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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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学号: 课 程 论 文课题: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学生姓名:系别:电气工程系专业班级:电子信息工程一班指导老师:周云 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摘 要在现代社会保障的构建中,政府角色的界定,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障的模式选择和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下的责任划分问题,从而影响到效率与公平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的实现。我国政府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均应加强相应的工作,而把注意力更多的放在宏观方面。在现代社会保障的构建中,政府角色的界定,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障的模式选择和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下的责任划分问题,从而影响到效率与公平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的实现。但是,从对政府职能的思考历程和实
2、践过程来看,要想设计一种既能充分发挥政府的公共管理优势,又能调动和保证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公民民主参与与监督的积极性;既能促使政府高效运行,又能保证政府廉洁的行政体制,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在社会保障领域也不例外。如何界定现代社保障体制下的政府责任,政府在现代社会保障的运营过程中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等等,都是需要审慎考虑的问题。本文即是试图对政府在构建现代社会保障过程中的定位做简要分析。一、社会保障责任理念的变迁社会保障自产生之初,就是以应对各种贫困问题、社会问题为任务和目的。社会保障责任的历史实际上就是对于贫困问题责任认识的历史。在社会保障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以前,中外国家对待贫穷、灾荒等社会问题
3、,常常是通过政府救助、社会救济和私人慈善行为以及亲友邻里间互济互助等方法予以解决。也就是说,对社会弱势成员进行保障的行为,可以由其本人、他人(不论有无血缘)、社会某一团体及至政府来完成。纵观社会问题的对策史,对解决贫穷、灾荒等问题过程中的责任划分,大体经历了个人责任时期、雇主责任时期、社会共同责任时期。贫困问题、社会问题直接表现为个人问题,因此个人成为社会保障责任的最基本的承担者或者说是最早的承担者。但个人的力量终归是有限的,某些致困因素仅仅个人的力量是无法排除的。与贫困之间的斗争,不仅需要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联合,还需要个人以外的主体的支援。个人在作为社会保障权利主体的同时,作为社会保障义务主体
4、的力量和责任由此来说也是有限的。而雇主,不可能成为上述要求的满足者。自雇主责任时期肇始之初,雇主对社会保障做出的支援就是有限的。一方面,雇主这种在有限的情况下提供的补助仅仅针对属于自己的劳动者,另一方面,雇主的这种补助也是与自己的能力相对应的,因而存在着雇主之间保障水平的差异以及保障的不稳定性和难以兑现等缺陷。在不同时代和地区,还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民间自助组织和慈善机构。民间自助组织,主要以参加组织的成员为互助对象,以缴纳一定的费用为互助条件,在其成员遇到因约定事由而陷入的困境时,以其共同经费对该成员进行资助,类似小范围的保险行为。民间的慈善机构,则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会成员进行救济,其经费来源
5、多是社会捐助和国家财政补贴。民间的自助组织和慈善机构所暴露出的共同的缺陷就是:其救助行为的力度不够,遇到大规模的社会灾荒的时候无力应对,尤其是慈善机构,缺乏稳定性,而且救助的标准和水平难以社会化。这种民间的类似社会保障的行为,往往具有较为严格的条件和限制,难称“社会”保障。而这种组织社会化运作的责任,不可避免地落到了唯一有此能力的国家的身上。唯有国家有能力对整个社会的财富分配进行衡平;唯有国家有能力对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平进行全局地把握;唯有国家有能力制定统一的保障水平和标准;唯有国家有能力对社会保障的不法行为进行纠正和监督。作为国家政权体系中法律与政策执行机构的政府,成为实施社会保障的义务主体之
6、一。可以看出,社会保障是经历了权利主体的社会化、义务主体的社会化、保障范围的社会化管理运营的社会化等一系列发展过程,才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保障的1现代的社会保障,是指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来向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与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引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2社会保障已经被视为是现代社会中所有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社会保障的义务主体,也被认为是包括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在内的所有社会主体。但是与个人、雇主和其他民间组织相比,国家在现代社会保障中起到了越来越不可忽视的作用。其他曾经作为主
7、角出现的主体,已经被证明不能或无力承担主要责任。二、政府是重要的社会保障义务主体现代社会保障从权利论的角度分析,属于一种社会权利,是20世纪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兴人权3也已经作为一项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得到了认可。社会保障最基本的是要维持社会成员的生命的延续,同时,现代社会保障的目标还要使社会成员能够维持一种“体面的生活”状态。也就是说,与早期的人权规范中作为自然权状态的生命的含义不同,现代作为生存权的生命的含义,已经增加了尊严的要素。“生命状态”与“生活状态”一字之差,即反映了生存权的发展进步。现代社会保障所要维持的,是有了尊严要求的生命的延续。因此,现代社会保障关于保障的水平和内容,提出了
8、较以往社会成员的贫困危机的解决更为严格的要求和标准。社会保障的目标是要帮助社会成员与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引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而这种帮助,更多的是要依靠个人以外的力量。同时,现代社会保障体现得更多的,是一种对社会公平的追求。这种社会公平,不仅仅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一种现时的实际的保护,也是对社会优势群体的一种防患于未然的隐喻的支援。“社会保障应对全社会实行保护,这是不言而喻的。对社会各类人的保护应当是一律的,这纯粹的社会正义。”2享有社会保障既然已经发展成为一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那么它就当然具有平等性。现代社会保障要求对于同样条件
9、下的社会成员应给予同样程度的保障。当然,由于社会保障特殊性,对于同样享受社会保障的全体社会成员来说,所实际享受到的社会保障的程度和内容可能有很多差别。对社会保障的权利性和平等性负有不可替代的责任的,是国家。从魏玛宪法对生存权的全面定型化4开始,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形式从不介入、不干涉或者说消极的、被动的保障,变成了公民社会生活的积极的、主动的介入保护行为。国家责任涵盖了从政治体制、经济帮助、法律援助等各个方面和领域。同时,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帮助其实现生存权利,尤其是经济生活能力,也能够同时实现国家的政策性目的,即图谋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刺激其社会购买能力,以此达成恢复经济的目的。国家为
10、实行社会保障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如建立与改善资源住宅和道路等生活基础和产业基础等等,客观上也在达到上述同样的目的5国家在现代社会中对社会保障承担责任的表现形式或者说领域有很多。与国家机关的分类相对应,存在立法机关的制度构建责任,司法机关的制度补救责任和行政机关的制度实施责任。而政府的作用和地位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仅直接与接受社会保障的弱势社会成员相联系,而且其运作也直接关系到其他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合理程度与公正程度的信心。具体来讲,是否符合社会保障条件从而接受社会保障救助,应由政府来审核;对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社会成员交付相关的社会保障服务,也由政府的相关部门来实际交付或监督实施;社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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