间按照学院规定的正
3、常上下班时间,超过上班时间或早于下班时间的均按照迟到或早退进行认定。第七条 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上班期间应坚守岗位,请假或因公外出等需及时填写相应表格,同时应向上级领导报备,没有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领导书面批准的,按旷工处理;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上班期间不得参与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否则按旷工处理。第八条 电子考勤有异常情况的需及时(两日内)提交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的异常考勤申请单到人力资源部和所在单位考勤员处备案,否则按相应情节处理。第九条 辅导员鉴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考勤管理以学生工作处要求为准,学生工作处要制定具体的考勤和考核方案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需按学院有关
4、规定完成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教师授课作息要求按照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福大至诚教【2014】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教师无故不参加学院或所在单位规定的业务或政治学习、各类会议、集体活动等,均按照旷工处理。 第十条 实行考勤情况月通报制度。各单位考勤员应在每个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汇总好本单位上个月的考勤结果,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考勤统计表、各种请假审批手续和证明材料等上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汇总结果后呈送相关院领导阅知并在学院网站公示。 对未能按时上报考勤结果的单位,将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一条 学院领导和人力资源部会不定时组织抽查各单位的考勤执行情况,抽
5、查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均按旷工处理。第十二条 严肃考勤纪律。所有教职工均应认真遵守学院考勤制度,诚实考勤,对违反考勤制度与纪律的行为,学院将给予严肃处理:(一)考勤结果与年度考核、评奖评优、晋升晋职挂钩;(二)发现一次弄虚作假者,予以全院通报并处以警告处分,同时扣发全年满勤奖;发现两次弄虚作假者,予以全院通报并处以记过处分,同时全额扣发全年满勤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发现三次弄虚作假者,直接予以开除。第三章 各种假期规定第十三条 婚假在本单位就职期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凭结婚证书提出申请,可享受婚假15天,且一次性休完。第十四条 生育假(一)产前检查及孕期工间休息假:
6、怀孕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按规定做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可以有1小时工间休息。(二)产假:1、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女教职工可享受产假160天,其中产前可以提早休假15天;剖腹产的可增加产假时间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产一个婴儿增假15天;2、男教职工在配偶分娩期间,可享受照顾假15天;3、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因病不能参加工作的,经医疗部门证明后,其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处理。(三)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凭医院出具的证明给予产假:1、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2、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四)哺乳假: 女教职工有不
7、满一周岁婴儿的,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一个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五)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教职工,享受下列节育手术假: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2、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3、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4、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5、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6、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第十五条 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含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丧假7天。丧事在外地办理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第十六条 护理假教职工系独生子女,且其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应当支持其进行
8、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假。 第十七条 工伤假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须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配合人力资源部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工伤认定,逾期若影响工伤待遇支付的,后果由个人承担。同时还须提供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工伤休假证明书和工伤主管部门认定结果,经学院批准后方可休工伤假。工伤假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相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十八条 探亲假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
9、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轮休期间,在轮休期间 如因工作需要造成探亲假冲突,可由所在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此外,其它时间安排探亲的,按照事假进行审批。探亲假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因公外出教职工因公务出差,或因公借调、挂职锻炼、公派外出学习、公(自)费进修或访学等事由离开本职工作岗位的,经批准后可认定因公外出。第二十条 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或休养的,应请病假。病假3天以上的需由医疗机构提供有效病假证明,经批准后方可休病假。长病假教职工返岗需出具三级甲等医院的复检结果
10、,通过院务会研究后方可复工。同意复工的,先试工三个月。第二十一条 事假 学院已实行寒暑假轮休制度,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处理个人事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事假。每次请事假一般在2天以内,最多不超过5天,一年累计原则上不超过30天。 第四章 请假审批和办理第二十二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一般工作人员每月累计请假在2天以内(含2天),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累计2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由本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逐级审批;累计7天以上30天以内(含30天),报常务副书记审批;累计一个月以上,报院务会研究批准。(二)各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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