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归责解析(共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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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归责解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社会上出现的各种不同声音,我国立法机关非常重视,并最终于2007年12月第十届人大第三十一次常委会上通过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部分修改。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看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仍然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如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2、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究竟采用何种归责原则,学界目前仍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
3、赔偿归责原则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和人之间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加10%的无过错责任。有的学者认为,修改后的第76条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确定为过错推定原则。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理解为一概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它确立的是一种归责原则体系,对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应根据实际情况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这样才不会损害交通事故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真正
4、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时的公正,从而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设立初衷。(一)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一条款确立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当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果双方机动车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则按照他们各自的过错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划分过错比例大小的原则一般是:恶意大于一般故意;故意大于过失,重大过失大于一般过失,一般过失大于轻微过失。(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无过错责
5、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句话包含了三层意思,每层意思都适用一种归责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分析这一句话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只要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就由机动车一方来承担,这时无须考虑机动车一方在该交通事故中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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