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论文-关于债权转股权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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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市场论文 -关于债权转股权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 摘要:在分析债权转股权在世界主要国家以及在中国的实践情况的基础上,以现实案例为线索,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全面论证了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债权转股权,可以促进资源更加有效地配置,可以促进市场经济和谐发展,应该得到立法与行政的支持和保证。 关键词:债权转股权;投资;立法;行政 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企业主要是国营企业基本没有明确的注册资本制度,出资方式没有列为企业管理的重点。改革开放以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人企业的注册资本制度也没有立法仅存在不同的行政管理范围。 1993 年年底公司法的出台极大地鼓励了公司的设立。而在实践中,
2、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很快就开始束缚了公司的设立和发展。虽然几经修正,但是公司法仍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出资方式的规定及其行政管理成为焦点问题之一。 一、问题的提出 2005 年 4 月 14 日经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审 批的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塑料分公司的改制方案提交到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了颠覆性的意见:这是我们收到的第一家以一般企业法人为主体资格的债权转股权方案。因一般企业法人为主体资格的债权转股权没有法律依据,故此方案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受理。此事引发了各方争论。 事情是这样的:北京青云恒信公司做为改制单位其前身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塑料分公司 (以下简
3、称塑料分公司 )是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青云公司 )的分支机构。塑料分公司存在三十多年,为青云公司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以塑料分公司的名义开展的业务为基础,模拟公司资产负债表,截至 2004 年年底,其资产 633 万元,债务 562 万元。前三年连续亏损。显然塑料分公司无法维持下去,其陈旧的专业设备将更加不值钱,其几十年工作至今的老“国有”企业职工也将由青云公司负责安置。青云公司显然要承担巨大的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改革改制成为塑料分公司的唯一出路。青云公司对塑料分公司进行了产品、技术、人员、资产负债的整合,设计了一个组建公司制法人公司的改制方案:将塑料分公司改制成为北京青云
4、恒信公司。 北京青云恒信注册资金 260 万元, 青云公司以净资产 71.5 万元出资,持股27.5,总经理王瑞斌等经营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 (自然人 )共持股 30。河北飞达公司等 f 未征求同意,真实公司名称不便披露三家债权人持股 42.5。三家债权人出资方式是债权转股权。问题就出在债权转股权上。 按照 1994 年颁布、 1999 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公司时的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没有债权转股权的方式。于是塑料分公司的改制方案遇到了法律障碍。 二、债权转股权理 论分析 公司融资有各种各样的方式,从权利人角度而
5、不是使用人角度公司融资可以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于是形成了针对融资主体的股权和债权。 股权是一种所有权,可以细分为收益权、处置权、表决权、分配权等权利;债权是一种求偿权,可以细分为补偿权、分配权等。二者都属于合同约定权利,因存在权利转移,所以二者都具有信用约定的成分。 理论上,债权和股权可以互相转化。本文主要研究债权转股权的情况。从债权转为股权的实践形式主要有两种,即债权直接转股权 (简称债转股 )与债权投资。债转股是指债权人 以持有的债权对债务人进行投资,形成对债务人的股权。债权人的身份转变为投资人 (股东 ),原债权消失。债权投资是指债权人以持有的债权为出资方式对外 (第三人 )进行投资
6、,形成对第三人的股权。债权人身份转变为投资人 (股东 ),第三人成为债权人,原债权依然存在。 从财务会计角度,债权转股权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债转股时,债权人的报表调整,减少债权 (如应收款、其他应收款、贷款等等 ),增加长期投资:债务人的报表调整,减少债务 (如应付款、借款、其他应付款等等 ),增加实收资本,增加出资人。债权投资时,债权人的报表调整,减少债权 (如应收款、其他应收款、贷款等等 ),增加长期投资:第 _一人增加实收资本,增加出资人;债务人的报表不变,仅将债权人进行变更。 从法律规范角度,债权转股权也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债权投资时,只要债权人和第三人同意而不必债务人同意,因为债权作为一
7、种资产,拥有者 (债权人 )有处置的权利。债转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必须达成一致意见。这时,不仅债权人同意而且必须经过债务人同意。必须经过债务人同意不是因为其是债务人,而是因为其是接受投资的第三人身份。 债权转股权的实践意义非常重大。 债转股实现以后,对债 务人来说,减少负债,增加资本,可以改善财务环境,提高融资能力,提高市场信用。减少现金流出,改善现金流量结构。对债权人来说,当债务人无力支付债务时债务人面临破产,如果破产,债权回收的可能性及回收比例不能乐观,如果债权转为股权可以给债务人一线生机,存在发展并支付股利的可能。 当债务人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尤其具有巨大的获利潜力时进行债转股。这时获得的
