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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一、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第二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单位员工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生产运行人员的安全,确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三条:内蒙古电力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专业的技术知识、技能操作及规程培训,熟悉有关生产作业流程,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公司组织的统一培训,经考
2、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二、范围与工种第五条:我公司员工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第六条: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所有人员:包括正式职工、临时工、聘用人员和农电职工,必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要求持
3、证上岗,无证上岗者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二、培训、考试、复审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专业的技术知识和技能操作等培训,并经人力资源部和专业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第八条:公司系统所属各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自治区安监局指定的教材进行认真培训,安全教育培训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电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专业的技术知识和技能操作由实施培训机构(超高压供电局)进行培训与考试,由各用工单位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由自治区安监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
4、业操作证。第九条:电工作业人员外的其他特殊工种的培训,由各单位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与取得其他特殊工种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统一安排培训,经考试与各单位考核合格后领取自治区安监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必须进行一次复审;两次复审后必须重新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十一条: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和技术知识与技能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与本单位核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三、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所有人员必须接受定期的持证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证件有效性和持证
5、人员业务水平两部分。检查工作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开展。第十三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要认真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保证上岗人员必须持证,换岗人员必须及时办理新的有效证件和交回旧的特种作业证件。第十四条:重点查处无证上岗和持假证上岗,一经发现,将扣减10-50%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主管领导3个月绩效与效益工资。被公司抽查不合格者,将在业绩考核中核减该单位10万元/人次的效益工资,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第十五条:超高压供电局作为公司电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机构,严格管理培训工作,对未经培训人员不得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发现此类事件将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同时核减超高压供电局10万元/人次效益工资。第十六条:各单位在工作中要对特种作业人员开展业务技能水平考核,经考核发现持证者业务水平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离岗进行培训,对未离岗造成事故者,除本人下岗外,将追究各级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扣减10-50%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主管领导3个月绩效与效益工资,同时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四、附则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及时补办。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属于劳动保护的范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管理。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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