8、收益将远远会大于原约定的利息。 债权投资实现以后对债权人来说,把所有的债权实现风险全部转移到了第三人身上通过持有第三人的股权来享受第三人带来的收益分配 。特别是债务人已经没有支付能力,而第三人有很好的获利能力的情况下,债权人风险得到转移,收益最大化。对债务人来说,并没有实际的影响。当然,可能会因为债权人的不同,支付的压力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金额上会有所不同。对第三人来说,增加一个出资人,提高了净资产的占有量,提高了实力,提高了融资能力。但存在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当然,债权出资可能要打折。第三人通过打折等手段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并存在意外收益的可能。 从纯粹理论的角度而言。国际上有些学者认为债转股
9、比其他形式的重组更好。美国经济学家哈特 (1998)的理论 就很有代表性。首先他假定大型公司作为整体存在比分拆要好,而美国现行的清算程序更有利于分拆,因为大公司整体出售时,很少有谁买得起,即使有买得起的,市场竞争的不完全也会导致售价被不合理地压低,这样债权人的清偿就会受到影响。所以哈特认为应尽量避免清算,最好是进行重组。其次,美国的现实情况是。企业债务级别多、债权人多,重组谈判难度大、时间长,重组程序令人望而生畏,所以许多本可以通过重组维持整体存在的企业最后却被分拆清算了。因此,哈特认为必须要通过债转股来简化重组程序。哈特的债转股理论是一种理想化的技术性设计。 不论是债转股,还是别的重组方式。
10、一般而言,债务重组都会对企业的治理结构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债务重组对企业治理结构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债务重组可能会使股权结构发生变化,这必然会导致治理结构在决策与监督机构上的有所调整,如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发生变化。其次,债务重组使资本结构发生变化,也即债务同权益的比例、债务的种类等都发生变化这也会对企业的治理结构产生影响。不管是股权结构的变化还是资本结构的变化,新的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取向和行为导向是什么,以及会如何体现于企业决策中,都是值得注意的。股权结构的变化对 治理结构的影响比较易于理解,而资本结构的变化对治理结构的影响则难于把握一些。从理论上来说,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行为倾向是不一
11、样的,它们对代理人的要求和监控方式也不尽相同。代理成本等理论对资本 结 构 与 治 理 结 构 之 间 的 关 系 做 了 解 释 。 詹 森 和 麦 克 林(M Jensen and W Meckling, 1976)的经典论文认为适度的负债率可以使总代理费用最低,从而使委托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证。阿洪和伯尔顿(P Aghion and P Bohon, 1992)从剩余控制权配置的角度阐述了适度负债对降低代理成本和改善治理结 构的积极作用。法马 (E Fama, 1985)也认为,债权人专家式的监督可以减少股权人的监督工作。并使监督更有效,这便是治理结构中所谓的“拜托债权人” (En-
12、list the bondholders)。在一篇关于债务合约的奠基性论文中史密斯和华纳 (C Smith and J Wamer, 1979)认为,债务合约中的保护性条款 (Covenants)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在投资、融资、股利分配、经理收入等方面的限制也会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和改善治理结构。 这只不过是对资本结构与治理结构之间关系的一般性描述。 在实际当中,不同类型的债务对企业治理结构影响的强度是不一样的。如流动性强的债务和流动性弱的债务、大宗债务和分散的债务、长期债务和短期债务、可转换性债务工具和不可转换性债务工具、可赎回与不可赎回债务工具等对企业治理结构的影响有所不同。霍根和森贝特
13、(R Haugen and L Senbet, 1979, 1981)就认为,在债务中引入赎回和转换等选择权将对企业的利益机制产生重大影响。巴尼亚和霍根、森贝特 (A Barnea、 R Haugen and L Senbet。 1980)进一步分析道,债务的赎回实际上相当于缩 短了债务期限,这对于债权保护是有益的。总体而言,流动性弱、可转换性弱、没有赎回条款、期限长的大宗债务将会要求企业治理结构作出更多的适应性调整。这里特别要提到的是提供长期贷款的债权人对企业治理结构的介入。长期贷款往往数额大、一般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风险较大,而且长期贷款缺乏流动性和可转换性,难以通过抵押和担保来获得偿债
14、保障,所以贷款人可以更多地通过保护性条款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行为进行限制,如对运营资本比例、现金股利、固定资产投资比例、经理层收入等进行限制。除此之外,贷款人还可能会从保持距离型的债权人变成控制 导向型的债权人,从而直接影响负债企业的治理结构。 三、债权转股权在有关国家的实践分析 在世界各国,由于政治体制与经济沿革的不同债权转股权现象存在着极大的差异。 1美国的债权转股权 美国是一个严格执行破产法的国家也是一个极其重视市场经济机制作用的国家。这一点充分体现在对债务的处理上。当企业资不抵债时,企业依法可以申请破产。对于所有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决定是进入清算程序予以破产,还是将债权转化成对企业的所
15、有权,从而对企业实施重组。充分体现美国 特点的是,在这个过程中,所有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转化为赔偿要求权,而市场建立了赔偿要求权的二级市场流通交易的机制。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些对重组有信心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在流通市场上购买其他债权人的赔偿要求权,然后将赔偿要求权转化为对企业剩余资产的股权,并对企业实施重组,维持其经营。 美国的经验表明,对于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通过债权转股权从而取得企业经营权。是可以在市场条件下作为一项投资来进行。同时也暗示债权的市场定价转让机制的重要性。正因为代表债权的赔偿要求权可以流通和交易,才有可能形成新的大股东,顺 利实现重组而不是简单的破产。因此,美国的债权转股权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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